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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解析——试卷一

时间:2010-09-10 22:48来源: 作者:

提示:本试卷为选择题,由计算机阅读。请将所选答案填涂在答题卡上,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本部分1一50题,每题1分

  提示:本试卷为选择题,由计算机阅读。请将所选答案填涂在答题卡上,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本部分1一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我国《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对该法律条文的下列哪种理解是错误的?

  A该法律条文规定的内容是法律原则

  B 格式条款本身追求的是法的效率或效益价值,该法律条文规定的内容追求的是法的正义价值

  C 该法律条文是对法的价值冲突的一种解决

  D 该法律条文规定了法律解释的方法和遵循的标准

  【答案】A

  【考点】法律原则;格式条款;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法律解释

  【详解】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根据上面关于法律规则的。定义,结合《合同法》第41条的内容可知该条文规定的内容不是法律原则,而是法律规则。因此选项A错误。格式条款是为了重复使用而事先制订的、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追求的是法的效率价值,而对法的正义价值有所忽视。《合同法》第41条的规定就是为了避免格式条款的上述不足而设计的。因此选项B正确。根据该条文的内容可知,该条文规定的是对格式条款解释的一般标准和方法,同时也体现了对法的价值冲突加以解决的含义,故选项C、D正确。综上可知,本题的答案为A.

  2.关于法与宗教的关系,下列哪种说法是错误的?

  A法与宗教在一定意义上都属于文化现象

  B法与宗教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特定人群的世界观和人生观

  C法与宗教在历史上曾经是浑然一体的,但现代国家的法与宗教都是分离的

  D.法与宗教都是社会规范,都对人的行为进行约束,但宗教同时也控制人的精神

  【答案】C

  【考点】法与宗教的关系

  【详解】法与宗教都是社会存在的反映,都是社会意识,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特定人群的世界观,是广义的文化现象的组成部分。在社会发展的早期,法与宗教规范是浑然一体的,没有严格分离,都是人们行为的规范。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类文明的进步,法与宗教逐渐分离,形成各自不同的调整范围。法只规范人们的行为,退出了对人们精神领域的调整。而宗教却在规范人们行的同时,还控制人的精神。在当今社会,除了政教合一的国家以外。其他国家的法与宗教都严格分离,只有政教合一的国家还把某些宗教教义作为本国法的渊源。根据上述关于法与宗教的一般知识可知选项A、B、D正确,C错误。故本题的答案为C.

  3.某地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该省人民代表大会所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定与国家某部委制定的规章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在此情形下,根据我国《宪法》和《立法法》,下列哪种处理办法是正确的?

  A.由国务院决定在该地方适用部门规章

  B.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在该地方是适用地方性法规还是适用部门规章

  C.由最高人院通过司法解释加以决定

  D.由国务院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或者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在该地方适用部门规章

  【答案】D

  【考点】立法中的法律冲突解决

  【详解】《立法法》第86条第1款第(二)项规定,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由此可知,本题的答案为D.

  4.关于法与社会相互关系的下列哪一表述不成立?

  A.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法的性质与功能决定于社会,法与社会互相依赖、互为前提和基础

