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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2009年司法考试法制史历年真题解析_多项选择题(3)

时间:2010-09-10 22:45来源:司法考试网 作者:

57.永徽四年(公元653年),唐高宗李治的妹夫房遗爱谋反案发犯十恶罪。依《永徽律疏》的规定,对房遗爱应作何处置? A.可适用八议免于死刑 B.应被判处死刑 C.可以赦免 D.不适用自首 答案:BD 解析:唐律将十恶罪规

  57.永徽四年(公元653年),唐高宗李治的妹夫房遗爱谋反案发犯“十恶”罪。依《永徽律疏》的规定,对房遗爱应作何处置?

  A.可适用“八议”免于死刑

  B.应被判处死刑

  C.可以赦免

  D.不适用自首

  答案:BD

  解析:唐律将十恶罪规定在名例律之首,并在分则各篇中对这些犯罪相应规定了罪严厉的刑罚。唐律规定凡犯十恶者,不适用八议等规定,且为常赦所不原。唐律规定,谋反等重罪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无法挽回的犯罪不适用自首。因为房遗爱犯的是谋反之罪,所以对房遗爱不可以适用八议免于死刑,应判处死刑,不可以赦免,并且不适用自首。华夏考试网 www.hxexam.com

  58.关于历史上法学家法律解释、法学著作的效力,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中国西晋及唐朝,律学家、官员对法律的解释经皇帝批准颁行以后,具有法律效力

  B.古代罗马帝国时代,经皇帝授权的法学家的解释具有法律效力

  C.美国有许多著名的法学家同时为杰出法官,他们的法学作品具有立法的意义

  D.在现代德国,法学教授的著述是法官适用民事法律时的重要参考材料

  答案:ABD

  解析:在中国古代,律学家、官员对法律的解释经皇帝批准颁行以后,具有法律效力,比如著名的张杜律和唐律疏议。而在古代罗马帝国时代,经皇帝授权的法学家的解释具有法律效力,其中著名的是当时的五大法学家(盖尤斯、乌尔比安、伯比尼安、保罗、莫迪斯蒂努斯)。在现代德国,其法律体系属于大陆法系。在德国根据“有法律依法律,无法律依习惯,无习惯依法理”的法律适用原则,因此法学教授的著述是法官适用民事法律时的重要参考材料。美国法学家的法学作品对法律发展具有影响,但不能说具有立法的意义,因为法学家没有立法权。因此,正确选项为ABD.

  (2006年)

  63.《疑狱集》载:“张举,吴人也。为句章令。有妻杀夫,因放火烧舍,乃诈称火烧夫死。夫家疑之,诣官诉妻,妻拒而不认。举乃取猪二口,一杀之,一活之,乃积薪烧之,察杀者口中无灰,活者口中有灰。因验夫口中,果无灰,以此鞠之,妻乃伏罪。”下列关于这一事例的哪些表述是不成立的?

  A.作为县令的张举重视证据,一般用猪来作为证据

  B.张举之所以采取“积薪烧猪”的方法来查验证据,乃因当时的法律没有规定刑讯的程序

  C.该案杀人者未受刑而伏罪,因其符合当时法律规定禁止使用刑讯的一般条件

  D.张举在这个案件中对事实的判断体现了当时法律所规定的“据状断之”的要求

  答案:ABC

  解析:唐律确认了刑讯逼供的合法性,但是对刑讯手段的使用却作了严格限定。《断狱律》规定,审判时“必先以情,审察辞理,反复参验,尤未能决,事需拷问者,立案同判,然后拷问,违者杖六十。”也就是要求承审官员在拷问之前,必须先审核证据的真实性,然后反复查验证据。证据确凿,仍狡辩否认的,经过主审官与参审官共同决定,可以使用刑讯;未依法定程序拷讯的,承审官要负刑事责任。同时规定对那些人赃俱获,经拷讯仍不认罪的,也可以“据状断之”,即根据证据定罪。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BC.

  64,英国是普通法系的发源地,下列关于英国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普通法具有“程序先于权利”的特点

  B.普通法的形成是中央集权和司法统一的直接后果

  C.衡平法重实质而轻形式,审判时既不需要令状也不采用陪审制,程序简便灵活

  D.当衡平法与普通法的规则发生冲突时,衡平法优先

  答案:ABCD

  解析:英国法的源头是盎格鲁·撒克逊时代的习惯法。随着王权的强大和完善的皇家司法机构的建立,逐渐形成了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三大法律渊源。普通法是英国法最重要的渊源。从法源的意义来看,普通法是指由普通法院创立并发展起来的一套法律规则。“遵循先例”是普通法最基本的原则,指一个法院先前的判决对以后相应法律处理类似案件具有拘束力。普通法最重要、影响最大的特征是“程序先于权利”。普通法实行令状制度,要求原告只有在申请到特定的以国王名义签发的令状后才能向法院主张实体权利保护:令状成为诉权凭证,无令状就不能起诉。由此形成普通法“程序先于权利”的特点。普通法在传统令状制度下,存在保护范围有限,内容僵化,救济方法少的缺陷。因此国王将得不到普通法院公正保护的当事人的申诉交给大法官审理,到15世纪时正式形成了大法官法院(又称衡平法院)。法!律教育$网根据大法官的审判实践,逐渐发展出依“公平”、“正义”的原则形成的“衡平法”。现代意义上的衡平法指的是英美法渊源中独立于普通法的另一种形式的判例法,它通过大法官法院,即衡平法院的审判活动,以法官的“良心”和“正义”为基础发展起来。其程序简便、灵活,法官判案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衡平法被称为“大法官的脚”,可大可小,具有很大的伸缩性。相对于普通法,衡平法重实质而轻形式,诉讼程序简便灵活,审判时既不需要令状也不采用陪审制。当衡平法与普通法的规则发生冲突时,衡平法优先适用。由此可知,本题中所有选项的表述都是正确的。故本题答案为ABCD.

  (2005年) (责任编辑:xiaoxi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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