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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解析——试卷一

时间:2010-09-10 22:48来源: 作者: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本部分130题,每题1分,共30分。1.法律体系是一个重要的法学概念,人们尽可以从不同的角度、不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本部分1—30题,每题1分,共30分。

  1.法律体系是一个重要的法学概念,人们尽可以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侧面来理解、解释和适用这一概念,但必须准确地把握这一概念的基本特征。下列关于法律体系的表述中哪种说法未能准确地把握这一概念的基本特征?

  A.研究我国的法律体系必须以我国现行国内法为依据

  B.在我国,近代意义的法律体系的出现是在清末沈家本修订法律后

  C.尽管香港的法律制度与大陆的法律制度有较大差异,但中国的法律体系是统一的

  D.我国古代法律是“诸法合体”,没有部门法的划分,不存在法律体系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法律体系基本特征的知识。这类题目中的选项在司法部《指定参考用书》(以下简称《指定用书》)中不可能找到完全对应的原句,出题目的是考查考生对法学基础理论掌握的程度,这就需要考生在日常复习时不能只是死记硬背,而要在理解的基础上达到融汇贯通。否则造成的一个直接后果是所有选项都似是而非,无法选择。

  法律体系也称部门法,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法律体系是一国国内法构成的体系,不包括完整意义的国际法。它是一国现行法构成的体系,反映一国法律的现实状况。由此,选项A说法正确。法律体系的形成是某一国家的法学工作者对现行法律规范进行科学抽象和分类的结果,由此,选项C说法正确。选项D的表述错误在于即使我国古代法律没有部门法的划分,但仍是该时代国内法构成的体系,即也存在法律体系。本题的难点是选项B,《指定用书》中没有介绍,属于法制史范畴,但可以从法律体系的概念、特征以及对我国近现代史的划分推断出该选项的说法也是正确的。

  【答案】:D

  2.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二者之间具有紧密的联系。下列有关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相互关系的表述中,哪种说法没有正确揭示这一关系?

  A.权利和义务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有主、次之分

  B.享有权利是为了更好地履行义务

  C.权利和义务的存在、发展都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

  D.义务的设定目的是为了保障权利的实现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知识。权利和义务都是有限度的,享有权利超过限度就不为法律所保护,甚至可能构成“越权”或“滥用权利”,而要求义务人作出超出“义务”范围的行为,同样是法律所禁止的。在权利和义务的资源分配上,权利人不可能永远无限制地享有社会利益,义务人也不可能永远承担社会的不利和损害,权利人在享受权利时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选项B的表述错误在于混淆了二者的界限。权利和义务作为法律关系的内容,其处于法律关系的统一体中,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二者不可能孤立地存在和发展,一方不存在,另一方也不可能存在,因此,选项C的说法正确。一般而言,在等级特权社会,法律制度往往强调以义务为本位,权利处于次要地位,而在民主法制社会,法律制度较为重视对个人权利的保护,此时权利是第一位,义务是第二位的,义务设定的目的在于保障权利的实现,权利本位和义务本位代表着不同的法律精神和法律价值取向,因此选项A、D的说法是正确的。

  【答案】:B

  3.从违法行为的构成要素看,判断某一行为是否违法的关键因素是什么?

  A.该行为在法律上被确认为违法

  B.该行为有故意或者过失的过错

  C.该行为由具有责任能力的主体做出

  D.该行为侵犯了法律所保护的某种社会关系和社会利益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违法行为构成要件的知识。违法行为是指人们违反法律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主观上有过错的行为,包括四个构成要件:①违法行为以违反法律为前提,这是与违反道德的行为、法律上无效的行为的区别,也是认定行为是否构成违法的关键要素;②违法行为必须是某种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③违法行为必须是行为人出于故意或过失;④违法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定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做出。

  【答案】:A

  4.道德与法律都属于社会规范的范畴,都具有规范性、强制性和有效性,道德与法律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下列有关法与道德的几种表述中,哪种说法是错误的?

  A.法律具有既重权利又重义务的“两面性”,道德具有只重义务的“一面性”

  B.道德的强制是一种精神上的强制

  C.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片面强调法的安定性优先是错误的

  D.法律所反映的道德是抽象的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法与道德关系的知识。一般而言,法律的内容比较具体明确、肯定,既规定人们的义务,也规定人们的权利,而道德则侧重于人们的义务而不是权利,因此在法学上有一种看法,即法律具有两重性(既重权利又重义务),而道德仅具有一面性(只重义务),由此选项A表述正确。道德的实现不是凭借国家强制力,而主要是依靠社会舆论和传统的力量以及人们的自觉维护。因此道德的强制是一种精神上的强制,道德也正是以此来调整人们的行为的,因此选项B的说法正确。强调“法的安定性优先”是实证主义法学派的观点,这种观点认为法律是一个孤立的、不受任何其他现象影响的存在体,应当从法律之内来寻找和说明法的效力的根据。而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律所反映的道德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历史的,是统治阶级的道德。在此意义上,二者是相互渗透、相互促进、协调发展的,因此选项C的判断正确。而选项D的错误在于这一说法不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观点。

  【答案】:D

  5.根据我国现行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下列有关行政区域划分、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的主管部门的表述中,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主管部门无权进行行政区划

  B.有权进行行政区划的部门,也就是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主管部门

  C.主管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部门,也有权处理行政区划问题

  D.主管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部门,也是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处理决定机关

  【解析】:本题考查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的知识。行政区域边界争议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之间,乡、民族乡、镇之间的人民政府,对毗邻行政区域界限的争议。根据国务院《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第一条“民政部门是国务院处理边界争议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处理边界争议的主管部门”的规定可见,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的主管部门和行政区域划分的机关并不相同。也就是说,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主管部门不是有权进行行政区划的人民政府,而是人民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即民政部门。

  【答案】:A

  6.张家村与李家村毗邻,李家村的用水取自流经张家村的小河,多年来两村经常因用水问题发生冲突。2001年春,为根本解决问题,县政府决定将这条小河的水流交给乡水管站统一调配。张家村人认为:小河历史上就属于张家村所有,县政府无权将这条河的水流交乡水管站统一调配,遂将县政府告上法院。请问:根据现行宪法和法律,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张家村告的有理,因为水流属于村民集体所有,政府无权收归国有

  B.张家村告的有理,因为这条小河的河床属于张家村集体所有,这条小河里的水流当然也属于村民集体支配

  C.县政府的决定合法,因为水流属于国家所有,政府当然有权调配河水的供应

  D.县政府的决定合法,因为水流虽然居于张家村所有,但李家村人也应享有喝水用水的权利,为解决李家村用水问题,政府可以将水流供应统一调配

  【解析】:本题考查水流归属的法律知识。我国宪法第九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除外。由此规定,除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由法律另行规定外,认为上述资源属于集体所有或者集体支配的说法错误。故选项C为正确【答案】。另需说明的是该条规定在1999年律师资格考试中曾以多项选择的题型测试过。

  【答案】:C

  7.宪法附则是指宪法对于特定事项需要特殊规定而作出的附加条款。下列关于宪法附则的表述哪一项是错误的?

  A.附则是宪法的一部分,因而其法律效力当然应与一般条款相同

  B.附则是宪法的特定条款,因而仅对特定事项具有法律效力

  C.附则是宪法的临时条款,因而仅在特定的时限内具有法律效力

  D.附则是宪法的特别条款,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因而其法律效力高于宪法一般条款

  【解析】:本题考查宪法附则的知识。宪法附则是指宪法对于特定事项需要特殊规定而作出的附加条款。由于附则是宪法的一部分,因而其法律效力与一般条文相同。而且其法律效力还有两大特点:一是特定性,即附则只对特定的条文或事项适用,有一定的范围,超出范围则无效;二是临时性,即附则只对特定的时间或情况适用,有时间限制,一旦时间届满或者情况发生变化,其法律效力自然应该终止。因此选项A、B、C是正确的表述。

  【答案】:D

  8.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下列选项中哪一种情况不是公民获得物质帮助权的条件?

  A.公民在年老时

  B.公民在疾病时

  C.公民在遭受自然灾害时

  D.公民在丧失劳动能力时

  【解析】:本题考查宪法中有关物质帮助权的知识。物质帮助权是指公民因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暂时丧失劳动能力而无法获得必要的物质生活资料时,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生活保障,享受集体福利的一种权利。根据我国宪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公民在特定情况下获得物质帮助权的具体表现有三:一是老年人的物质帮助权;二是患疾病公民的物质帮助权;三是丧失劳动能力公民的物质帮助权。由此遭受自然灾害并不是公民获得物质帮助权的条件。

  【答案】:C

  9.下列关于拍卖标的物瑕疵的表述中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A.委托人应向拍卖人告知拍卖标的物的瑕疵

  B.拍卖人应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物的瑕疵

  C.买受人对已明示瑕疵的商品仍可要求拍卖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D.对因买受人过错造成的瑕疵,委托人可行使瑕疵请求权的抗辩

  【解析】:本题考查拍卖法中拍卖标的物瑕疵说明义务的知识。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拍卖人应当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物的瑕疵。第二十七条规定:委托人应当向拍卖人说明拍卖标的物的来源和瑕疵。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物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故选项C错误。

  这类题目其出题目的是考查考生对法律条文中相似规定的综合归纳能力,在复习时,考生应对此多加留心,否则往往在遇到时无所适从。

  【答案】:C

  10.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税务行政机关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税收保全措施适用于以下哪种纳税义务人?

  A.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B.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C.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

  D.所有应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

  【解析】:本题考查税收保全措施适用对象的知识。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保全措施。但本题具体问的是纳税义务人,由此可以先排除选项C.选项D的表述过于绝对,于法无据,可以先行排除。而选项A和B是相反的两种纳税人,其中必然有一个是不符合题意的,具体到本条规定,可以判断出选项B不适用于保全措施。

  做本类题目时,需要考生在复习法律条文时应在一些并行排列的如条件、情形等的法律规定作出重点标记,以利于区分,才可以记得牢固。

  【答案】:A

  11.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和劳动关系的性质,下列哪一项纠纷属于劳动争议?

  A.某私营企业职工张某与某地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机关因工伤认定结论而发生的争议

  B.进城务工的农民黄某与其雇主某个体户之间因支付工资报酬发生的争议

  C.某国有企业退休职工王某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因退休费用的发放而发生的争议

  D.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职工李某是该公司的股东之一,因股息分配与该公司发生的争议

  【解析】:本题考查劳动争议的知识。我国劳动法第二条规定了劳动法处理争议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而选项A、C、D发生争议的当事人之间都没有形成劳动关系,因而不属于劳动法规定的劳动争议范畴。

  【答案】:B

  12.某民警在一次执行公务中牺牲,被公安部授予“一级英模”称号,并奖励奖金1万元,奖金由民警家属代领,同时其家属还收到全国各地捐款共达10万元。对该民警家属的11万元所得应否纳税存在下列几种意见,请问哪一种是正确的?

  A.对11万元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B.对11万元全部免纳个人所得税

  C.对1万元的奖金免纳个人所得税,对10万元的受赠金可减纳个人所得税

  D.对11万元减纳个人所得税

  【解析】:本题考查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征、免征、减征个人所得税的知识。解答本类题目最好的办法是将三种方式以列表的形式进行比较记忆。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情形有三种:一是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二是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三是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本题中因公牺牲民警的家属属于烈属,其所得捐款和奖金应予以减征个人所得税,故选项D为正确【答案】。

  【答案】:D

  13.下列关于矿产资源的说法中,哪一项是正确的?