  B.为了实现法对社会的有效调整,必须使法律与其他的资源分配系统进行配合

  C.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强调理性、正义和法律统治三者间的有机联系

  D.建设节约型社会,需要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科技和教育等多种手段

  【答案】A

  【考点】法与社会;法与和谐社会;法与节约型社会

  【详解】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认为,法是社会物质存在的反映,由社会物质存在决定,社会物质存在是法产生的基础。故选项A错误。法对社会的调整。主要表现为通过法律对社会有机体的疾病进行疗治,运用法律解决经济、政治、文化、。科技、道德、宗教等方面的各种社会问题,由此实现法的价值,发挥法的功能。但是法律不是万能的,在某些社会关系领域,法律的控制不是惟一的手段,或者说不是最佳的手段。因此为了有效地通过法律控制社会。还必须使法律与其他的资源分配系统(宗教、道德、政策等)进行配合。正是通过与经济、科技、文化和政治等社会领域,以及政策、宗教、道德等社会规范的互动,法律改造世界,维护人权,由此直接影响国家的发展进程,从而实现全方位的社会和谐。故选项B正确。民主法治是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之一,法治建设与和谐社会构建具有内在的高度统一性。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建立理性的法律制度,确立实质法治以及创新法律时社会的调整机制。其中所谓实质法治是指整个社会、一切个人和组织都服从和遵守体现社会正义的理性法律统治。理性、社会正义和法律统治三者的有机联系,构成新世纪新阶段科学的法治精神内涵。故选项C正确。建设节约型社会,就是要在社会生产、建设、流通、消费的各个领城,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切实保护和合理利用各种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以尽可能少的资源消耗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建设节约型社会要求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坚持资源开发与节约并重、把节约放在首位的方针,以节约使用资源和提高资源利用率为核心,以节能、节水、节材、节地、资源综合利用和发展循环经济为重点,以改革开放和科技进步为动力,推动体制创新、机制创新、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科技和教育等多种手段,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全面节约资源,加快经济发展模式转变,建立节约型的生产模式、消费模式和城市建设模式,务求建设节约型社会尽快取得实质性进展和明显成效。故选项D正确。综上可知,本题的答案为A.

  5.某医院确诊张某为癌症晚期,建议采取放射治疗,张某同意。医院在放射治疗过程中致张某伤残。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赔偿。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张某的伤残确系医院的医疗行为所致。但法官在归责时发现,该案既可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过错原则,也可适用《民法通则》第123条的无过错原则。这是一种法律责任竟合现象。对此,下列哪种说法是错误的?

  A.该法律责任竞合实质上是指两个不同的法律规范可以同时适用于同一案件

  B.法律责任竞合往往是在法律事实的认定过程中发现的

  C.法律责任竞合是法律实践中的一种客观存在,因而各国在立法层面对其作出了相同的规定

  D.法律解释是解决法律责任竞合的一种途径或方法

  【答案】C

  【考点】法律责任竟合;法律解释

  【详解】法律责任竞合,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导致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法律责任产生,而这些责任之间相互冲突的现象。它是法律上竞合的一种,既可以发生在同一法律部门内部,如民法上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也可以发生在不同的法律部门之间,如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等之间的竞合。法律责任的竞合是客观存在的,是因为不同的法律规范从不同的角度对社会关系加以调整,而由于法律规范的抽象性以及社会关系的复杂性,不同的法律规范在调整社会关系时可能会产生一定的重合,使得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不同的法律规范,面临数种法律责任,从而引起法律责任的竞合问题。法律责任竞合往往在法律事实的认定过程中被发现。实践中解决法律责任竞合的方法很多,包括法律解释、事实解释、辩证推理等。故选项A、B的说法是正确的。然而由于各国的社会基础不同,使得各国在立法上对法律责任竞合采取了不同的解决方法。故选项C的说法是错误的。综上可知,本题的答案为C.

  6.生物科技和医疗技术的不断发展,使器宫移植成为延续人的生命的一种手段。近年来,我国一些专家呼吁对器官移植进行立法,对器官捐献和移植进行规范。对此,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科技作为第一生产力,其发展、变化能够直接改变法律

  B.法律的发展和变化也能够直接影响和改变科技的发展

  C.法律既能促进科技发展,也能抑制科技发展所导致的不良后果

  D.科技立法具有国际性和普适性,可以不考虑具体国家的伦理道德和风俗习惯

  【答案】C

  【考点】法律与科技的关系

  【详解】法律与科技相互作用、相互影响。一方面科技对立法提出了新问题,为司法提供了新技术,科技促进法律观念的更新,促使法律方法的进步,但是科技的发展变化并不能直接改变法律本身。另一方面,法律也规范管理着科技活动,调整着科技竞争,促进科技成果的商品化,并抑制科技可能带来的消极作用,但法律的发展变化也并不能直接影响改变科技的发展。故选项A、B是错误的。此外,无论科技如何发展,法律如何更新,二者都以一国的伦理道德和风俗习惯为基础,具有某种地方性和特殊性。故选项D的说法不正确。综上可知,本题的答案为C.

