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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模拟试题系列:国家司法考试试题和答案刑诉案例(2)

时间:2010-09-11 22:07来源:四川司法考试网 作者:ws

2010年模拟试题系列:国家司法考试试题和答案刑诉案例(2)

2010年模拟试题系列:国家司法考试试题和答案刑诉案例(2)

2009年11月17日凌晨,在甲市郊区的公路上,发生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接到报案后,甲市公安局迅速组织侦查人员赶往事故现场。现场有被害人的尸体和被害人骑的自行车,自行车已被摔坏,在尸体旁边留有被害人的大滩血迹。在离尸体不远处有汽车紧急刹车留下的磨擦痕迹。在被害人手腕上,带着一块上海牌手表,手表已经被摔坏,时针指在6点05分。事故现场不远处有里程碑证明事故发生地距甲市15公里。侦查人员对现场进行了勘验,拍摄了一张现场全景照片。经法医对被害人进行鉴定,作出的结论是:被害人系男性,40岁左右,身高177cm,根据其伤势可判断,被害人系被汽车撞击而死。公安局遂立案侦查,在侦查过程中,经过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有位妇女张某对侦查人员说,她丈夫曾告诉过她,交通事故发生时,他刚好路过离事故现场10米处,目击一辆解放牌大卡车撞倒被害人后,司机打开车门看了看,然后飞速逃离现场,他看到司机是市化工厂驾驶员杨某。甲市交通管理局来往车辆登记记录查明,6点05分左右曾有两辆解放牌大卡车经过事故现场处。其中有一辆为甲市化工厂车辆。经侦查人员查看,该车上有一漆皮新脱落的痕迹。厂调度员证明司机杨某7日早晨驾车从乙市返回甲市,下车后脸上神色慌张,出车登记表证明司机杨某17日6点10分回厂。侦查人员询问杨某与同车的陈某,两人均否认他们当天早上发生过交通事故。

  问:请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本案侦查人员收集到的证据分别属于证据种类中的哪一种?

  2、本案侦查人员收集到的证据中属于直接证据的有哪些?属于传来证据的有哪些?

  3、本案侦查人员收集到的证据中属于无罪证据的有哪些?属于言词证据的有哪些?

  [解题思路]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七种证据种类,明确各种证据的特点以及相互间的区别。

  [参考答案]

  1、本案侦查人员收集到的证据中属于物证的有:解放牌大卡车漆皮脱落痕迹;被害人血迹;被害人尸体;被害人手上被摔坏的手表;被害人骑的被摔坏的自行车。

  属于书证的有:时针指在6点05分的被害人手上被摔坏的手表;事故现场不远处的证明事故发生地距甲市15公里的里程碑;甲市交通管理局来往车辆登记记录;证明司机杨某7日6点10分回厂的出车登记表。

  属于证人证言的有:妇女张某的证言;厂调度员证明司机杨某7日早晨驾车从乙市返回甲市,下车后脸上神色慌张的证言;同车陈某的没有发生交通事故的证言。

  司机杨某的没有发生交通事故的辩解是犯罪嫌疑人辩解。

  法医对被害人进行鉴定所作出的结论属于鉴定结论。

  侦查人员拍摄的现场全景照片是勘验、检察笔录。

  2、本案侦查人员收集到的证据中属于直接证据的有:妇女张某的证言;司机杨某的没有发生交通事故的辩解;同车陈某的没有发生交通事故的证言。属于传来证据的有:妇女张某的证言。

  3、本案侦查人员收集到的证据中属于无罪证据的有:司机杨某的没有发生交通事故的辩解;同车陈某的没有发生交通事故的证言;时针指在6点05分的被害人手上被摔坏的手表、事故现场不远处的证明事故发生地距甲市15公里的里程碑和证明司机杨某7日6点10分回厂的出车登记表共同组成无罪证据。属于言辞证据的有:妇女张某的证言;厂调度员证明司机杨某7日早晨驾车从乙市返回甲市,下车后脸上神色慌张的证言;同车陈某的没有发生交通事故的证言;司机杨某的没有发生交通事故的辩解;法医对被害人进行鉴定所作出的结论。

  [分析及依据]

  1、《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了七种证据,即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

  物证,是指以其存放的地点、外部特征及物质特性等起证明作用的物品和物质痕迹。解放牌大卡车漆皮脱落的痕迹是以其外部特征起证明作用的物质痕迹;被害人血迹是以其地点和物质特性起证明作用的物质痕迹;被害人尸体、被摔坏的手表和自行车是以其存放地点、外部特征起证明作用的物品,所以都是物证。

  书证,是以其记载或表达的思想内容起证明作用的书面文件和其他载体。时针指在6点05分的被摔坏的手表是以其所表达的“事故发生在6点05分”来起证明作用的;里程碑是以其表达的“事故发生地距离甲市15公里”来起证明作用的;甲市交通管理局来往车辆登记记录是以其记载的“曾有两辆解放牌大卡车在事故发生时经过事故发生地”来起证明作用的;出车登记表是以其记载的“司机杨某11月7日6点10分回厂”来起证明作用的,所以都是书证。

  证人证言,是当事人以外的人将自己感受到的有关案件事实的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妇女张某、厂调度员和同车的陈某,都是将自己直接或间接所感受到的有关案件事实的情况向公安机关作了陈述,所以他们的陈述都是证人证言。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公安司法机关承认犯罪并交待犯罪事实的陈述和否认犯罪,或者虽然承认犯罪,但认为应当从轻、减轻、免除刑罚、不追究刑事责任等而进行的身边或解释。本案犯罪嫌疑人杨某否认犯罪的申辩属于犯罪嫌疑人辩解。