  A.任何矿产资源一律属于国家所有

  B.关系国计民生的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一般矿产资源可以由集体所有

  C.除依法由集体所有的以外,矿产资源一律属于国家所有

  D.个人不能成为开采国有矿产资源的主体

  【解析】:本题考查宪法第九条的规定的知识。即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除外。本题容易使人混淆之处在于法律规定森林、山岭、草原、荒地和滩涂可以由法律另行规定属于集体所有,但不包括矿藏和水流在内,即矿藏和水流只属于国家所有。故选项A为正确说法。

  【答案】:A

  14.某甲在一企业工作,试用期未满便想解除劳动合同,请问下列各项表述中哪一项是正确的?

  A.甲应当提前30日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企业解除合同

  B.甲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解除合同

  C.甲可以随时通知企业解除合同

  D.甲在试用期内不得解除合同

  【解析】:本题考查劳动合同解除条件的知识。劳动法中涉及劳动合同解除的有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该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即在试用期之内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预计今后可能会在第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内出题,需要考生予以关注。

  【答案】:C

  15.甲国与乙国相邻,为谋求共同发展,多年来,两国间签署了若干个双边协议、协定。后甲国分立为东甲、西甲两国。现问,如果所涉各方之间尚没有新的相关协议达成,那么,根据国际法中有关国家继承的规则,对于东甲、西甲两国,下列哪项条约可以不予继承?

  A.甲乙两国间的大陆架划界条约

  B.甲乙两国界河航行使用协定

  C.甲乙两国和平友好共同防御条约

  D.甲乙两国关于界湖水资源灌溉分配协定

  【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法上条约继承的知识。首先需要考生注意的是法理学、宪法学、国际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这几门课程由于可供参考的法律条文极少,因此需要重点复习理论部分。条约继承的实质是在领土发生变更时,被继承国的条约对于继承国是否继续有效的问题。一般地,与领土有关的“非人身性条约”,如有关领土边界、河流交通、水利灌溉等条约,属于继承的范围。而与国家法主体人格有关的所谓“人身性条约”以及政治性条约如和平友好、同盟互助、共同防御等条约,一般不予继承。故选项C为本题正确【答案】。

  【答案】:C

  16.甲国某船运公司的一艘核动力商船在乙国港口停泊时突然发生核泄漏,使乙国港口被污染,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甲乙两国都是《关于核损害的民事责任的维也纳公约》及《核动力船舶经营的公约》的缔约国,根据上述公约及有关规则确定,乙国此时应得到7800万美元的赔偿,但船运公司实际赔偿能力最多只能够负担5000万美元。对此事件,根据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制度,甲国国家对乙国承担的义务是什么?

  A.甲国国家应承担全部7800万美元的赔付

  B.甲国有义务在保证船运公司赔付乙国5000万美元的同时,船运公司无力赔付的其余2800万美元,由甲国政府先行代为赔付

  C.甲国有义务保证督促船运公司进行赔偿,但以船运公司能够负担的实际赔偿能力为限,即只能赔付5000万美元,其余2800万美元可以不予赔付

  D.由于该行为不是甲国国家所从事,故甲国国家不需就此事件承担任何义务

  【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赔偿制度的知识。一般地,国家责任是国家违背其国际义务的行为引起的。但是,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国家从事如核能利用、跨界河流开发等开发或试验性活动具有巨大的潜在危险,其危害具有跨国性。由此国际社会在一些领域通过有关条约建立起某些国际责任制度。从赔偿责任主体看,现行制度包括国家责任制度、双重责任制度和营运人责任制度。本题考查的即是双重责任制度,这一制度规定在《关于核损害的民事责任的维也纳公约》和《核动力船舶经营的公约》中。双重责任制度即国家与营运人共同承担对外国损害的赔偿责任,依据上述两公约规定,国家保证营运人的赔偿责任,并在营运人不足赔偿的情况下,对规定的限额进行赔偿,故本题的正确【答案】应为选项B.

  【答案】:B

  17.甲国人詹氏,多次在公海对乙国商船从事海盗活动,造成多人死亡;同时詹氏曾在丙国实施抢劫,并将丙国一公民杀死。现詹氏逃匿于丁国。如果甲乙丙丁四国间没有任何司法协助方面的多边或双边协议,根据国际法中有关规则,下列哪项判断是正确的?

  A.丁国有义务将詹氏引渡给乙国

  B.丁国有义务将詹氏引渡给丙国

  C.丁国有权逮捕詹氏并独自对其进行审判

  D.甲国有权派出警察到丁国缉拿詹氏归案

  【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法关于引渡制度的知识。引渡是一国将处于本国境内的被外国指控为犯罪或已经判刑的人,应外国请求,送交该外国审判或处罚的一种国际司法协助行为。引渡主体是国家,引渡是国家之间进行的。国际法中,国家没有一般的引渡义务,因此引渡需要根据有关的引渡条约进行。当他国在没有引渡条约的情况下提出引渡时,一国可以自由裁量,包括根据其有关国内法或其他因素作出决定。本题中需要注意的是已经说明甲、乙、丙、丁四国间并没有任何司法协助方面的多边或双边协议。因此,丁国有权自由裁定。故选项C为正确判断。

  【答案】:C

  18.甲国是一个香蕉生产大国,其蕉农长期将产品出口乙国。现乙国颁布法令,禁止甲国的香蕉进口。甲国在要求乙国撤消该禁令未果后,宣布对乙国出口到甲国的化工产品加征300%的进口关税。甲乙两国间没有涉及香蕉、化工产品贸易或一般贸易规则的双边或多边条约。对此,下列判断哪个是正确的?

  A.乙国的上述做法违背其承担的国际法上的义务

  B.甲国的上述关税措施违背其承担的国际法上的义务

  C.甲国采取的措施属于国际法上的反报措施

  D.甲国采取的措施属于国际法上的报复措施

  【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法有关国际争端解决办法中的反报和报复的区别。反报是指一国对于他国不礼貌、不友好但不违法的行为,采取相同或相似的不礼貌、不友好但不违法的行为予以回报。如一国对于本国公民或侨民在他国受到的不公平或歧视性待遇进行反报;一国在贸易、航运、关税等问题上对他国给予的不平等待遇的反报;一国对其外交官被驻在国驱逐的反报等。而报复是指一国对于他国的国际不法行为,采取与之相应的措施作为回应。报复可以采取的方式包括停止执行某些条约;扣押对方船只和财产;实行贸易禁运等。反报和报复针对的都是不友好或非法的行为,一旦行为国停止了其受对抗的行为,则反报或报复应立即停止。据此,甲国采取的措施当属反报。

  【答案】:C

  19.英国凯英公司与我国贝华公司签订合同,在我国共同投资建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如果凯英公司与贝华公司之间就此合同发生争议,提起诉讼,依照我国法律规定,下列表述中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可以在英国诉讼

  B.必须在中国诉讼

  C.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选择英国管辖,我国法院就没有管辖权

  D.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选择第三国管辖,我国法院就没有管辖权

  【解析】:本题考查我国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知识。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管辖。本条规定的不是“可以”由中国法院管辖,即没有丝毫选择的余地,必须由中国法院管辖。解答本题还应做到举一反三,本年度考查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的管辖,以后可能以多项选择或者案例分析等形式出现,这也是考生在复习时应注意的。

  【答案】:B

  20.一对夫妇,夫为泰国人,妻为英国人。丈夫在中国逝世后,妻子要求中国法院判决丈夫在中国的遗产归其所有。判断妻子对其夫财产的权利是基于夫妻财产关系的权利还是妻子对丈夫的继承权利的问题在国际私法上被称为什么?

  A.二级识别

  B.识别

  C.法律适用

  D.先决问题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国际私法关于识别的知识。识别又称定性、归类,是指在适用冲突规范时,依照某一法律观念对有关的事实或问题进行分析,将其纳入一定的法律范畴,并对有关的冲突规范的范围或对象进行解释,从而确定何种冲突规范适用何种事实或问题的过程。这一概念与本题题干叙述的问题相符合。另外,选项A二级识别属于在学术上有争议的问题。一般来说,尚未有定论的学说不会作为题目出现,至少不是正确的选项,可以先行排除。

  【答案】:B

  21.塞纳具有甲国国籍,住所在乙国,于1988年死亡。塞纳的亲属要求继承其遗留在丙国的不动产并诉至丙国法院。丙国法院按照本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塞纳的本国法即甲国法;但依甲国冲突规范规定又应适用塞纳的住所地法即乙国法;而乙国冲突规范规定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即丙国法律。此时,丙国法院适用自己本国法律的行为属于下列哪一选项?

  A.直接反致

  B.间接反致

  C.转致

  D.双重反致

  【解析】:本题考查国际私法上的反致、转致、间接反致等几个概念的区别。解答这一问题的关键是准确把握概念,区分各概念之间的不同之处。用图表可以更为形象的区分:

  反致(直接反致)

  甲国法→乙国法→甲国法

  转致

  甲国法→乙国法→丙国法

  间接反致

  甲国法→乙国法→丙国法→甲国法

  由题干叙述可以得出正确【答案】为B.

  【答案】:B

  22.依照我国的司法解释,涉外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应当依照下列哪一判断确定?

  A.法院地法

  B.原告住所地法

  C.被告住所地法

  D.冲突规范确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

  【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民事诉讼中诉讼时效的知识。我国最高人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五条明确规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依冲突规范确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确定,例如有关涉外合同关系的诉讼时效应该依据合同的准据法确定。本题是纯粹考查法律条文的,对于此类较为特殊的规定,由于容易被忽略,往往会成为出题的重点,考生应多注意。

  【答案】:D

  23.根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的规定,下列哪一种贸易需由卖方办理进口手续?

  A. FAS

  B. DEQ

  C. DDP

  D. DDU

  【解析】:本题考查国际贸易术语的知识。首先需要考生注意的是,国际贸易术语是历年考试重点,但不再仅仅限于CIF、FOB等几个比较常用的贸易术语,考查范围逐渐扩大到许多不常用的术语。本题考查FAS、DEQ、DDP、DDU即是例证。因此考生应分清每个术语的含义、买卖双方的义务等,同时注意对这些术语异同的总结。本题考查的四个术语中,DDP即DELIVEREDDUTY PAID(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地),是卖方承担责任最大的一个,即①将货物运送至约定的地点或目的地;②承担货物运至目的地前的风险和费用,包括卖方有义务办理进口手续。在此提醒考生,凡或者复习指南中涉及的特殊之处要重点把握。

  【答案】:C

  24.1997年7月20日,香港甲公司给厦门乙公司发出要约称:“鳗鱼饲料数量180吨,单价CIF厦门980美元,总值176?400美元,合同订立后三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请电复。”厦门乙公司还盘:“接受你方发盘,在订立合同后请立即装船。”对此香港甲公司没有回音,也一直没有装船。厦门乙公司认为香港甲公司违约。在此情形下,下列选项哪个是正确的?

  A.甲公司应于订立合同后立即装船

  B.甲公司应于订立合同后三个月装船

  C.甲公司一直未装船是违约行为

  D.该合同没有成立

  【解析】:本题考查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的知识。题中甲公司虽然向乙公司发出了要约,但乙公司的还盘并不具备有效承诺的条件,即承诺与要约内容不一致。因乙公司提出要“订立合同”,这是一种反要约,不能发生承诺的效力,必须经原要约人承诺后合同才能成立。但甲公司并没有回复,因此,合同实际上没有成立。

  【答案】:D

  25.下列哪一损失不属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中平安险承保的责任范围?