  7.下列关于法律解释的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法律解释作为法律职业技术的核心,在任何有法律职业的国家中,其规则和标准没有不同

  B.法律解释方法是多种多样的,解释者往往只使用其中的一种方法

  C.法律解释不是可有可无的,而是必然存在于法律适用之中

  D.法律解释具有一定的价值取向性,因此,它是一种纯主观的活动,不具有客观性

  【答案】C

  【考点】法律解释

  【详解】法律解释是指一定的个人或组织对法律规定不清楚、不明确的地方所作的阐释和说明。法律解释是法律职业技术的核心,但是基于各国立法司法环境不同,传统各异,因此各国在法律解释的规则和标准上有所侧重,存在一定差异。故选项A的表述不正确。法律解释的方法是指解释者在进行法律解释时为了达到解释的目标所使用的方法,大体上都包括文意解释、目的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论理解释等,实践中解释者在进行法律解释时往往需要综合采用这些解释方法,从不同的角度阐释分析解释的对象。故选项B的表述不正确。法律解释既是人们日常法律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法律实施的一个重要的前提,是法律适用过程中不可或缺的步骤。故选项C的表述是正确的。法律解释具有一定的价值取向性,是指法律解释的过程是一个价值判断、价值选择的过程。人们创制并实施法律是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而这些目的又是以某些基本的价值为基础。这些目的和价值就是法律解释所要探求的法律意旨。在法律解释的实践中,这些价值一般体现为宪法原则和其他法律的基本原则,因此法律解释并非是一种纯主观性的活动,而有一定的客观性。故选项D的表述不正确。综上可知,本题的答案为C.

  8.一般说来,规定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应是宪法基本内容的两个方面。下列哪一部宪法没有明确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

  A.1918年的《苏俄宪法》

  B.1789年的《美国宪法》

  C.1791年的《法国宪法》

  D.1923年的《中华民国宪法》

  【答案】B

  【考点】中外宪法历史知识

  【详解】应用中外宪法的历史知识对题目中的几部宪法进行分析可知:《苏俄宪法》是全体俄国人民制定的宪法,是全体苏俄人民意志的体现,规定并保障了会民的基本权利。《美国宪法》是美国各阶层人民代表共同制定的,但只规定了国家基本制度的内容,关于公民权利的内容规定在其修正案中。《法国宪法》是人民与主权者共同制定的宪法,在一定程度上是人民与主权者妥协的产物,规定并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中华民国宪法》目的是为了维护主权者的统治,但也规定了有限的公民权利。所以,本题答案选B.

  9.按照宪法的理论,制宪主体不同于制宪机关。下列关于我国宪法的制宪主体或制宪机关的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制宪主体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制宪主休,全国人民代表人会常务委员会是我国的制宪机关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制宪机关,宪法起草委员会是它的具体工作机关

  D.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是我国的制宪机关

  【答案】D

  【考点】制宪主体与制宪机关

  【详解】根据宪法的一般理论:制宪机关是指一国有权制定宪法的国家机关,制宪机关是特定的国家机关,并且是拥有制定宪法权力的国家机关。制宪主体是国家主权的所有者,在我国人民是制宪主体,只不过间接行使该项权利而已。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它标志着第一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制宪机关。故本题答案为D.

  10.根据宪法制定的机关不同,可以把宪法分为民定宪法、钦定宪法和协定宪法。下列哪一部宪法是协定宪法?

