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2016年12月1日起
时间:2016-12-23 12:30来源:未知 作者:xiaoxiao
浙江省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2016年12月1日起 根据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法制办等四部门《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意见》(工商个字【2016】167号)规定,我省自2016年12月1日起实行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制度
浙江省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2016年12月1日起
根据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法制办等四部门《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意见》(工商个字【2016】167号)规定,我省自2016年12月1日起实行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6年12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实行“两证整合”登记制度。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简称“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不再另行发放。
二、原有个体工商户可以主动申请换领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也可以在办理变更登记时换领,换领营业执照时不收缴税务登记证。
三、领取加载统一代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应持营业执照到税务部门办理涉税事宜,具体参见营业执照副本背面须知。
四、已领取加载统一代码营业执照且在税务部门办理涉税事项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应当向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提交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证明》。
五、暂未取得加载统一代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其原有证照继续有效。
六、个体工商户办理登记所需申请文书和材料规范,可在本专栏下载,也可到全省各级登记机关窗口领取。
七、个体工商户开业、变更和换照登记均无需缴纳费用。 (责任编辑:xiaoxiao)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