  A.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货物的全部损失

  B.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意外事故造成的货物的全部损失

  C.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意外事故造成的货物的部分损失

  D.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货物的部分损失

  【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中平安险承保责任范围的知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中,规定对平安险的承保范围是:①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②运输工具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的货物全部或部分损失等。可见,平安险承保自然灾害造成的货物的全部损失而不是部分损失。本题又是一个需要考生在复习时予以区别注意的考点。

  【答案】:D

  26.依据《海牙规则》的规定,下列有关承运人适航义务的表述中哪个是错误的?

  A.承运人应在整个航程中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

  B.承运人应在开航前与开航时谨慎处理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

  C.承运人应适当地配备船员、设备和船舶供应品

  D.承运人应使货舱、冷藏舱和该船其他运载货物的部位适宜并能安全地收受、运送和保管货物

  【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海洋货物运输中承运人适航义务的知识。海牙规则只规定了承运人的适航义务是在开航前与开航时,而并非整个航程,因此选项A表述错误。

  【答案】:A

  27.依据《关于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的公约》建立的“解决投资争端的国际中心”,对下列哪一争端事项具有管辖权?

  A.缔约国和另一缔约国因直接投资而产生的法律争端,并经双方书面同意提交中心

  B.缔约国和另一缔约国国民因直接投资而产生的法律争端,并经双方口头同意提交中心

  C.缔约国和另一缔约国国民因直接投资而产生的法律争端,并经双方书面同意提交中心

  D.缔约国和另一缔约国国民因间接投资而产生的法律争端,并经双方书面同意提交中心

  【解析】:本题考查提交解决投资争端的国际中心的争议所需符合条件的知识。公约规定的三个条件是:①主体资格条件,争端当事人的一方须是缔约国或其下属机构及代理机构,另一方须是另一缔约国的国民;②客体条件,争端必须属于“法律争端”的性质,并且是“直接由于投资而引起”;③主观要件,必须有争端当事人各方的同意,即书面明示将争端提交中心解决。本题中选项A的错误在于争端不是发生在国与国之间,其中一方当事人必须是一国国民;选项B的错误是须以书面形式同意提交;选项D的错误在于不是因间接投资而是因直接投资引起的法律争端。

  【答案】:C

  28.法官违反职业道德应承担责任。下列哪一做法不是法官违反职业道德承担道义责任的基本方式?

  A.法院通报批评

  B.同行的批评

  C.社会舆论的谴责

  D.自我良心的谴责

  【解析】:法官因违反职业道德承担道义责任的基本方式包括受到同行的批评、社会舆论的监督和自我良心的谴责三种。选项A法院通报批评属于法官承担轻微违法责任的必要方式。

  【答案】:A

  29.下列说法,哪个是正确的?

  A.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不得以律师身分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B.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不得在原任职的地区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C.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D.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其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检察官原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解析】:本题考查检察官职业道德的知识。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包括其配偶、子女在内,如果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其地域限制是原任职检察院。

  【答案】:C

  30.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禁止采用各种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以下哪种情况不属于不正当竞争?

  A.某律师以给他人介绍费的方式获取业务来源

  B.某律师事务所因与某业务部门关系密切,请求该部门发文要求其下属单位所发生的法律事务均委托该律师事务所处理

  C.某律师事务所通过新闻媒介介绍了该事务所的业务特长

  D.某律师在当事人面前炫耀自己,贬低其他律师

  【解析】:本题考查律师职业道德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知识。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禁止律师进行不正当竞争的方式包括:①不得贬损或诋毁其他律师和律师事务所;②不得给委托人或介绍人以各种名义的财、物和利益许诺;③不得利用新闻媒介或其他手段炫耀自己、招揽业务、排斥同行;④不得利用行政机关及有关组织的关系进行业务垄断。选项C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这是因为其只是在新闻媒介介绍自己的业务而不是炫耀自己。

  【答案】:C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正确答案,少答或多答均不得分。本部分31—80题,每题1分,共50分。

  31.从法理学的角度看,下列哪些表述不能成立?

  A.在近代,法律责任与权利、义务是可以相互转移的

  B.法律制裁是主动承担法律责任的一种方式

  C.立法是对社会资源、社会利益进行第一次分配活动

  D.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过程同时是行使执法权的过程

  【解析】:本题考查对法理学中一些概念的掌握。法律责任与权力、权利、义务一样,都是法学的基本范畴,并和它们有着密切的联系。在历史上,法律责任可以转移,法律责任与权利、义务也是可以转移的。比如,在中国古代社会,法律责任的承担是可以替代的。并且由于责任人的子孙兄弟请求代刑,责任还可以赦免或减轻。再到后来,代刑不仅是子孙的权利,而是成为规定的义务了。在这里,责任主体发生了转移,随着主体的转移,承担责任又变成了权利,继而又成为义务。但在近现代,这种制度已不复存在,选项A的错误在于混淆了法律责任与权利、义务可以相互转移的年代。

  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可以分为主动承担和被动承担两种。主动承担的方式是指责任主体自觉地承担法律责任,主动支付赔偿、补偿或恢复受损害的权利和利益。被动承担责任的方式是指责任主体根据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确认和归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律制裁是被动承担法律责任的一种主要方式,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故选项B表述不成立。

  立法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定性法律文件及认可法律的活动,是将一定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活动,因此说是对社会资源、社会利益进行第一次分配的活动。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对社会进行管理,一定的行政权是进行有效管理的前提。行政权是一种国家权力,它既能够改变社会的资源分配、控制城市的人口规模,也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公民的个人生活,如升学、就业、结婚等。因此执法的特点之一就是具有国家强制性,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过程同时是行使执法权的过程。故选项C、D表述正确。解答本题关键在于对法理学的一些基本概念及其特点掌握准确,不能混淆,平时留心注意,答题才能得心应手。

  【答案】:AB

  32.法的指引作用可以分为确定的指引和有选择的指引,下列哪些表述属于有选择的指引?

  A.宪法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B.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C.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D.民法通则规定,公民对自己的发明或者其他科技成果,有权申请领取荣誉证书,奖金或者其他奖励

  【解析】:本题考查法的指引作用的知识。

  法对人们行为的指引有两种方式:①确定的指引,是指人民必须根据法律规范的指示而行为,法律要求人们必须从事一定的行为,而为人们设定积极的义务(作为义务)。法律要求人们不得从事一定的行为,而为人们设定消极义务(不作为义务)。若人们违反这种确定的指引,法律通过设定违法后果来处理,以此来保障确定的指引的实现。②有选择的指引,是指法律规范对人们的行为提供一个可以选择的模式,根据这种指引,人们自行决定是这样行为还是不这样行为。这是一种按权利规则而产生的指引作用。由此,本题中选项B、C、D都有可选择性,属于有选择的指引,而选项A是规定任何人不得侵犯他人的人格尊严,属于确定的指引。

  【答案】:BCD

  33.法律秩序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依法行事而形成的行为有规则和有序的状态。影响法律秩序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主要包括下列哪些选项?

  A.体制方面的因素

  B.个人方面的因素

  C.环境方面的因素

  D.法律本身的因素

  【解析】:本题考查影响法律秩序因素的知识。

  法律秩序是人们按照法律建立起来的一种社会秩序,是一个社会正常运转的必要条件,影响法律秩序形成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概括起来主要有个人、体制、环境、法律本身四个方面。

  通过解答本题可以看出多选题中的一部分,是考查一些并列关系诸如条件、因素、意义等内容。这提醒考生在复习时对这些内容的掌握要首先有一个概念,然后再重点记住主题句。

  【答案】:ABCD

  34.根据立法法的要求,下列哪些事项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加以规定?

  A.劳动争议仲裁制度

  B.教育制度

  C.对私有企业的财产征收制度

  D.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制度

  【解析】:本题考查立法法规定的须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我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有:①国家主权的事项;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③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④犯罪和刑罚;⑤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⑥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⑦民事基本制度;⑧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⑨诉讼和仲裁制度;⑩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根据该条规定,选项B教育制度应予排除。

  立法法的程序性较强,加之各类立法主体的头绪较多,使得考生掌握起来有一定难度。与此相适应,本法的试题可能多为非此即彼的判断性试题,故要求考生注意比较、区别诸相关条文的异同,做到有备无患。

  宪法学部分列入司法考试范围的法典除了宪法及其修正案、选举法、立法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外,还有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民族区域自治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等四部法典。这四部法典在司法考试中的地位可以表述为:被考查的频率很低,所占分值极小;即使偶被考查,其所考查的知识点很可能已为宪法、立法法等基本法典的相关规定所包容。基于以上考虑,单列并详细解读以上四部法典的意义不大,否则,会导致对宪法、立法法等部分内容的重复。但仍有必要指出其各自相对重要的法条,提请考生留意,以求有备无患。另外应当注意,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这两部法典的重点法条基本上是相似的,具体内容也基本相同,故考生可将二者放在一起复习,以减轻复习负担。

  需要考生注意的是对法律条文的变通说法,这是司法考试的一大特点,须联系实践记忆法条。同时,也要注意今后可能在涉及其他事项中出题。

  【答案】:ACD

  35.法的移植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应该注意下列哪些方面?

  A.法律体系的系统性

  B.适当的超前性

  C.供体与受体之间存在共同性

  D.时间的先后性

  【解析】:本题考查法的移植知识。

  法的移植是指在鉴别、认同、调适、整合的基础上,引进、吸收、采纳、摄取、同化外国法,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为本国所用。法的移植反映一个国家对同时代其他国家法律制度的吸收和借鉴,它以供体(被移植的法)和受体(接受移植的法)之间存在着共同性,即受同一规律的支配,互不排斥、可互相吸纳为前提的。法的移植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要避免不加选择的盲目移植,选择优秀的、适合本国国情和需要的法律进行移植,注意外国法与本国法之间的同构性和兼容性,注意法律体系的系统性,同时法的移植要有适当的超前性。故选项A、B、C为正确选项。选项D是法的继承所应注意的事项。

  【答案】:ABC

  36.法律解释可以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不同的法律解释其效力也不相同。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下列哪些情况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解释的权限范围?

  A.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B.法律规定业已修正需要重新定义其相关内容的

  C.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

  D.法律之间发生冲突,需要裁决其效力优先性的

  【解析】:本题考查立法法规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权限的知识。

  我国立法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一是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二是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本题是纯粹考查法律条文的,乍看起来选项B、D符合题意,但立法法并未作规定,故应予排除。

  【答案】:AC

  37.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主要区别表现在哪些方面?

  A.法律渊源

  B.法的分类

  C.法典编纂

  D.诉讼程序和判决程式

  【解析】:本题考查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两大法系比较的知识。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由于形成的历史渊源不同,所以在形式和内容方面有很大差别:①法的渊源不同,大陆法系国家正式的法的渊源只是制定法,即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而英美法系国家制定法和判例法都是正式的法的渊源;②法的分类不同,大陆法系国家法的基本分类是公法和私法,而英美法系国家法的基本分类是普通法和衡平法;③法的编纂不同,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采用法典形式,而英美法系国家通常不倾向法典形式,制定法往往是单行法律、法规;④诉讼程序和判决方式不同,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采用审理方式,诉讼中法官居于主导地位,法官审理案件除了案件事实外,首先考虑制定法如何规定,随后按有关规定来判决案件。而英美法系国家采用对抗制,法官一般充当消极的、中立的裁定者的角色,法官首先要考虑以前类似案件的判例,将本案的事实与以前案件事实加以比较,然后从以前判例中概括出可以适用于本案的法律规则。此外,在法律术语、概念上也有许多差别。

  【答案】:ABCD

  38.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主要包括以下哪些方面的含义?

