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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模拟试题系列:国家司法考试试题和答案民诉案例(1)(2)

时间:2010-09-11 22:04来源:上海司法考试网 作者:ws

第2条: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调解协议,或者请求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3条:当事人一方起

  第2条: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调解协议,或者请求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3条: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履行调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反驳的,有责任对反驳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调解协议,或者请求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有责任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当事人一方以原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方当事人以调解协议抗辩的,应当提供调解协议书。

  ㈡应注意的问题

  1.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是诉讼外的调解,法院调解是诉讼那的调解。经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书与经过人民法院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书的法律效力不同。前者仅仅相当于合同,是当事人双方对自己权利义务关系的自行处分;后者在经过双方当事人签收之后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而且对该调解协议当事人双方不得提起上诉。

  2.目前来看,在我国具有强制执行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主要是三种:人民法院作出的有关的裁判;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书等;公正机构作出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而经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书仅仅是一般的合同,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

  3.虽然近些年来,对诉讼标的的争论比较多,现在越来越对的人主张诉讼标的应当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也就是法院裁判的对象,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人们常常还是将当事人双方之间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视为诉讼标的。而且就一般意义而言,将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视为诉讼标的也比较容易掌握。

  居住A地的王某因公出差到B地,发现该地某商场出售的C地生产的微波炉十分的便宜,于是购买了一台。回家安装后,功能一切正常。但是,一个月后的一天中午,王某的儿子王顺自己在家用该微波炉烘烤食物的时候突然发生了爆炸,致使王某的儿子左眼严重受伤,家中的其他一些物品被损坏。

  问题:

  1.分析本案中涉及到的法律关系?

  2.王某家就此想提出侵权损害赔偿诉讼,请问,可以向哪些人提起?如果王某家对B地某商场提起诉讼,则C地的微波炉生产厂商是否可能参加到这个诉讼中来?

  3.如果就侵权损害赔偿提起诉讼,本案的管辖地法院为哪些法院?如果王某在向A地的法院提起诉讼之后,A地的法院在受理该案件之后,当地发生了地震,根本无条件进行案件的审理,王某是否可以向其他法院就同一案件提起诉讼?如果可以,为什么?如果不可以,法院应当如何处理该案件?

  4.仅就王某的儿子王顺的眼睛伤害案件而言,如果王顺在提起侵权诉讼时候尚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则在损害赔偿案件中,谁应当是原告?如果王某已经具备了行为能力,则谁应当为原告?

  「解题思路」

  本案的基本的事实是产品质量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因此,整个问题就由此展开。这里面涉及到合同关系、侵权关系。同时在民事诉讼上,产品质量责任案件属于特殊的地域管辖案件。

  「参考答案」

  1.王某与B地某商场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王某家中的财产因此遭受损失,这样在王某与B地商场之间构成了违约责任关系;同时,因为王某的财产因产品质量缺陷而遭受损失,这样在王某和B地某商场,以及王某与微波炉的生产厂家之间形成了侵权法律关系;王某的儿子王顺同样因为自己的眼睛被伤害而与微波炉的销售者B地某商场以及微波炉的生产厂家之间形成了侵权关系。

  2.如果就侵权提起诉讼,则王某家既可以向B地某商场提起诉讼,也可以向C地的生产厂家提起诉讼。如果王某家仅仅对B地的销售商提起诉讼,则C地的生产厂家可能参加到该诉讼中来,其身份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其具体的参加方式是申请参加,或者法院通知其参加。

  3.如果就侵权提起诉讼,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的一般规定,管辖法院为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其中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发生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的侵权行为发生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均为A地。因此,如果王某家对B地的产品销售商提起侵权诉讼,则A地和B地的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如果王某家对产品生产厂家提起侵权诉讼,则A地和C地的法院均有管辖权。

  但是,本案的侵权属于特殊的侵权关系,法律对此作出了专门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条的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身、财产损害提起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根据该条的规定,则无论王某家对何人提起诉讼,A地(侵权行为发生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B地(产品销售地或者同时是被告住所地)、C地(产品制造地或者同时是被告住所地)的法院均有管辖权。

  原告无权向其他法院就同一案件再次起诉,A地法院因为客观原因无法继续行使管辖权,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4.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资格取决于民事诉讼权利能力,而不是取决于民事诉讼行为能力,因此,无论王顺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王顺都应当是眼睛伤害案件的原告,如果王顺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则王顺的父母应为王顺的法定代理人。

  「解析」

  1.法律关系取决于如下的几个要素:主体、内容和客体。在该案件中,民事主体为王某、王顺、B地的销售商和C地的生产厂家。就内容而言,主要涉及到这几个方面:就买卖微波炉而言,王某和B地的销售商之间各自承担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就损害事实而言,构成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责任竞合。王顺因为与B地的销售商以及C地的生产厂家之间不存在任何的协议关系,因此王顺与销售商和生产厂家之间只能构成侵权法律关系。

  2.关于生产者和销售者对瑕疵产品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所应当承担的责任,我国现行法律仅仅规定,受害人可以选择被告,被告可以是生产者也可以是销售者,但是在诉讼中,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到底应当是什么关系,法律规定不明确。换句话说,生产者和销售者之间是否构成连带责任关系呢?这关系到受害人是否可以将生产者和销售者作为共同被告起诉。对此,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3.本案属于特殊的地域管辖。首先法律对侵权案件规定了特殊的地域管辖规则,此外,司法解释还进一步对产品质量责任案件的地域管辖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责任编辑:xiaoxi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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