  A.1830年法国宪法

  B.1779年美国《邦联条例》

  C.1889年日本宪法

  D.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

  【答案】A

  【考点】宪法的分类;外国宪法历史知识

  【详解】根据宪法制定的机关不同,可以把宪法分为民定宪法、钦定宪法和协定宪法。所谓民定宪法是指由民意机关或者全民公决制定的宪法。钦定宪法是指由君主或以君主名义制定和颁布的宪法。协定宪法是指由君主与国民或者与国民代表机关协商制定的宪法。根据外国宪法的历史知识,1830年法国宪法是由法国人民代表与君主协商制定的宪法,是协定宪法:1830年美国《邦联条例》、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是由人民或人民代表机关制定的,属于民定宪法。1889年日本宪法是以日本天皇名义颁布的宪法,属于钦定宪法。故,本题答案为A.

  11.“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杜会就没有宪法”的论断是由下列哪一部宪法文件予以明文规定的?

  A. 1789年的法国《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

  B. 1776年的北美《独立宜言》

  C. 1688年的英国《权利法案》

  D. 1918年的苏俄《被剥削劳动人民权利宣言》

  【答案】A

  【考点】外国宪法历史知识

  【详解】根据外国宪法历史知识可知:1789年的法国《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明文规定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1'776年的北美《独立宣言》规定了北美殖民地脱离英国殖民统治,建立独立自主的国家;1688年的英国《权利法案》。规定了人民的基本权利,并加以保护。1918年的苏俄《被剥削劳动人民权利宣言》第一次系统地规定了经济制度,扩大了宪法的调整范围。综上可知,本题答案为A.

  12.宪法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项不属于基层政权的范畴?

  A.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

  B.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

  C.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

  D.县人民政府

  【答案】D

  【考点】基层政权的范畴

  【详解】根据《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以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4条“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的规定,可知本题答案为D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是由哪一机关批准生效的?

  A.国务院

  B.全国人大

  C.全国人大常委会

  D.国家主席

  【答案】C

  【考点】条约的批准权限

  【详解】根据《宪法》第67条第(十四)项的规定,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可知本题答案为C.

  14.下列哪一项是我国宪法界定公民资格的依据?

  A.出生地主义原则

  B.血统主义原则

  C.国籍

  D.以血统主义为主、以出生地主义为辅的原则

  【答案】C

  【考点】国籍及其取得原则

  【详解】根据《宪法》第3条第1款的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因此判断一个人是否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标准是他是否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籍。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C.

  15.秦始皇时期,某地有甲乙两家相邻而居,但积怨甚深。有一天,该地发生了一起抢劫杀人案件,乙遂向官府告发系甲所为。甲遭逮捕并被定为死罪。不久案犯被捕获,始知甲无辜系被乙诬告。依据秦律,诬告者乙应获下列哪种刑罚?

  A.死刑

  B.迁刑

  C.城旦春

  D.答一百

  【答案】A

  【考点】诬告反坐原则

  【详解】秦律规定,故意担造事实与罪名诬告他人,即构成诬告罪。诬告者实行反坐原则,即以被诬告人所受的处罚,反过来制裁诬告者。本题案例中甲被乙诬告而被定为死罪,根据秦代诬告反坐的刑罚适用原则,对乙应以甲被判处的刑罚加以制裁,即乙应当被判处死刑。故本题选A.

  16.汉武帝时,有甲、乙二人争言相斗,乙以佩刀刺甲,甲之子丙慌忙以杖击乙,却误伤甲。有人认为丙“殴父也,当枭首。”董仲舒引用《春秋》事例,主张“论心定罪”,认为丙“非律所谓殴父,,。不当坐”。关于此案的下列哪种评论是错误的?