  A.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任何普通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B.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C.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的要求更加严格

  D.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解析】:本题考查宪法最高法律效力含义的知识。

  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任何普通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二是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我国宪法在序言中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选项C、D是指定和修改程序以及内容上决定宪法根本法地位的两个因素,但不符合题意,应予以排除。

  【答案】:AB

  39.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对我国宪法作了重要修改,下列哪些内容是这一修正案包括的主要内容?

  A.明确把“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写进宪法

  B.明确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进宪法

  C.明确规定“国家加强立法,完善宏观调控”

  D.明确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解析】:本题考查宪法修正案的主要内容。

  解答本题需要考生熟练掌握每次宪法修正案的主要内容,做到烂熟于心,否则会产生混乱,如本题选项C即是一干扰项。

  【答案】:ABD

  40.根据现行宪法和法律,下列选项中哪些人可以在选举日回其原选区参加投票?

  A.冯某,被判处拘役6个月,还差1个月期满

  B.马某,被刑事拘留15天,已执行2天

  C.王某,被判劳动教养3年,已执行1年

  D.汪某,被判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已执行刑罚5年

  【解析】:本题考查享有选举权的公民的条件。在我国公民享有选举权的基本条件有三:一是具有中国国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二是年满18周岁;三是依法享有政治权利。公安部《关于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不涉及剥夺公民的政治权利问题,因此,在拘留期间,原来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项D被排除的原因是汪某被剥夺政治权利且刑罚尚未执行完毕。

  【答案】:ABC

  41.根据宪法和法律,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B.自治区的人大及常委会行使地方立法权

  C.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D.自治州的人大常委会行使民族立法权

  【解析】:本题考查立法权限规定的知识。

  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作为一个行政区域享有的是本区域的立法权,而不是国家立法权。另需注意的是,虽然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但并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因此,如果以后出题可能这样问: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制定的法律在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后生效,则这样的叙述是错误的。而与此相区别的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则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才能生效。限于篇幅,笔者在此仅举一例,更多的还需要考生在复习过程中注意总结。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及常委会根据宪法和法律,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行使自治地方的立法权,即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此,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州的人大常委会行使的是民族区域自治法的立法权而不是民族立法权,故选项D表述错误。

  【答案】:BC

  42.根据宪法和法律,下列哪些表述是不正确的?

  A.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不再享有科学研究的自由

  B.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不再享有艺术创作的自由

  C.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不再享有出版著作的自由

  D.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不再享有宗教信仰的自由

  【解析】:本题实际是考查我国刑法关于剥夺政治权利范围规定的知识。

  根据刑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范围包括: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②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③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④担任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后面两项权利是剥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必然结果,这一范围与宪法规定的政治权利范围是相一致的,并不矛盾。宪法是确定政治权利范围的最高依据,其他法律必须以宪法的规定为基础,不得任意扩大和缩小。由上述宪法规定②可以排除选项C.

  【答案】:ABD

  43.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之一是监督国家机关的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下列有关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

  A.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有权提出对国务院的质询案

  B.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无权提出对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质询案

  C.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有权提出对最高人民法院的质询案

  D.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无权提出对国家主席的质询案

  【解析】:本题考查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权行使的知识。

  本题是综合性题目,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形式有四种:①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有10人以上联名就可以向国务院及其各部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的质询案;②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每次常委会会议上,围绕经济建设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工作汇报;③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④开展对法律实施的检查。具体到本题,宪法并未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有权对中央军事委员会和国家主席提出质询案。

  【答案】:ABCD

  44.县级以上人大代表有权依法向本级人大提出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议案。根据现行宪法和法律,这类议案至少应当经过下列哪些程序方可通过?

  A.书面提出议案

  B.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人大会议会程

  C.全体代表过半数以上赞成

  D.以法律的形式予以公布

  【解析】:本题考查地方各级人大的工作程序的知识。

  根据现行宪法和法律,县以上人大代表10名以上,乡、镇人大代表5名以上联名,可以向人大提出属于本级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该类议案处理方式有两种:一是由主席团直接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二是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议程的意见,然后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本题考查的是第一种方式,但不排除今后出题时考查第二种方式的可能,或者考查县级以上人大代表多少人以上才有资格提出议案。

  【答案】:AB

  45.张某委托拍卖行对其私人珍藏的邮集进行拍卖,根据拍卖法的规定,张某应当承担的义务包括?

  A.向拍卖行说明邮集的来源

  B.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C.应向参与竞买的竞买人说明邮集的瑕疵

  D.应向拍卖人支付拍卖佣金

  【解析】:本题考查拍卖法规定的委托人义务的知识。

  根据我国拍卖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委托人负有的义务有:①应当向拍卖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②不得参与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③依照约定或拍卖法的规定,向拍卖人支付押金;④按约定由委托人移交拍卖标的的,拍卖成交后,委托人应见拍卖标的移交给买受人。由此选项A、B、D为正确【答案】。选项C属于拍卖人的说明义务。

  需要考生注意的是,本题是以简单案例形式考查的,这是出题的趋势之一。今后还会有可能继续以此形式考查拍卖人的权利与义务、竞买人的权利与义务或者其他法律法规中所涉及的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考生可以通过做习题的方式巩固复习效果,加深记忆。

  【答案】:ABD

  46.下列关于产品责任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

  A.缺陷产品的生产者应对因该产品造成的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

  B.缺陷产品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该产品的销售者和生产者承担连带责任

  C.因缺陷产品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1年

  D.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其供货者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解析】:本题考查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责任的知识。

  从题型看,选择题都是考查考生对法条的灵活运用能力,而绝少直接照搬照抄法条出题的。选项A、B、D分别出自于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二条第二款。选项C的错误在于我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是因产品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而不是一年。对于类似的时效期间的规定,考生可用列图表的方法进行比较记忆。另需要考生注意该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即“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的期间规定。

  【答案】:ABD

  47.某医院给病人高某开的治疗湿疹的药物,使用后反而加重了病情。经检验,这批药因在医院库房存放过久已经变质。下列有关该案处理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

  A.对医院应依据产品质量法进行处罚

  B.对医院应依据药品管理法进行处罚

  C.医院应赔偿给高某带来的损失

  D.药品生产者应承担赔偿责任

  【解析】:本题考查产品质量法的适用范围。

  解答本题首先需要考生认真阅读题干,弄清题干中涉及的关键字句。本题的关键之处是这批药“存放过久已经变质”,而不是药品本身存在质量问题。因此不属于产品质量法的调整范围,从而该药品的生产者也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可排除选项A、D.题中高某因医院的过错致使病情加重,因此医院应赔偿由此给高某造成的损失。

  【答案】:BC

  48.在某国有企业工作的吴某,在向该企业递交辞职书的第2日不辞而别,对这种违反劳动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该企业决定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企业有权要求吴某赔偿单位下列哪些损失?

  A.该单位招收录用吴某时向有关管理机构交纳的200元行政管理费用

  B.企业为培养吴某,曾派他到国外学习,企业为此支付培训费用1万元

  C.由于吴某不辞而别,企业没有及时找到人员顶替吴某的工作,由此给该企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

  D.由于吴某不辞而别,给该企业生产造成间接经济损失4万元

  【解析】:本题考查劳动法有关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赔偿规定的知识。

  我国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吴某在向所在企业递交辞职书的第二日即不辞而别,违反了该条规定。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用于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费的支付和劳动者违约时培训费的赔偿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由上述规定,选项A、B、C应为正确【答案】。

  【答案】:ABC

  49.甲企业作为某工程项目的总承包中标人,将中标项目的部分工作发包给乙企业完成,现乙企业分包项目出现问题。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中标项目禁止分包,甲企业作为中标人应承担责任

  B.中标项目可以分包,若分包项目出现问题,可由中标人甲企业向招标人承担全部责任

  C.分包人乙企业只与甲企业有合同关系,与招标人没有合同关系,因而不直接向招标人承担责任

  D.招标人既可以要求甲企业承担全部责任,也可以直接请求乙企业承担全部责任

  【解析】:本题考查招标投标法关于分包责任承担的知识。

  我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第三款规定: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由此该法并未规定中标项目不能分包,但在分包后中标人与分包人对分包项目出现的问题要承担连带责任,招标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方提出赔偿请求。故选项A、C可以排除。

  这类题目的解答容易在看法条时被忽视,即使看到也会印象不深刻,解决办法是多做习题。

  【答案】:BD

  50.下列哪些产品的包装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的要求?

  A.某商场销售的“三星”彩电只有韩文和英文的说明书

  B.某厂生产的火腿肠没有标明厂址

  C.某厂生产的香烟上没有标明“吸烟有害身体健康”

  D.某厂生产的瓶装葡萄酒没有标明酒精度

  【解析】:本题考查产品质量法关于产品包装规定的知识。

  我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产品或其包装上的标识首先必须真实,同时要符合以下要求:①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②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③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④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⑤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本题考查的是第②、⑤两个要求的内容,对其他三项要求考生应继续予以关注。

  【答案】:ABCD

  51.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有着严格的适用条件。下列几种情况哪些属于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必须满足的条件?

  A.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

  B.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

  C.必须经县级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D.扣押、查封物品的价值,须与纳税人应履行的纳税义务相当

  【解析】:本题考查税收征收管理法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规定的知识。

  具体法律依据是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由本题的出题形式可以看出考生在平时复习时注意总结、作标记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答案】:ABCD

  52.划拨是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方式之一。下列关于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由使用者无偿取得,也可以有偿使用

  B.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转让方必须先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C.划拨土地使用权人不能对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或出租

  D.以营利为目的出租划拨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

  【解析】:本题考查我国法律、行政法规中关于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有关规定的知识。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由此可见,本题选项A表述正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由此可见,划拨土地使用权在符合规定条件时,可以转让、出租和抵押,在转让、出租、抵押时,首先应获有关部门批准。所以,本题选项B、C均表述不正确,应予排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由此可见,本题选项D表述正确。

  【答案】:AD

  53.下列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哪些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

  A.某私营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劳动合同

  B.某国家机关与工勤人员之间的劳动合同

  C.某公司董事长与公司之间的聘用合同

  D.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

  【解析】:本题考查劳动法调整范围的知识。

  根据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劳动法的适用范围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首先,选项D是两个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尽管名称是“劳务合同”,但二者之间并没有劳动者一方,故可先行排除。选项A、B中一方均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符合劳动法第二条的规定。本题的难点是对选项C的理解,从该选项的表述应该有两种意思,一是公司董事长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之间是代表和被代表、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因此其与公司之间的聘用合同也不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二是从形式上看,公司董事长与公司之间签订的聘用合同属于劳动合同的一种。但从出题者的意图揣摩来看,本选项应该考查的是第一种意思。故排除选项C.

