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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模拟试题系列:国家司法考试试题和答案民诉案例(1)(4)

时间:2010-09-11 22:04来源:上海司法考试网 作者:ws

7.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并没有约定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而是在合同发生纠纷后,才书面约定了合同签订地的法院为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此时的管辖协议是否有效? 「解题思路」 本题的关键就是有关合同纠纷的管辖法

  7.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并没有约定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而是在合同发生纠纷后,才书面约定了合同签订地的法院为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此时的管辖协议是否有效?

  「解题思路」

  本题的关键就是有关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问题,既涉及倒法定管辖,也涉及倒协议管辖,两者相互交错。我们考虑本题的时候,首先要理清合同纠纷的法定管辖法院是哪些法院,合同纠纷的协议管辖法院是哪些法院,管辖协议应当具备哪些条件才能够生效。

  「参考答案」

  1.该管辖协议有效,因为是在书面合同中约定了合同签订地的法院为合同纠纷管辖法院,不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等特殊规定,具备了管辖协议生效的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的管辖法院为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和标的物所在地的法院为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因此,在仅仅设定“双方当事人约定了有效的管辖协议”这一个条件,且假设合同的签订地依然为C地时,可能成为案件管辖法院的法院有原告住所地法院(甲公司所在地A地)、被告住所地(乙公司所在地B地)、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的货物发运地)、合同签订地C地。这里的合同标的物所在地比较难确定。

  2.此时C地的法院取得管辖权,因为双方当事人约定C地的法院为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并不违反法法律的禁止规定,而且也符合管辖协议的生效条件,因此,C地的法院取得管辖权。

  3.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管辖协议,那么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合同纠纷应当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意见》的规定,因为合同纠纷提起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而且双方当事人的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当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在当事人双方没有约定管辖协议的情况下,因为本案件中的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如果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或者是合同中约定的合同履行地与原告住所地和被告住所地均不同,则原告只能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就是向B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此时,甲公司应当向被告所在地B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理由同上题答案。

  5.此时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管辖协议无效,甲公司只能按照法定管辖向被告住所地或者是合同履行地的法院提起诉讼。同时,考虑到本案中的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因此,此时应当按照上述第三题的情况处理。因为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法意见》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选择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了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或者是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此时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管辖处理。

  6.此时D地的人民法院取得管辖权。虽然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但是原告没有向约定的管辖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在答辩期间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应当视为双方当事人放弃了管辖协议,按照法律关于法定管辖的规定,D地作为合同的实际履行地,D地的法院对案件具有管辖权。

  7.此时的管辖协议依然有效,因为管辖协议可以作为购销合同的一部分,也可以独立于购销合同。只要当事人双方书面约定,并且符合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并且不违反法律关于管辖协议的禁止性规定,管辖协议就具有法律效力。

  「解析」

  1.当事人双方约定管辖法院的管辖协议生效的条件是:

  (1)协议管辖只适用于合同纠纷,当事人对于合同纠纷以外的纠纷无权协议约定管辖法院。

  (2)协议管辖只适用于合同纠纷的一审案件,对二审案件,当事人不得以协议方式约定管辖法院。

  (3)管辖协议应当采取法定的书面形式。当事人双方可以在订了主合同的同时订立管辖协议,可以在订立合同之后另行订立管辖协议,管辖协议可以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也可以是独立的合同。如果管辖协议是主合同的一部分,其效力不受主合同的效力的影响,即使主合同无效、被撤销,管辖协议依然有效。

  (4)当事人必须在法定的范围内进行选择,能够为当事人选择的法院包括: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的法院。

  (5)当事人所做的选择必须是明确的、单一的。当事人签订的管辖协议必须是明确的,如果不明确则不具有可造作性,无效。同时,当事人选择的管辖法院必须是单一的,也就是说,当事人只能选择上述的五个法院中的一个。

  (6)当事人双方的管辖协议不得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例如当事人不得在管辖协议中约定,因为合同发生的纠纷,必须由某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案件属于法律规定的专属管辖的案件,则当事人不得约定管辖法院,即使约定了,也不具有法律效力。

  2.本问主要是应当注意,虽然《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8条规定,因还体欧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当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但是,这条规定主要是针对法定管辖而言的,而不是针对协议管辖。

  3.以下几个问题也主要是关于协议管辖的效力,协议管辖和法定管辖的区别的。

  「应注意的问题」

  ㈠相关法条及相关知识点的联系和区别

  1.《民事诉讼法》第24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25条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2.《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8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19条: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

  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责任编辑:xiaoxi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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