  A.“论心定罪”是儒家思想在刑事司法领域的运用

  B.以《春秋》经义决狱的主张是旨在建立一种司法原则

  C.“论心定罪”仅为一家之言,历史上不曾被采用

  D.“论心定罪”有可能导致官吏审判案件的随意性

  【答案】C

  【考点】《春秋》决狱;论心定罪

  【详解】汉代的《春秋》决狱是法律儒家化在司法领域的体现。其特点是根据儒家的经典《春秋》等著作中提倡的精神原则审判案件,而不仅仅依据汉律审案。《春秋》决狱实行“论心定罪”原则,其要旨是必须根据案情事实,追究行为人的动机,如犯罪人主观动机符合“忠”、“孝”精神,即使其行为构成社会危害,也可以减免刑事处罚。相反,犯罪人主观动机严重违背儒家倡导的精神,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也要认定犯罪给予严惩。以《春秋》经义决狱为司法原则,对传统的司法和审判是一种积极的补充。但如果仅以主观动机的善、恶判断有罪无罪或者罪行轻重,也会为司法官吏主观判断提供依据。综上可知,本题选C.

  17.唐朝开元年间,旅居长安的突某(来自甲国)将和某(来自乙国)殴打致死。根据唐律关于“化外人”犯罪适用法律的原则,下列哪一项是正确的?

  A.适用当时甲国的法律

  B.适用当时乙国的法律

  C.当时甲国或乙国的法律任选其一

  D.适用唐朝的法律

  【答案】D

  【考点】唐律中的化外人原则

  【详解】《唐律·明例律》规定:“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即同国籍外国侨民在中国犯罪的,由唐王朝按其所属本国法律处理,实行属人主义原则;不同国籍侨民在中国犯罪的,按唐律处罚,实行属地主义原则。故本题答案为D.

  18.乾隆年间,四川重庆府某甲“因戏而误杀旁人”,被判处绞监候。依据清代的会审制度,对某甲戏杀案的处理,适用下列哪一项程序?

  A.上报中央列入朝审复核定案

  B.上报中央列入秋审复核定案

  C……移送京师列入热审复核定案

  D.上报中央列入二司会审复核定案

  【答案】B

  【考点】清代会审制度

  【详解】清代会审制度包括秋审、朝审和热审。秋审是最重要的死刑复审制度。因在每年秋天(农历八月)举行得名。秋审审理对象是全国上报的斩、绞监候案件。朝审是时刑部判决的重案及京师附近的斩、绞监候案件进行的复审,于每年霜降后十日举行。热审是对发生在京师的答杖刑案件进行重审的制度,于每年小满后十日至立秋前一日举行而得名。三司会审是指由刑部、大理寺、都察院组成的中央三大司法机关(称为三法司)对重大疑难案件的共同会审。故本题答案为B.

  19.下列关于德国法律制度形成与发展的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A.1532年颁布的《加洛林纳法典》是一部和刑事诉讼法方面的法律,对德国封建法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B.“潘德克顿学派”的思想构成《德国民法典》的理论基础

  C.希特勒当政期间的德国法坚持维护资产阶级议会制和联邦制

  D.魏玛共和国时期的法律强调“社会本位”

  【答案】C

  【考点】德国法律制度形成与发展

  【详解】德国封建时代后期(1532年)出现了一部以帝国名义颁布的刑法典—《加洛林纳法典》。该法典主要包括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方面的内容,被多数邦国长期援用,对德国封建法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故选项A是正确的。《德国民法典》的起草者最终采取了“潘德克顿学派”的主张,按照罗马法《学说汇纂》阐发的民法五编制体例制定了民法典,相对19世纪其他大陆法系国家而言,结构更加严谨,逻辑更加严密,概念更加准确。故选项B是正确的。希特勒当政期间,德国颁布了一系列法西斯法令,废除了资产阶级议会民主制和联邦制,维护希特勒个人独裁和纳粹一党专政。故选项C是错误的。魏玛共和国时期德国加快了民主政治的进程,在沿用原有法律的同时,颁布了大量的“社会化”法律,开始强调“社会本位”。故选项D的表述是正确的。综上,本题答案为C.