  【答案】:AB

  54.下列关于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调解原则适用于劳动仲裁和诉讼程序

  B.在劳动仲裁前必须先行调解

  C.劳动争议仲裁的裁决是终局的

  D.在当事人提起诉讼之前,必须先进行劳动仲裁

  【解析】:本题考查劳动争议解决方式的知识。

  我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本题中选项B、C表述错误应予以排除。

  【答案】:AD

  55.甲国是一个君主立宪制的国家,其下列行为中,哪些属于国际法上的国家内政范围,外国不得进行干涉?

  A.甲国决定废除君主立宪制,改用共和制作为其基本政治制度

  B.为解决该国存在的种族间的冲突,甲国通过立法决定建立种族隔离区

  C.甲国决定邀请某个外国领导人来访

  D.甲国决定申请参加某个政府间的国际组织

  【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法上不干涉内政原则的知识。

  内政的实质是国家基于其管辖的领土而行使主权的表现,包括建立国家政权体制和建立社会、经济、教育、文化等制度,处理其立法、行政、司法事务,以及制定对外政策、开展对外交往等所有方面的措施和行动。由此选项A、C、D均属于国家内政范围。判断某一事项是否属于内政,要看其是否本质上属于国内管辖的事项及该事项中的行为是否违背已经确立的公认的国际法原则。B选项的立法决定建立种族隔离区违背了公认的国际法准则,违背了《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公约》、《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公约》等,外国有权对此行为采取行动予以干涉。

  从国际公法和国际经济法的试题来看,其所考查的知识点直接指向某一个法律、法规的某个法条的情形并不多见,而更多的表现为直接考查考试指定用书中的某一段论述。由此复习国际公法和国际经济法部分时,看教材比看法条的作用更大,也较节省气力。

  【答案】:ACD

  56.甲乙两国是陆地邻国。甲国边防人员在例行巡逻时,发现本国一些牧民将一座界碑擅自移动,将另一座界碑毁坏。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和制度,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

  A.甲国巡逻人员应将被移动的界碑移回到甲国认定的界碑原处

  B.如本国的肇事者逃过边界,甲国巡逻人员可以进入乙国追拿这些肇事者

  C.甲国有义务惩办这些擅移界碑的本国牧民

  D.甲国应尽快通知乙国,并在甲乙两国代表都在场的情况下将界碑恢复原状

  【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法上边境制度中界标维护的知识。

  在已设界标的边界线上,相邻国家对界标的维护负有共同责任,陆地上的界标和边界线应保持在易于辨认的状态,双方都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界标被移动、损坏或者灭失,若一方发现界标出现上述情况,应尽速通知另一方,在双方代表在场的情况下修复或者重建。国家有责任对移动、损坏或毁灭界标的行为给予严厉惩罚。故选项C、D判断正确。

  涉及国际法内容的题目,由于多是理论性内容,需要考生在复习时对一些诸如条件、情形的规定作出标记,在做选择时才不致茫然。

  【答案】:CD

  62.甲国公民汤姆19岁,1989年在我国境内购买了一件民间工艺品,价值1500元,现汤姆以其本国法满20岁为成年才具有行为能力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我国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应如何处理?

  A.汤姆的行为无效,可以解除合同,买卖不成立

  B.汤姆的行为有效

  C.法院可以适用1980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处理该案

  D.合同成立

  【解析】:本题考查国际私法中自然人行为能力法律适用的知识。

  民法通则意见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据我国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为有民事行为能力。在本题所述及案件中应认定汤姆的行为有效,合同成立,故可排除选项A、C.另外,民法通则意见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二条在今后的考试中可能会考查到,考生应予以注意。

  【答案】:BD

  63.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下列哪些合同必须适用我国法律?

  A.德国甲公司与法国乙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为共同投资在中国设立企业丙而订立的合同

  B.美国甲公司与我国乙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为共同投资在中国设立企业丙而订立的合同

  C.日本国甲公司与意大利国乙公司及中国丁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为共同投资在中国设立企业丙而订立的合同

  D.中国甲公司与新加坡乙公司签订的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

  【解析】:本题是以简单案例形式考查国际私法上的国际民事案件管辖的知识。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及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由此可以排除选项A.

  本题与单项选择第19题的考查目的一致,考生需注意事项参见该题。

  【答案】:BCD

  64.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条约的规定,外国法院向位于我国领域内的当事人送达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时,不能采用下列哪几种送达方式?

  A.外交途径送达

  B.通过外交人员或领事向非派遣国国民送达

  C.邮寄直接送达

  D.司法程序中的利害关系人直接送达

  【解析】:本题考查国际私法上域外送达的知识。

  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外国法院向在我国的受送达人送达,应当根据该国与我国缔结或共同参加的条约送达;没有条约送达的,按外交途径送达;外国驻我国使领馆可以向其本国公民送达文书,但不得违反我国法律,并不得采取强制措施。本题选项B、C、D属于域外送达的通用方式,但却不能在我国适用。另需考生注意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我国法院对于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文书所采用的方式,也会是出题的目标。

  【答案】:BCD

  65.朴某为韩国人,现在我国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因民事纠纷涉诉。可以成为朴某诉讼代理人的有哪些?

  A.韩国公民

  B.以律师身份接受朴某委托的韩国律师

  C.中国律师

  D.中国公民

  【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民事诉讼中诉讼代理的知识。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外国人在我国法院参与诉讼时,可以亲自进行,也有权通过一定程序委托我国的律师或者其他公民代为进行。但需要委托律师代为诉讼的,必须委托我国的律师,如果是委托本国律师则必须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此外,还可以委托其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以及本国驻华使领馆官员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由此,选项B是错误【答案】。

  【答案】:ACD

  66.现有一德国法院的判决在我国欲得到承认和执行,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必须符合下列哪些条件,德国法院的判决才能得到我国的承认和执行?

  A.德国法院适用了我国冲突规范所规定的准据法

  B.德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不会损害我国的公共秩序

  C.德国法院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D.德国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了国际条约或有互惠关系

  【解析】:本题考查国际私法上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的知识。

  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外国法院的判决在我国得到承认和执行的条件包括:①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也可以由法院按照条约的规定或者互惠原则请求对方国家的法院承认与执行;②请求承认与执行的判决或裁定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③对于向我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的外国判决或裁定,我国法院都必须依照我国与该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如果外国判决、裁定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不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故选项A不属于外国法院在我国得以承认和执行的条件,应予排除。

  【答案】:BCD

  67.设下列各公司所属国均为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依公约的规定,下列哪几种情况适用公约?

  A.营业地位于中国的两个不同国家的公司订立的关于电视机的买卖合同

  B.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两公司订立的补偿贸易合同,其中服务未构成供货方的绝大部分义务

  C.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两公司关于食糖的贸易合同

  D.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两公司订立的补偿贸易合同,其中服务构成了供货方的绝大部分义务

  【解析】:本题考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范围的知识。

  依公约第一条规定,公约只适用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国际因素以当事人的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为标准,而不考虑当事人的国籍,故可排除选项A.公约第三条还排除了对提供货物与提供服务相结合的合同的适用:一是通过劳务合作方式进行的购买,如补偿贸易;二是通过货物买卖方式进行的劳务合作,如技贸结合。这两种方式中供方的义务主要是提供劳务或其他服务而不是提供货物,因此会产生一些调整单纯的货物销售的公约无法解决的问题,从而影响公约作为统一法的适用。但如果上述两合同中提供的劳务或服务没有构成供货方的绝大部分义务的,则仍被公约视为是买卖合同。另外,如合同是由买卖和劳务两部分组成的,则公约只适用于买卖合同部分。故选项D应予排除。

  【答案】:BC

  68.依据《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下列哪几项措施是成员方不得实施的与国民待遇和普遍取消数量限制原则不相符合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

  A.限制企业购买或使用进口产品的数量

  B.将企业进口产品的数量与该企业出口当地产品的数量或价值相联系

  C.将企业获得外汇与其外汇流入联系起来进行限制

  D.规定企业出口销售产品时当地生产的数量或价值的比重

  【解析】:本题考查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内容的知识。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是1990年5月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和广大发展中国家经过长期谈判达成的框架协议,此协议日后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一项协议。

  投资措施指的是签约一方在涉及对某一设施进行投资时、投资扩大时、一家公司在继续经营时对本国境内的本国或外国公司的投资。根据协议,签约成员方不得实施的“不当措施”包括:①歧视、限制进口产品;②对某些产品的购买、使用作出规定,或要求一定数量、价值或比例的产品必须是本国的,或必须由国内供应,或要求用本国的产品替代同类进口产品;③限制某些原材料、部件或原料的进口;④要求公司进口在数量、价值或比例等方面与其出口相吻合;⑤通过限制公司的外汇使用权,而限制公司在当地生产所需资料的进口;⑥限制公司向某些或所有海外市场出口其任何产品的权力。由上述规定选项A、B、C、D均为正确【答案】。

  解答本题时给人的感觉会是复习时没有见到过,这种情况下就要先看清题意,然后在此基础上作出大胆的猜测,只要符合题意就加以选择,虽然有投机取巧之嫌,但针对考试本身来说也不失为一种好的答题方法。

  【答案】:ABCD

  69.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有关FCA贸易术语下交货与装货义务的规定包括下列哪些内容?

  A.当卖方在其所在地交货时,应由买方负责装货

  B.当卖方在其所在地交货时,应由卖方负责装货

  C.当卖方在其他地点交货时,则当货物在卖方的运输工具上尚未卸货即完成交货

  D.当卖方在其他地点交货时,则卖方应负责将货物运至交货地点并卸下才完成交货

  【解析】:本题考查国际贸易术语的知识。

  FCA?全称FREE CARRIER?named place??意思是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9.2规定:若合同中指定交货地点是卖方所在地,当货物装上买方的装货车辆时即完成交货,在其他情况下,当货物在卖方的车辆上尚未卸货而交给买方处置时,即完成交货。故可排除选项A、D.

  本题的解答与第68题类似,是常被忽视不被看作重点的易丢分题,但如果了解FCA是在指定地点货交承运人的意思,即可推出卖方负有的交货装货义务,加之选项A与B、C与D是两组意思相反的判断,则可以得出选项B、C是正确【答案】的结论。

  【答案】:BC

  70.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下列关于逾期承诺的效力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如要约人毫不迟延地向受要约人表示接受逾期承诺,则逾期承诺仍然有效

  B.对由于邮递延误造成的逾期承诺,只要要约人毫不迟延地表示接受,则该逾期承诺仍然有效

  C.由于邮递延误造成的逾期承诺具有承诺的效力,除非要约人毫不迟延地通知受要约人其认为要约已失效

  D.非因邮递原因造成的逾期承诺应当为有效承诺,除非要约人毫不迟延地表示其认为要约已失效

  【解析】:本题考查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订立过程中逾期承诺效力的知识。

  承诺须在要约规定的有效期间作出,理论上迟到的承诺或逾期的承诺不是有效承诺,而是新的要约,一般须经原要约人承诺后才能成立合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二十一条并没有一概否定逾期承诺的效力,而是规定了两条例外:①对于逾期的承诺,如果要约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者书面将接受承诺的意思通知受要约人,则该逾期的承诺仍为有效的承诺;②如果载有逾期承诺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表明,它是在传递正常、能及时送达要约人的情况下寄发的,则该项逾期承诺具有承诺的效力,除非要约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受要约人,他认为其要约已经失效。故可排除选项B、D.

