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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模拟试题系列:国家司法考试试题和答案民诉案例(2)(4)

时间:2010-09-11 22:02来源:上海司法考试网 作者:ws

2.撤销权的产生条件比较简单,只要是债务人的不正当的低价或者无偿处分了自己的财产,从而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就具备了撤销权产生的一般条件。 3.虽然行使撤销权的时候必然涉及到第三人-受益人或者是受让人

  2.撤销权的产生条件比较简单,只要是债务人的不正当的低价或者无偿处分了自己的财产,从而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就具备了撤销权产生的一般条件。

  3.虽然行使撤销权的时候必然涉及到第三人-受益人或者是受让人的利益,但是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债权人需要向债务人提起撤销权诉讼,而不是将债务人和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作为共同被告。

  4.郑某作为受益人,案件的处理结果肯定同其发生一定的法律关系。郑某对赠与物的所有权取决于撤销权诉讼的审理结果,如果债权人王某在撤销权诉讼中,胜诉,则刘某的赠与行为将自始丧失法律效力,那么郑某也将丧失对赠与物的所有权;如果王某在撤销权诉讼中败诉,则刘某和郑某之间的原有的法律关系将不会受到任何的影响。

  因此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有关规定,此时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作为无独立请求全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将比较合适。

  5.本题的具体的情况是首先需要分析,王某对于刘某转移财产给何某的行为是否能够导致撤销权的产生。在产生撤销权的情况下,何某的地位将和郑某的相同。

  6.任何的强制执行都需要有执行根据,在这个案件中,能够作为执行根据的只能是法院的裁判。那么,撤销权诉讼的裁判为什么不能作为执行根据呢?因为撤销权是一种形成权,王某在撤销权诉讼中胜诉的结果是使债务人刘某和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被撤销,从而使得刘某恢复其对被转让的财产的所有权。这样该财产就可以作为刘某的一般财产来清偿债权人王某的债权了。

  由此可见,代位权的行使和撤销权的行使具有很大的区别:前者指向次债务人,而后者则指向债务人。

  如果在撤销权诉讼中胜诉的债权人王某希望就撤销权诉讼中涉及的标的物获得清偿,除非是受益人或者受让人自愿为清偿,否则王某只能通过对第三人执行或者代位诉讼的方式来解决。(1)如果王某已经对刘某提起了基于合同的诉讼,并且获得胜诉,那么既然撤销权诉讼已经撤销了刘某转让财产的行为,如果该财产在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处,王某可以根据现行法律规定的对第三人执行的制度,对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强制执行。(2)如果王某没有对刘某提起诉讼,而且刘某也没有对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主张权利,则王某可以对受益人或者受让人提起代位诉讼。

  「应注意的问题」

  ㈠相关法条及相关知识点的联系和区别

  1.《合同法》第74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75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2.《合同法的解释》第23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24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

  第25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放弃债权或转让财产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就债权人主张的部分进行审理,依法撤销的,该行为自始无效。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债务人为被告,就同一标的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第26条: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㈡应注意的问题

  撤销权的成立条件、撤销权的行使对象、撤销权诉讼的性质。

  郑某是退休老工人,靠微薄的退休金维持生活。一天,郑某在过十字路口的时候,李某违反交通规则,闯红灯,郑某躲闪不及,被李某驾驶的汽车撞成重伤。郑某住进医院后,无力承担高额的医疗费用,要求李某给予赔偿,支付费用,遭到李某拒绝。无奈,郑某提起诉讼,请求李某赔偿医疗费用和其他相关损失8万元。

  问题:

  1.郑某因经济困难,无法预付诉讼费用,如果你是郑某委托的代理律师,在这种情况下,你可以帮助郑某寻求何种救济?

  2.如果在诉讼过程中,在法院的协调下,李某希望进行调解。你作为郑某的代理律师,事先也得到了郑某的指示,可以进行调解,而且郑某在委托书中明确写明了“全权代理”字样,请问如果郑某未出庭,你是否有权代理郑某进行调解?

  3.如果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郑某的诉讼请求,并且于2003年4月3日(星期四)将判决送达郑某,于2003年4月4(星期五)日将判决送达了李某,请问李某如果希望提起上诉,应当在至迟在何日之前提出?

  4.如果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郑某的诉讼请求,李某在法定的期间内提起了上诉,但是未能预交上诉费,在收到法院预交上诉费的通知后七日内,未能预交上诉费,也未向法院申请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此时法院应当如何处理李某的上诉?

  5.如果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郑某的诉讼请求,李某按照法定程序提起上诉后,二审法院经过审查裁定发回重审,此时,李某预交的上诉费用是否退还?如果案件在发回重审后,李某对新的判决依然不服,重新提起了上诉,此时李某是否需要再次预交上诉费用?

  6.如果案件在二审判决生效后,李某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经过审查决定再审,此时李某是否需要预交再审诉讼费用?如果案件经过一审后,李某和郑某均没有上诉,在判决生效后,李某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经过审查决定再审,此时李某是否应当预交再审案件的诉讼费用?

  7.如果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郑某的诉讼请求,李某依法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改判了一审法院的判决,此时,二审法院是否应当对一审法院的诉讼费用同时改判?如果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郑某和李某均提起上诉,双方当事人应当如何预交上诉费用?如果二审法院判决维持一审判决,此时,上诉费用应当如何负担?

  「解题思路」 (责任编辑:xiaoxi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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