  20.下列关于罗马私法的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A.罗马法有市民法和长官法之分,其中长官法的内容多为私法

  B.在罗马,早期采取“限定继承”的原则,后来逐步确立“概括继承‘的原则

  C.在罗马私法上,自然人的人格由自由权、市民权和家庭权三种身份构成

  D.罗马法的婚姻包括“有夫权婚姻”和“无夫权婚姻”两种

  【答案】B

  【考点】罗马私法的内容

  【详解】罗马法有市民法和长官法之分,市民法是适用于罗马市民的法律。长官法是古罗马的高级官吏或者长官〔知执政官、大法官、监察官、市政官和总督等)。在其职权范围内颁布的谕令。这些谕令积累而形成的法规,总称长官法或荣誉法。一般而言,大法官的谕令构成罗马私法的重要渊源。故选项A正确。在继承方面,罗马法早期采取“概括继承”的原则,后来逐步确立了“限定继承”的原则。故选项B的表述不正确。在罗马私法上,自然人的人格由自由权、市民权和家庭权三种身份构成。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三种身份权的人,才能在法律上享有完全的权利能力。上述三种身份权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人格即发生变化,罗马法称之为“人格减等”。故选项C正确。在婚姻家庭法方面,罗马法上的婚姻包括“有夫权婚姻”和“无夫权婚姻”两种。故选项D正确。故本题答案为B.

  21.《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下列关于这一制度的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A.因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占用单位应承担占用补偿义务,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B.国家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占用单位不承担占用补偿义务

  C.没有条件开垦的占用单位,应当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

  D.占用单位开垦耕地,应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开垦计划进行

  【答案】B

  【考点】国家耕地占用补偿制度

  【详解】《土地管理法》第31条第2款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故AC项正确。第3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垦耕地计划,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并进行验收。”故D项正确。第47条第1款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故B错误。故本题答案为B.

  22.根据《土地管理法》确立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对土地用途如何分类?

  A.国有单位用地、集体用地和私人用地

  B.城市用地、乡村用地和其他用地

  C.甲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D.工商业用地、农业用地和住宅用地

  【答案】C

  【考点】土地用途分类

  【详解】《土地管理法》第4条第1款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第2款规定:“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非农用地,拉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故本题答案为C.

  23.2005年6月,某县发生特大洪水,县防汛指挥部在甲村临时征用村东和村西的两块土地。其间实施的下列哪种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A.灾情发生后,在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向村委会宣布临时征用土地的决定

  B.抗洪期间,在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两块土地上各搭建一座存放抗洪物资的仓库

  C灾情结束后,在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拆除村东的仓库,将土地恢复原状后交还给甲村

  D.灾情结束后,在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以未来抗洪需要为由,保留村西的仓库至今

  【答案】D

  【考点】抢险救灾征用土地制度

  【详解】《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7条规定:“抢险救灾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属于临时用地的,灾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灾情结束后六个月内申请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故本题答案为D.

  24.刘家村在本村“四荒”土地发包过程中的下列哪种做法不符合《土地承包法》的规定?

  A.村东的荒沟通过招标方式发包给邻村人张某

  B.村西的荒丘通过拍卖方式发包给外乡人王某和陈某

  C.村北的荒山通过公开协商方式发包给县林业开发公司

  D.村南的荒滩依据村委会决议发包给本村人黄某、刘某和邱某组成的股份合作社

  【答案】D

  【考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详解】《土地承包法》第3条规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第18条第(三)项规定:“承包方案应当按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故A、B、C合法,荒滩发包不能由村委会决议决定,选项D不符合规定。故本题答案为D.

  25.关于税务登记的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事业单位均无需办理税务登记

  B.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办理税务登记

  C.个体工商户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之前办理税务登记

  D.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税务登记申报之后15日内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答案】B

  【考点】税务登记

  【详解】《税收征收管理法》第15条第1款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管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30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故本题答案为B.