  【答案】:AC

  71.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如承运人签发的是指示提单,下列关于该提单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

  A.提单正面载明了收货人的名称

  B.提单在转让时不需要背书,只要将提单交给受让人即可

  C.提单的转让必须经过背书

  D.提单中的收货人一栏没有具体的收货人名称,而是载明“凭指示”的字样

  【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方式之一的提单的知识。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承担由海上将货物从一国港口,运往另一外国港口的合同,主要分为提单和租船合同。其中提单适用于散杂货定期班轮运输,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最广泛适用的一种合同形式。它是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凭此交付货物的单据。提单根据不同标准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种类,依据收货人的抬头分类可将提单分为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其中指示提单的特征是正面载明“凭指示”交付货物,转让必须经过背书,故选项C、D为正确【答案】。

  在今后的考试中还会以此形式考查其他提单的特征。复习本部分时可以画出图表对比记忆较为有效。例如:

  提单名称 载明事项 可否转让

  记名提单 收货人名称 一般不能转让

  不记名提单 未载明收货人名称 转让无须背书交给受让人即可

  指示提单 载明“凭指示” 转让必须经过背书

  【答案】:CD

  72.下列哪些行为属于国际贸易支付中的拒付?

  A.付款人拒绝承兑

  B.付款人破产

  C.付款人死亡

  D.付款人避而不见

  【解析】:本题考查国际贸易支付中拒付的知识。

  拒付指付款人拒绝承兑和拒绝付款的行为,不仅包括付款人明确的拒绝,还包括付款人破产、付款人避而不见、死亡等情况。这类题目的【答案】比较简洁,易于记忆,考生应好好掌握,尽量避免在这类题目上丢分。

  【答案】:ABCD

  73.依我国法律,在技术贸易中,技术的供方不得强迫受让方接受不合理的限制性要求。下列哪些内容属于未经审批机关特殊批准,合同中不得含有的限制性条款?

  A.限制受让方自由选择从不同来源购买材料及零部件

  B.限制受让方从其他来源获得类似技术

  C.双方改进技术的条件不对等

  D.禁止受让方在合同期满后继续使用引进的技术

  【解析】:本题考查我国法律规定的国际技术贸易合同不得含有的限制性条款的知识。

  依据我国法律,合同中不得含有的限制性条款包括:①要求受让方接受同技术引进无关的附带条件;②限制受让方自由选择从不同来源购买材料、零部件或设备;③限制受让方发展和改进所引进的技术;④限制受让方从其他来源获得类似技术或与之竞争的同类技术;⑤双方交换改进技术的条件不对等;⑥限制受让方利用引进的技术生产产品的数量、品种或销售价格;⑦不合理地限制受让方的销售渠道或出口市场,但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供方已签订独占许可合同的国家和地区,供方已签订独家代理合同的国家和地区(注:本条易出迷惑性的选择项);⑧禁止受让方在合同期满后继续使用引进的技术;⑨要求受让方为不使用的或失效的专利支付报酬或承担义务。本题的选项是选取了其中的四个,但不排除仍有考查其他条款的可能。

  【答案】:ABCD

  74.法律职业责任是法律职业人员违反有关法律职业人员的法律和道德规范所应承担的责任。这一责任的范围包括哪些方面?

  A.刑事责任

  B.民事责任

  C.行政责任

  D.纪律处分

  【解析】:本题考查法律职业责任范围的知识。

  这类题目由于是新增考点,一般不会太复杂。

  法律职业责任是法律职业人员违反有关法律职业人员的法律和道德规范。法律职业人员违反法律职业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三个:一是法律职业责任主体是法律职业人员,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以及依法从事法律职业的其他人员;二是客观上该主体在履行法律职业中,违反了与法律职业人员有关的法律和道德规范,并且产生了相应的危害后果;三是该主体在主观上具有过错。法律职业责任的责任性质是多元性的,包括纪律处分、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答案】:ABCD

  75.下列有关法官行为的论述中,哪些体现了审判独立的原则?

  A.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应当避免受到新闻媒体和公众舆论的不当影响

  B.法官应当尊重其他法官对审判职权的独立行使

  C.法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忠实于宪法和法律,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不受来自法律规定之外的影响

  D.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应当独立思考、自主判断,敢于坚持正确的意见

  【解析】:本题考查审判独立原则的知识。

  公正是司法的最高价值,司法公正是审判机关拥有社会公信力的前提条件,审判公正意味着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实现法治的保证,法治的标志是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审判独立原则在法官行为上的体现包括:①独立思考自主判断,正确认定案件事实;②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对案件不主观偏见,不受其他法律以外的因素的影响;③尊重其他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④不受新闻媒体和公众舆论的不适当的影响。

  【答案】:ABCD

  76.法官职业道德适用的对象包括下列哪些人员?

  A.各级法官

  B.人民法院的行政人员

  C.人民法院的法警

  D.退休的法官

  【解析】:本题考查法官职业道德特征的知识。

  法官职业道德的特征是由法官职业道德的概念决定的,它不同于检察官职业道德和律师职业道德。法官职业道德的适用对象仅限于法官,适用范围包括:①在职立案、审判、执行、笔录制作、司法文书送达等法官系列相关人员;②到法院实习的大学生、研究生,法院试用、借用、借调人员和离退休法官;③法院行政人员、警务人员等亦可参照执行。

  【答案】:ABCD

  77.加强检察官职业道德建设是保障法律正确统一实施的需要。下列哪些是检察官职业道德的主要规范?

  A.爱检敬业,恪尽职守

  B.严格执法,文明办案

  C.刚正不阿,护法为民

  D.文明高效,热情服务

  【解析】:本题考查检察官职业道德主要规范的知识。主要包括以下五项:①爱检敬业,恪尽职守;②严格执法,文明办案;③守法遵纪,清正廉明;④刚正不阿,护法为民;⑤文明高效,热情服务。

  【答案】:ABCD

  78.检察官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包括下列哪些方面的内容?

  A.服从命令听指挥

  B.忠实于党和国家,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C.忠实于宪法和法律

  D.忠实于客观事实

  【解析】:本题考查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的知识。

  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原则,是指在一个道德规范体系中的那些最根本的道德规范,是检察官职业道德活动的最高价值准则。包括以下三项原则:①忠实于党和国家,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②忠实于宪法和法律;③忠实于客观事实。

  【答案】:B C D

  79.被告人周某被公诉机关以犯诈骗罪为由提起公诉。鉴于周某年龄尚不满18周岁,人民法院通过有关程序指定某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为周某辩护。该律师事务所指派路律师担任周某的辩护律师后,路律师不得以哪些理由拒绝为周某辩护?

  A.周某本人没有提出委托律师为其辩护的请求

  B.周某没有直接与律师事务所办理委托手续,也没有缴纳委托费用

  C.根据刑法关于诈骗罪的规定,周某不会被判处死刑

  D.本人与本案合议庭组成人员陈法官是同学,可能影响本案的公正审理

  【解析】:本题是考查关于律师拒绝辩护的知识。

  根据我国律师法规定,律师一般只能在法律规定的四种情形下拒绝为当事人辩护或代理:①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违法,如当事人委托律师在法庭上作伪证;②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③委托人隐瞒事实;④委托人严重侮辱律师人格,律师无法工作。律师代理委托人委托事务的基础是双方建立信任关系,充分了解委托事务的事实,如果委托人隐瞒委托事实,律师无法开展工作,可以拒绝辩护或代理。此外,律师在不可抗力如洪水、地震、风灾等非人力所能抗拒的事由以及意外事件如律师生病丧失提供代理所需的体力,因病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其精神失常,不能正确表达意志,丧失了诉讼行为能力等情形下,也可以拒绝辩护或代理。

  【答案】:ABCD

  80.律师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后,发现委托人的行为或者要求具有哪些情形,应当及时终止委托关系?

  A.委托人所提出的要求不仅过分,而且带有欺诈的性质

  B.委托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所谓证据是伪造的,会影响到案件的公正审理

  C.委托人的要求有可能会给他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D.委托人隐瞒案件的重要事实,其所提供的证人证言是通过贿买的方法获得的

  【解析】:本题考查律师拒绝代理的问题。具体分析见上题。

  【答案】:ABD

  三、不定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正确答案,不答、少答或多答均不得分。本部分81—100题,每题1分,共20分。

  81.下列有关法的阶级本质的表述中,哪些体现了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学说?

  A.一国的法在整体上是取得胜利并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体现

  B.历史上所有的法律仅仅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反映

  C.法的本质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

  D.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是统治阶级内部各党派、集团及每个成员意志的相加

  【解析】:本题考查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学说的知识。

  马克思主义法的本质学说包括:①法的关系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都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②法律是统治阶级取得胜利并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表现,统治阶级利用掌握国家政权这一政治优势,有必要也有可能将本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然后体现为国家的法律,故选项A、C为正确表述;③法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具有整体性,主要是指: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不是统治阶级内部的各党派、集团及每个成员的个别意志,也不是这些个别意志的简单相加,而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共同意志或根本意志,故选项D表述错误;④法体现统治阶级意志要经历一个复杂过程,在一定情况下,法的内容规定不仅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且同时又反映被统治阶级以及统治阶级的同盟阶级的某些要求和愿望,故选项B表述错误。

  【答案】:AC

  82.法的实现的评价标准具有复杂性。下列社会事态中,哪些可以作为法的实现的评价标准?

  A.刑事案件的发案率

  B.普通公民对法律的了解程度

  C.社会大众对社会生活中安全、秩序、自由等法的价值的切身感受

  D.有关法律活动的成本与收益的比率

  【解析】:本题考查法实现的评价标准。

  法的实现是法律在现实生活中从抽象的行为模式变成人们的具体行为,从应然状态到实然状态的过程。法律实现的评价标准具有复杂性,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人们按照法律规定的行为模式行为的程度,是否能够按照授权性规范行使权利,按照义务性规范履行义务;是否能够根据法律设定的法律后果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②刑事案件的发案率、案件种类、破案率及对犯罪分子的制裁情况。③各类合同的履约率与违约率,各种民事或经济纠纷的发案率及结案率,行政诉讼的立案数及其审结情况。对有关这一标准的统计数字,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轻易作出结论。④普通公民和国家公职人员对法律的了解程度,他们的法律意识及法治观念的提高或提高的程度;⑤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实施情况进行可比性研究;⑥社会大众对社会生活中安全、秩序、自由、公正、公共福利等法的价值的切身感受;⑦法律的社会功能和社会目的是否有效实现及其程度。⑧有关法律活动的成本与收益的比率。

  【答案】:ABCD

  83.法律推理的基本方法包括演绎推理的方法、归纳推理的方法和辩证推理的方法。在下列何种情况下需要采用辩证推理的方法?

  A.法律规定本身的意义模糊

  B.出现法律空隙或法律漏洞

  C.同一位阶的法律规定之间存在抵触

  D.某些法律规定明显落后于社会发展

  【解析】:本题考查辩证推理方法适用场合的知识。

  辩证推理是指侧重于对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的实质内容进行价值评价或者在相互冲突的利益间进行选择的推理,在出现疑难案件的场合就需要辩证推理,疑难案件包括四种情况:①法律规定本身的意义模糊;②出现了法律空隙或法律漏洞,即在法律中对有关主题没有直接的明文规定;③同一位阶的法律规定之间有抵触;④某些法律规定明显严重落后于社会发展情势,严重不公正,即出现通常所说的“合法”与“合理”的矛盾。解答本题别无好的方法,需要考生逐条记忆才不致选择错误,但这类题目可在正确理解的基础上重点记一些关键词。

  【答案】:ABCD

  84.法律权利的内容是下列哪些权利要素的统一?