  鉴定结论,是鉴定人向公安司法机关提供的有关案件某个专门性问题的书面鉴定意见。本案法医对被害人尸体进行检验所作出的关于死亡原因的结论属于鉴定结论。

  勘验、检查笔录,是指侦查、检察、审判人员对亲自观察、亲自感受到的同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及尸体等情况的描绘和文字记载。本案侦查人员拍摄的现场全景照片是对犯罪现场的描绘,属于勘验、检查笔录。

  2、在刑事证据理论上,将刑事证据按照不同的标准划分为不同类别。

  根据证据与案件的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即能不能独立地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可以将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指能够独立地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凡是能够直接证明犯罪事实是否存在,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的证据,就是直接证据。所谓案件的主要事实,是指犯罪事实是否存在,以及该犯罪行为是否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但是案件主要事实的两个方面,是就肯定意义上的直接证据而言的。否定性的直接证据只要能够据以否定其中任何一个方面的内容,就是直接证据。

  妇女张某的证言能够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两个方面,因此是直接证据。犯罪嫌疑人无罪的辩解以及同车的陈某否认发生过事故的证言,可以否定犯罪行为是犯罪嫌疑人所为,因此也是直接证据。

  根据证据的来源、出处的不同,把证据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凡是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的事实,而是通过原始证据派生出来的证据,就是传来证据。

  妇女张某的陈述不是她亲眼目睹的,而是听其丈夫转述,因此属于传来证据。

  3、刑事证据理论上,根据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是肯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还是否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了犯罪,可把证据分为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无罪证据,是指反驳控诉,即能够证明犯罪事实不存在,或者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的证据。

  司机杨某的没有发生交通事故的辩解和同车陈某的没有发生交通事故的证言都是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的证据,属于无罪证据。根据时针指在6点05分的被害人手上被摔坏的手表、事故现场不远处的证明事故发生地距甲市15公里的里程碑和证明司机杨某7日6点10分回厂的出车登记表可以得出的结论是:如果是犯罪嫌疑人驾车撞人,其驾驶的解放牌大卡车时速须达到每小时180公里,这是不可能的。因此三种证据结合起来构成无罪证据。

  根据证据形成的方法、表现形式、存在状况、提供方式的不同,把证据分为言辞证据和实物证据。 凡证据事实是通过人的陈述来反映、以语言形式表现的证据就是言辞证据。言辞证据是当事人、证人、鉴定人等有关人员对客观案件事实的反映现象,是由人的心理状态、思维活动通过口头或者书面叙述的形式提供的,并且固定在笔录当中。

  妇女张某的证言;厂调度员证明司机杨某7日早晨驾车从乙市返回甲市,下车后脸上神色慌张的证言;同车陈某的没有发生交通事故的证言;司机杨某的没有发生交通事故的辩解;法医对被害人进行鉴定所作出的结论均符合言辞证据的特点,鉴定结论虽表现为书面形式,但是它是鉴定人对于与案件有关的专门性问题的看法、意见,是其主观上对客观事实的反映现象,只是其表述形式是书面的,因此鉴定结论应是言词证据。因此上述证据都是言辞证据。

  [特别提示]

  在证据种类中,尤其要注意物证和书证的区别、物证和勘验、检查笔录的区别、鉴定结论和勘验、检查笔录的区别。在证据分类中,尤其要注意的是否定性直接证据和肯定性直接证据在证明案件主要事实方面的区别、传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区别(二者切不可混为一谈)以及无罪证据并不等同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的证据,有罪证据也不等同于控诉方提供的证据,鉴定结论应属于言辞证据,勘验、检查笔录应属于实物证据。

  1999年5月初,某市检察院接到一封举报信,称某省国有外贸公司经理严某贪污本公司30万元财产。检察院经立案侦查认为,严某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依法应予逮捕,即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同年7月,该案侦查终结,市检察院以贪污罪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1999年8月,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辩护律师在庭审时申请传唤公司的知情人出庭作证。合议庭同意该申请,决定中止审理,并传唤证人到庭作证。证人到庭作证时,合议庭在质询中发现,严某还有挪用公款的行为,且已构成犯罪。合议庭便建议公诉人补充起诉,公诉人当庭表示拒绝。法院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开庭对检察院所指控的贪污罪和和新发现的挪用公款罪进行审理后,合议庭认为,指控严某挪用公款罪证据不充分,因而不能定罪,但担心对此罪不予认定,检察院可能会提出抗诉,为此,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审判委员会讨论后决定,挪用公款罪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成立,但贪污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认定构成犯罪。合议庭根据此决定,作出了判决:判处严某犯贪污罪处五年有期徒刑;挪用公款罪因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宣判后,严某即提出上诉,后又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检察院对该一审判决未提出抗诉。二审法院为尊重被告人意见,未经审查就作出准予撤回上诉的决定书。2000年3月,某市检察院又发现了严某挪用公款罪的新证据。检察机关据此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法院提出抗诉。法院对抗诉审查后,作出了再审决定书。经再审审判后,法院认定严某犯有挪用公款罪,处以相应刑罚,并将此刑期与原判贪污罪之刑期按数罪并罚原则依法决定了执行刑期。问:

  1.检察机关在本案诉讼中有哪些违反诉讼程序规定的情况,并说明理由。

  2.法院在一审时有哪些做法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3.法院在二审时有哪些做法不符合刑事诉讼有关法律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4.法院在再审程序中有何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做法?并说明理由。

  [解题思路]

  本案例主要考查一审过程中辩护人申请传唤新的证人到庭时、以及发现新的事实、证据时的处理程序;合议庭评议案件;对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撤回上诉的处理;再审程序对新事实的处理。

(责任编辑:xiaoxi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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