  26.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下列哪一项?

  A.现金、实物

  B.现金、有价证券

  C.现金、实物、有价证券

  D.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期权

  【答案】C

  【考点】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范围

  【详解】《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0条规定,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故本题答案为C.

  27.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下列哪一类人属于该规定所指的关系人?

  A.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

  B.与商业银行有业务往来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C.甲商业银行的上级上管部门的负责人及其近亲属

  D.商业银行的客户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答案】A

  【考点】商业银行法对关系人的界定

  【详解】《商业银行法》第40条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货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货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货款条件。前款所称的关系人是指:(一)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货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二)前款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故本题答案为A.

  28.关于集体合同的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A.甲未建立工会的企业,集体合同应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B.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标准可以高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C.并非所有的企业都必须签订集体合同

  D.集体合同必须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查批准方能生效

  【答案】D

  【考点】劳动集体合同

  【详解】《劳动法》第33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故A、C项正确。第34条规定:“集体合同签订后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故D项错误。第35条规定:“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故B项正确。本题答案为D.

  29.今年是联合国秘书长的换届年,联合国将依据《联合国宪章》选举产生新任秘书长。根据《联合国宪章》,对于秘书长的选举程序,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由联合国安理会采取关于程序性事项的投票程序,直接表决选出秘书长

  B.由联合国大会直接选举,大会成员2/3多数通过

  C.由安理会采取实质性事项表决程序推荐秘书长候选人,经联合国大会以简单多数表决通过

  D.由安理会采取程序性事项表决程序推荐秘书长候选人,经联合国大会表决获2/3多数通过

  【答案】C

  【考点】联合国安理会秘书长的选举程序

  【详解】根据《联合国宪章》,联合国秘书长人选由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向联合国大会推荐,安理会推荐联合国秘书长人选适用非程序性事项表决程序。而宪章要求,对非程序性事项的决议表决,要求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在内的9个理事国一致同意。即任何一个常任理事国都不投反对票。联合国大会将要表决的事项分为一般问题和重要问题,对一般问题的决议采取简单多数通过;对于重要问题的决议采取2/3多数通过。而联合国大会通过新任秘书长的决议属于一般问题。故本题答案为C.

  30.风光秀丽的纳列温河是甲国和乙国的界河。两国的边界线确定为该河流的主航道中心线。甲乙两国间没有其他涉及界河制度的条约。现甲国提议开发纳列温河的旅游资源,相关旅行社也设计了一系列界河水上旅游项目。根据国际法的相关原则和规则,下列哪一项活动不需要经过乙国的同意,甲国即可以合法从事?

  A.在纳列温河甲国一侧修建抵近主航道的大型观光栈桥

  B.游客乘甲国的旅游船抵达乙国河岸停泊观光,但不上岸

  C.游客乘甲国渔船在整条河中进行垂钓和捕捞活动

  D.游客乘甲国游船在主航道上沿河航行游览

  【答案】D

  【考点】界水的利用

  【详解】由于纳列温河是甲国和乙国的界河,所以该河流是两国的界水。关于界水的利用和保护一般由边界文件加以规定。一般的,沿岸国对界水有共同的使用权。一国如欲在界水上建造工程设施,如桥梁、堤坝等,应取得另一方的同意,故A错误;除遇难或有其他特殊情况外,一方船舶不得在对方靠岸停泊,敌B错误;界河分属沿岸国家部分为该国领土,处于该国主权之下,所以渔民一般只能在界水的本国一侧捕鱼,故C错误;相邻国家在界水上享有平等的航行权。故本题答案为D.