  A.自由权

  B.生存权

  C.请求权

  D.胜诉权

  【解析】:本题考查法律权利内容的知识。

  一个完整的法律权利的结构,其内容实际上是三种权利要素即自由权、请求权和胜诉权的统一。①自由权,即权利人可以自主决定作出一定行为的权利,不受他人干预。自由权是法律权利的核心,是其他权利要素存在的基础。②请求权,即权利人要求他人作出一定行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权利。请求权是对人权,它始终与特定义务人的义务相联系。③诉权(胜诉权),即权利人在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保护的权利,它是权利实现的根本保证。这三个要素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其中,自由权是基础,请求权是实体内容,诉权是保障手段。

  本题所考查的内容今后可能会以考查三种权利之间的关系出现。另需考生重点注意法律义务的内容。

  【答案】:ACD

  85.下列有关宪法的指引作用的表述中,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宪法指引的主体包括国家机构、社会组织和个人

  B.宪法指引的范围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各方面

  C.宪法指引的效力具有最高性

  D.宪法的指引贯穿着民主的基本精神

  【解析】:本题考查宪法指引作用特点的知识。

  指引作用是所有法律规范都共同具有的作用,是指法律规范对人们的行为起到的导向、引路作用。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当然具有指引作用,但宪法的地位和内容,却决定了宪法的指引作用具有自身的特点:①就指引的行为主体而言,它既包括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也包括公民个人;②就指引的范围来说,它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各个方面;③就指引的效力来看,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母法,具有至高无上的法律效力;④就指引的思想基础来讲,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宪法对机关、组织和个人行为的指引,实际上贯穿着民主的基本精神,或者说是通过对人们行为的正确指引,促进民主的真正实现。

  另需考生注意与之相关的宪法评价作用的特点、宪法的四大作用即确认和巩固作用、限制和规范作用、指引和协调作用、评价和宣传作用,易出多选题。

  【答案】:ABCD

  86.某选区共有选民13679人,高先生是数位候选人之一。请问根据现行宪法和选举法律,在下列何种情况下,高先生可以当选?

  A.参加投票的人数为13663人,高获得选票6831张

  B.参加投票的人数为6841人,高获得选票3421张

  C.参加投票的人数为13643人,高获得选票6749张

  D.参加投票的人数为13685人,高获得选票13073张

  【解析】:本题考查我国选举制度的知识。根据我国选举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选项A、C所得选票均未超过参加投票人数的半数,选项D参加投票的人数超过了选民人数,故也不是正确答案。

  本题看似是一道简单的计算题,其实是考查考生对一些比例性数字掌握的程度,需要对类似这样的数字准确记忆。选举法在司法考试中显然是一小法,其地位同环境保护法、中国人民银行法、行政监察法等相似。自列入原律考的范围以来,每年分值在1分上下。虽然分值低,但本法的可考性较强。选举法共有53个法条,除去第10、11章的法条以外,其余章节的任何一个法条都足以设计任何类型的题目。本法试题所呈现出来的最大特点就是对数据的偏爱,近几年来的考题几乎都与相关法条的一些数据相关。考生复习本法时应注意以上信息。

  【答案】:B

  87.根据我国现行宪法和法律,下列哪些人可以具有中国国籍?

  A.赵某,出生于中国大陆,父亲为美国公民,母亲为中国公民

  B.钱某,出生于法国,父亲为中国公民,母亲为日本公民

  C.孙某,出生于柏林,父母双方均为中国公民,1980年移民德国,定居柏林(德国采用出生地主义的国籍原则)

  D.李某,出生于中国,父亲为无国籍人,母亲也国籍不明

  【解析】:本题考查我国公民国籍取得的知识。

  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个国家的公民或国民的法律资格。根据我国国籍法规定,我国采取的是以血统主义为主,出生地主义为辅的原则,具体内容有三:①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的,具有中国国籍,故选项A正确。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的,具有中国国籍,但如果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具有外国国籍的,则不具有中国国籍。故选项B正确,选项C错误。③父母无国籍,或者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的,具有中国国籍,故选项D正确。

  需要注意外国人或无国籍人申请加入中国国籍必须具备的两个前提和法律规定的三个条件。

  【答案】:ABD

  88.根据宪法和法律,下列有关国家机构职权的表述中哪些是错误的?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无权决定设立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

  B.国务院有权决定自治州的设立

  C.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决定民族乡的设立

  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有权决定大赦

  【解析】:本题考查国家机构职权划分的知识。

  我国宪法第六十二条之(五)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同时根据第八十六条规定,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故选项A表述错误。宪法第六十七条之(十七)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的职权是特赦而不是大赦。故选项D表述错误。宪法第八十九条之(十五)规定,国务院有权“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故选项B表述正确。宪法第一百零七条之(三)规定,民族乡的设立由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决定,故选项C表述错误。这是需要考生注意但容易被忽视的细微之处。

  【答案】:ACD

  89.依据《商业银行法》,下列哪些表述是不正确的?

  A.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B.设立城市合作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人民币

  C.商业银行可自主决定在境内地点设立分支机构

  D.商业银行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超过6个月无正当理由未开业的,人民银行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解析】:本题考查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商业银行设立的知识。

  我国《商业银行法》第十三条规定:设立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城市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人民币,农村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故选项A、B、D表述正确。第十九条规定:商业银行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故选项C的表述错误。

  【答案】:C

  90.经营者以低于成本价销售下列商品的行为,哪些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A.销售鲜活商品

  B.销售有效期限将到期的商品

  C.销售积压商品

  D.因清偿债务、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解析】:本题考查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的知识。

  具体法律依据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此外,需注意的是该法第五条规定的经营者从事市场交易不得采用的不正当竞争手段、第十条规定的不得采用的侵犯商业秘密的手段、第十三条规定的经营者不得从事的有奖销售。这些会是今后易出考题之处。

  【答案】:ABCD

  91.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经纪类证券公司不得经营下列哪些业务﹖

  A.证券自营业务

  B.证券经纪业务

  C.证券承销业务

  D.证券融资业务

  【解析】:本题考查证券法规定的经纪类证券公司不得经营的业务种类的知识。

  我国证券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经纪类证券公司只允许专门从事证券经纪业务。据此,只有选项B符合规定,而选项A、C、D属于综合类证券公司可以经营的证券业务。

  从命题的考试内容看,证券法主要集中在第二、三、四章,即证券发行、证券交易和上市公司收购。并体现出“三多”特征:一是头绪多;二是法定条件条款多;三是数据多。考生应认真记忆,因为这些条文恰是司法考试中重点所在。需考生注意该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五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尤其是这些条文中一些关于数字的规定更应引起重视。

  【答案】:ACD

  92.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下列哪些机构对客户开立的账户负有保密的义务?

  A.资产评估机构

  B.证券公司

  C.证券交易所

  D.律师事务所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证券法关于证券交易的一般规定的知识。

  我国证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依法为客户所开立的账户保密。本条规定是强制性法律规范,故符合题意的只有选项B、C.排除选项A、D的理由是资产评估机构和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无法接触到客户资料,无须规定保密义务。本题是纯粹考查法律条文的,考生在复习时对类似的条文规定可作重点标记加深记忆。

  【答案】:BC

  93.中国某国有企业在甲国设有办事处,甲国人员贾某为该办事处雇员。贾某利用职务之便,将办事处公款1000万美元窃为己有进行挥霍。此间,贾某在乙国又参与了一起伪钞案。贾某从未到过中国,目前其在甲国。中国与甲国之间没有任何司法协助方面的协定,但中国与乙国间有引渡协定。根据国际法及中国的有关法律,下列哪些判断是错误的?

  A.中国对贾某的上述侵占公款案没有管辖权

  B.乙国向甲国就贾某伪钞案请求引渡,如获成功,贾某被引渡到乙国后,乙国可以不经甲国同意,径直将贾某转引渡给中国

  C.中国对贾某的上述侵占公款案拥有管辖权,可以自行派公务人员赴甲国缉拿贾归案

  D.中国法院可以对贾首先作出缺席判决,然后申请甲国对该判决予以执行

  【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法上引渡制度的知识。

  引渡是一国将处于本国境内的被外国指控为犯罪或已经判刑的人,应外国请求,送交该外国审判或处罚的一种国际司法协助行为。引渡制度包括以下几项内容:①引渡的主体是国家,引渡是国家之间进行的。国际法中,国家没有一般的引渡义务,因此引渡需要根据有关的引渡条约进行。当他国在没有引渡条约的情况下提出引渡时,一国可以自由裁量,包括根据其有关国内法或其他因素作出决定。②引渡的对象是被请求国指控为犯罪或被其判刑的人,可能是请求国人、被请求国人和第三人。在国际实践中,除非有关引渡条约或国内法有特殊规定,一般各国有权拒绝引渡本国公民。③引渡的目的是为了克服刑法的地域性或各国刑法的差异造成的法律漏洞,防止某种犯罪行为逍遥法外。实践中,请求国只能就其请求引渡的特定犯罪行为对该被引渡人进行审判或处罚,这也称为“罪名特定原则”。如果以其他罪名进行审判或将被引渡人转引给第三国,则一般应经原引出国同意。④对于可引渡的罪行,一般都列举和规定在引渡条约中,有些国家的国内引渡法也有规定。“双重犯罪原则”和“政治犯不引渡”是被一般接受的原则。双重犯罪原则是指被请求引渡人的行为必须是请求国和被请求国的法律都认定的犯罪。政治犯不引渡原则中,关键是对政治犯罪的认定问题,实践中,认定政治犯罪的决定权属于被请求国。

  本题中贾某作为中国某国有企业雇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款,已经构成犯罪,中国法院当然有权管辖。中国与甲国之间虽然没有任何司法协助方面的多边或双边协议,但是与乙国之间有引渡协定,乙国在将贾某从甲国引渡后,如果不是以伪钞案的罪名转引给中国,则须经甲国同意才能转引渡。对于贾某的犯罪行为,中国虽然有权管辖,但只能通过刑事司法协助的途径,请求甲国予以引渡而不能自行派员缉拿。根据双重犯罪原则,如果根据甲国刑法规定贾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则中国不能请求引渡,所以不能先行缺席判决再申请甲国执行。故题中四个选项的说法均不正确。

  【答案】:ABCD

  94.中国人高某想要得到其具有美国国籍的儿子的赡养,要求人民法院给予支持。下列选项中哪些是正确的?

  A.我国没有关于赡养的法律适用规范立法,故应驳回高某的起诉

  B.我国没有关于赡养的法律适用规范立法,因此该案应适用我国法律

  C.该案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来确定准据法

  D.该案适用高某儿子的本国法,即美国法

  【解析】:本题考查国际私法上关于扶养问题的知识。

  扶养是指特定亲属间一方对他方给予生活上的扶助。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此处的扶养包括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关系、夫妻之间的扶养关系和子女对父母的赡养关系。扶养人和被扶养人的国籍、住所以及供养被扶养人的财产所在地,均可视为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的联系。故本题中选项A、B、D均为错误表述,应予排除。

  【答案】:C

  95.杜某为甲国驻乙国使馆的三等秘书,艾某为丙国驻乙国使馆的随员。杜某在乙国首都实施抢劫,有1名乙国人在抢劫中被其杀死。艾某当时恰好目击了该抢劫杀人事件。甲乙丙三国都是《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缔约国,且三国之间没有其他双边的涉及外交和领事特权与豁免方面的协定。根据国际法规则,下列判断哪些是错误的?

