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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注会考试/CPA考试《经济法》模拟试题参考答案

时间:2011-01-23 21:24来源:中国会计报 作者:xiaoxiao

注册会计师考试模拟试题参考答案:2010年注会考试/CPA考试《经济法》模拟试题参考答案

2010年注会考试/CPA考试《经济法》模拟试题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A

  2.B

  3.D

  4.D

  5.A

  6.C

  7.A

  8.A

  9.C

  10.C

  11.B

  12.B

  13.D

  14.C

  15.B

  16.D

  17.A

  18.D

  19.B

  20.D

  21.A

  22.D

  23.C

  24.B

  25.C

  26.C

  27.C

  28.C

  29.C

  30.C

  二、多项选择题

  1.BCD

  2.BD

  3.ABCD

  4.AD

  5.BC

  6.AC

  7.ABCD

  8.ABC

  9.ACD

  10.ABC

  11.AB

  12.ABCD

  13.ACD

  14.ABC

  15.ACD

  16.CD

  17.ABD

  18.ABD

  19.BCD

  20.ABD

  21.ABD

  22.ABCD

  23.ABCD

  24.ABC

  25.ABD

  26.ABC

  27.ABC

  28.ABD

  三、综合题

  1.【答案】(1)①发起人数额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根据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人数应当为2人以上200人以下,本题中,发起人人数为4名,符合法定人数。

  ②折股比例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本题中,折股比例并没有超过100%,因此是符合规定的。

  (2)①张某不符合担任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根据规定,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张某所欠招商银行到期贷款数额较大,因此不能担任C公司的董事。

  ②王某不符合担任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资格。根据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王某是C公司的监事,因此不能再担任本公司的董事。

  ③李某符合担任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资格。李某在D公司担任总经理不影响其在股份有限公司担任董事。

  ④赵某符合担任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资格。根据规定,担任破产清算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不得担任董事。本题中,赵某自其担任的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已经超过了3年。

  ⑤钱某不符合担任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资格。根据规定,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不得担任独立董事。本题中,钱某是持有股份有限公司1000万股的股东,在股份有限公司发行5000万元公众股份之后,钱某持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达到7.14%,另外,钱某也是C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 自然人股东,因此不能担任C公司的独立董事。

  ⑥孙某不符合担任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资格。根据规定,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独立董事。本题中,孙某在本公司的股东D公司处担任副经理,D公司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比例超过了5%,并且,D公司属于前5名的股东,因此孙某不能担任C公司的独立董事。

  ⑦黄某符合担任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资格。

  2.【答案】(1)A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因为,B公司依照合同的规定,按时向A公司交付了货物,并且所交付的货物符合质量要求,A公司不按时向B公司支付货款属于没有履行合同义务,当然属违约行为。

  (2)B公司不能要求C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保证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其为要式合同。口头的保证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

  (3)承兑行不能拒绝支付D公司提示的银行承兑汇票。票据属无因证券,票据关系一经成立,即独立于基础法律关系,承兑行不得以基础法律关系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的票据权利。

  (4)D公司在其提示的汇票遭拒绝付款之后,可以向B公司、承兑行、A公司之中的任何一人或数人、全体行使追索权。根据规定,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并在实施行使或保全票据上权利的行为后,可以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及其他法定款项的一种票据权利。追索权的行使对象为被追索人,包括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被追索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所以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5)B公司到A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当事人因合同履行发生 纠纷,选择诉讼解决纠纷应当符合的条件之一是:当事人没有事先或事后约定由仲裁机构裁决的协议,本案中A、B公司在买卖合同中有选择仲裁解决纠纷的约定,所以不能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

  (6)张某与甲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有效。因为法律规定,出卖人未取得预售许可而与买受人订立预售合同的,合同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预售许可的,合同有效。 (责任编辑:xiaoxi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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