  A.如杜某本人表示放弃其管辖豁免,则乙国即可以对其提起刑事诉讼,无论使馆是否同意

  B.如艾某本人表示愿意出庭作证,则乙国即可以带其到法庭作证,无论使馆是否同意

  C.乙国向甲国提出请求,要求放弃杜某的豁免,如甲国没有答复,则可以认定甲国已经同意放弃,从而对杜某提起刑事诉讼

  D.如甲国表示放弃杜某的管辖豁免,则乙国可以对杜某径行提起刑事诉讼,而不论杜某本人是否同意

  【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法上外交人员豁免问题的知识。

  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规定,外交人员豁免的适用范围包括使馆馆长、外交人员、非接受国国民与外交人员构成同一户口的家属。外交人员的豁免包括以下几项内容:①刑事管辖豁免。外交人员享有完全的接受国刑事管辖的豁免,即接受国的司法机关不得对其进行刑事审判和处罚。②民事和行政管辖豁免。除下面的例外情况,接受国的法院不对外交人员进行民事管辖,包括不进行审判和处罚,也不采用强制执行措施。在行政管辖事项上,接受国对外交人员也给予一定的豁免,如免除外交人员的户籍和婚姻状况的登记,对其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不实行行政制裁等。外交人员的民事和行政管辖豁免的例外情况有:外交人员在接受国境内私有不动产物权的诉讼,但其代表派遣国为使馆用途置有的不动产物权不在此列;外交人员以私人身份并不代表派遣国而作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或受赠人之继承事项的诉讼;外交人员在接受国内在公务范围以外所从事的专业或商务活动的诉讼;外交人员主动起诉而引起的与该诉讼直接有关的反诉。③外交人员享有的上述豁免是接受国的管辖豁免,如外交人员有违法行为,其相关责任并不能因此被豁免,有关的责任问题将通过外交途径解决。④外交人员免除作证义务,不仅没有被迫在法律程序中作为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而且没有提供证词的义务。⑤外交人员的特权和管辖豁免可以由其派遣国放弃,但这种放弃只能由派遣国明示作出,外交人员本身没有作出这种放弃的权利。对诉讼程序上管辖豁免的放弃,不得视为对判决执行豁免的默示放弃,后项放弃须由派遣国单独明确作出。

  根据上述内容⑤,如杜某本人表示放弃其管辖豁免,但其本人并没有作出这种放弃的权利,只能由派遣国明示作出放弃的情况下,乙国才可以对其提起刑事诉讼。故选项A、C判断错误,选项D判断正确。

  根据上述内容④,尽管艾某本人表示愿意出庭作证,但其没有出庭作证的义务,也没有提供证词的义务,乙国不能带其到法庭作证,故选项B判断错误。

  【答案】:ABC

  96.下列哪些机构是国际性的常设仲裁机构?

  A.美国仲裁协会

  B.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C.国际商会仲裁院

  D.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国际性常设仲裁机构的知识。

  国际性常设仲裁机构是依据国际公约或一国国内法成立的,有固定名称、地址、人员及办事机构设置、组织章程、行政管理制度及程序规则,解决国际民商事争议的仲裁组织。国际性常设仲裁机构对于保障仲裁程序的顺利进行和仲裁裁决的质量具有重要作用。常设仲裁机构已经成为现代国际商事仲裁的主要组织形式。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我国1994年仲裁法,我国尚无临时仲裁机构存在,所以当事人要在我国进行仲裁就必须选定常设仲裁机构。常设仲裁机构主要有以下几类:①国际性常设仲裁机构。它又可分为全球性的常设仲裁机构和区域性的常设仲裁机构。前者如1923年成立设在法国巴黎的“国际商会仲裁院”(ICCICA)和根据1965年《关于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的投资争端的公约》设立的“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后者如1939年设立的“美洲国家间商事仲裁委员会”。②国内的常设仲裁机构。它又分为全国性的常设仲裁机构和地区性的常设仲裁机构。前者如1892年在英国设立的“伦敦国际仲裁院”(LCIA),1911年在瑞士设立的“苏黎士商会仲裁院”,1917年在瑞典设立的“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SCC),1922年成立的“美国仲裁协会”(AAA)等、后者如1985年成立的“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③行业性的常设仲裁机构。这是设立在各行业协会中的各种专业仲裁机构。例如,英国伦敦谷物公会和伦敦橡胶交易所下面所设立的仲裁机构,荷兰咖啡贸易仲裁委员会等。

  【答案】:CD

  97.我国民法通则明文规定在下列哪些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应适用“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A.合同

  B.扶养

  C.继承

  D.物权

  【解析】:本题考查我国最密切联系原则规定的知识。

  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我国法律确定的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补充原则。我国现行法律对最密切联系原则的规定有:①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海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或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②民用航空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民用航空运输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③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而对于物权和继承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则没有规定最密切联系原则,由此可排除选项C、D.

  【答案】:AB

  98.下列哪些表述反映了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特点?

  A.其涉及的范围仅限于货物贸易争端

  B.该制度规定了严格的程序上的时间限制

  C.建立了反对一致或否定性协商一致原则

  D.其涉及的范围不仅限于货物贸易,还包括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等争端

  【解析】:本题考查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特点的知识。

  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是在借鉴和总结GATT有关争端解决条款的基础上形成的比较成功和完善的法律体系。与1947年GATT争端解决机制相比,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调整范围不仅仅限于一般的货物贸易,而是扩大到了WTO协定涉及的在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以及原来游离于GATT之外的农产品和纺织品等方面所发生的争端。此外,该制度规定的严格程序上的时间限制以及争端解决机构通过专家组报告或上诉机构报告的程序,与原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相比,有了重大的突破。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下,只有全体不赞成时才能予以否决,即反对一致或否定性协商一致。WTO自1995年成立后,其争端解决机制在处理国际经贸纠纷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绩。自世贸组织成立到2000年9月底,受理了多达205件争端,而原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存在近半个世纪受案数量仅为238件。本题的出现需要考生注意当年我国加入的国际组织及参与的重大涉外活动。在题目中极有可能考查与之有关的知识点。

  解答本题的一个技巧是选项A与D表述的意思完全相反,而A的表述又过于绝对,可以排除。

  【答案】:BCD

  99.中国甲公司与美国乙公司于1999年10月2日以FOB天津价格条件签订了从中国向美国出口一批纽约唐人街华人所需春节用品的合同,乙公司通过银行开出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为1999年12月10日至31日天津装运。乙公司所订船舶在来天津的途中与他船相碰,经修理于2000年1月10日才完成装船。甲公司在出具保函的情况下换取了承运人签发的注明1999年12月31日装船的提单。船舶延迟到达目的港纽约,造成收货人丙公司与一系列需方签订的供货合同均迟延履行,并导致一些需方公司向丙公司提出了索赔。丙公司赔偿了提出索赔要求的需方后转而向承运人提出了索赔。对于该案,下列选项哪些是正确的?

  A.本案承运人签发的提单属于倒签提单

  B.承运人应赔偿收货人丙公司的损失

  C.丙公司应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D.本案货物的风险自装运港船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解析】:本题考查关于国际贸易术语、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等多个问题。

  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承运人接管或装载货物,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所谓倒签提单是指提单中注明的装船日期早于实际装船的日期。为了保证收货人能够及时收到货物,信用证中一般均规定有装船日期,托运人应在该装船日期之前或当日完成装船,否则,收货人有权拒收货物并提出索赔。银行也不接受装船日期晚于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期间的提单。基于这个原因,在装船晚于信用证规定的期限时,托运人往往向承运人出具保函,要求承运人按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签发提单,以便向银行办理结汇。在国际贸易买卖合同中,交货日期属于合同的要件,而装船日期是一个直接关系到交货日期的因素。承运人应托运人的要求倒签了提单,实际上就隐瞒了迟延交货的责任,构成对收货人的欺诈,日后须对此引起的损失负责。本题中乙公司通过银行开出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为1999年12月10日至31日天津装运,而承运人签发的提单日期是1999年2月31日,因此该提单是倒签日期的提单。故选项A说法正确。

  FOB,全称Free on Board? 意为“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此贸易术语在风险和费用的划分上,是以装运港船舷为界线,即卖方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和费用。选项D错误在于货物的风险自越过装运港船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而不是在装运港船舷风险就转移。

  《汉堡规则》是目前调整班轮运输的国际公约之一,该规则规定了承运人应对延迟交货负责。延迟交货是指未在约定的时间内交付,或在无约定的情况下,未在合理的时间内交付。承运人对延迟交货的赔偿责任限额为迟交货物应付运费的2.5倍,但不应超过应付运费的总额。本题中承运人迟延交货,应赔偿收货人丙公司的损失。故选项B说法正确。

  本题还涉及到了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附加险别,它是指投保人在投保主要险别时,为补偿主要险别范围以外可能发生的某些危险造成的损失所附加的保险。附加险可分为一般附加险、特别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三类。一般附加险承保各种外来原因造成的货物全损或部分损失。特别附加险指必须附属于主要险别项下,对因特殊风险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负赔偿责任的附加险。包括交货不到险、进口关税险、舱面险、拒收险、黄曲霉素险、出口货物到香港或澳门存仓火险。本题中如果丙公司投保了特别附加险,则有权先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答案】:ABC

  100.依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计算机程序应作为文学作品保护

  B.各成员可决定商标许可与转让的条件,但不允许商标的强制许可

  C.成员方必须以专利形式对植物品种提供保护

  D.司法当局有权禁止那些对知识产权构成侵权行为的进口商品进入商业渠道

  【解析】:本题考查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知识。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下简称TRIPS)在1993年12月乌拉圭回合闭幕时达成并于1995年1月1日生效。本协议的宗旨和目的是减少国际贸易中的不公平和障碍,使知识产权得到充分有效的保护,确保知识产权的措施及程序的实施对合理贸易不造成任何障碍。TRIPS协议保护的知识产权包括:①版权及相关权利。公约规定,版权的保护应延伸到表达方式,而不包括思想、程序、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等。其中,计算机程序无论是原代码还是目标代码,应作为文学作品保护。②商标。公约规定,经商标所有人同意,由另一方使用该商标者,应视为是为维持商标的注册而使用。各成员可决定商标许可与转让的条件,但不允许商标的强制许可。③产地标志。对产地标志,成员方应提供法律保护,以防止不正当竞争以及公众对原产地的误解。④工业设计。⑤专利。成员方可以拒绝授予发明以专利权。但这种在本国内对商业利用的阻止应出于为保护公共秩序或公共道德的目的。对于以下情况,成员方可不授予专利:对人或动物的诊断、治疗和外科手术方法;任何植物、动物(微生物除外)。⑥集成电路的布图设计。⑦对未泄露的信息的保护。⑧对反竞争行为的控制。

  根据公约规定,成员方应保证知识产权的实施措施在国内立法中生效。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程序应公平合理。公约规定了民事和行政程序及补救。司法当局有权命令一成员方停止对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特别是应禁止那些对知识产权构成侵权行为的进口商品进入商业渠道。本题也是一道与时事密切相关的题目?如果平日复习时稍加留心即可得出,否则极易丢分。

  【答案】:ABD

(责任编辑:le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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