  31.甲、乙两国为陆地邻国。由于边界资源的开采问题,两国产生了激烈的武装冲突,战火有进一步蔓延的趋势。甲、乙均为联合国成员国。针对此事态,如果拟通过联合国安理会采取相关措施以实现停火和稳定局势,那么,根据《联合国宪章》有关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只有甲、乙两国中的任一国把该事项提交安理会后,安理会才有权对该事项进行审议

  B.在对采取措施的决议草案进行表决时,若获得全体理事国中1/2.多数的同意,其中包括常任理事国的一致同意,该决议即被通过

  C.在对采取措施的决议草案进行表决时,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中任何一国投弃权票,不妨碍该决议的通过

  D.只有得到甲、乙两国的分别同意,安理会通过的上述决议才能对其产生拘束力

  【答案】C

  【考点】安理会的职权与表决程序

  【详解】根据《联合国宪章》,安理会的职权之一就是促使争端的和平解决,它可以依职权主动采取相关措施以实现停火和稳定局势。故A错误;而宪章将安理会表决事项分为程序性事项和非程序性事项。安理会的每一个理事国有一个投票权。程序性事项,由1个理事国中的9个同意即可决定。对程序性事项以外的一切事项,都需要经包括5个常任理事国在内的9个理事国同意才能通过,因此称为“大国一致”的原则,即任何一个常任理事国都不投反对票。而安理会做出采取相关措施以实现停火和稳定局势决定属于非程序性事项。因此要求包括5个常任理事国在内的9个理事国一致同意,故B错误;实践中,常任理事国的弃权或缺席不视为否决,不影响决议的通过。故C正确。安理会为制止和平的破坏、和平的威胁和侵略行为而作出的决定,以及依照宪章规定的其他职能作出的决定,对当事国和所有成员国都具有构束力,不论该国是否同意。故D错误。故本题答案为C.

  32.戴某为某省政府的处级干部。两年前,戴父在甲国定居,并获甲国国籍。2006年7月,戴父去世。根据有效遗嘱,戴某赴甲国继承了戴父在甲国的一座楼房。根据甲国法律,取得该不动产后,戴某可以获得甲国的国籍,但必须首先放弃中国国籍。于是戴某当时就在甲国填写了有关表格,声明退出中国国籍。其后,戴某返回国内继续工作。针对以上事实,根据我国《国籍法》的规定,下列哪项判断是正确的?

  A.戴某现在已自动丧失了中国国籍

  B.戴某现在只要在中国特定媒体上刊登相关声明,即退出中国国籍

  C.戴某现在只要向中国有关部门申请退出中国国籍,就应当得到批准

  D.戴某现在不能退出中国国籍

  【答案】D

  【考点】退出中国国籍的限制

  【详解】我国《国籍法》第12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而题目中戴某为某省政府的处级干部,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不得退出中国国籍。故本题答案为D.

  33.嘉易河是穿越甲、乙、丙三国的一条跨国河流。1982年甲、乙两国订立条约,对嘉易河的航行事项作出了规定。其中特别规定给予非该河流沿岸国的丁国船舶在嘉易河中航行的权利,且规定该项权利非经丁国同意不得取消。事后,丙国向甲、乙、丁三国发出照会。表示接受该条约中给予丁国在嘉易河上航行权的规定。甲、乙、丙、丁四国都是《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缔约国。对此,下列哪项判断是正确的?

  A.甲、乙两国可以随时通过修改条约的方式取消给予丁国的上述权利

  B.丙国可以随时以照会的方式,取消其承担的上述义务

  C.丁国不得拒绝接受上述权利

  D.丁国如果没有相反的表示,可以被推定为接受了上述权利

  【答案】D

  【考点】条约时第三国的效力

  【详解】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当一个条约有意为第三国创设权利时,原则上应征得第三国的同意。但是,如果第三国没有相反的表示,应推断其接受这项权利,不必以书面形式明示接受。故本题答案为D.

  34.甲国与乙国在一场武装冲突中,各自俘获了数百名对方的战俘。甲、乙两国都是1949年关于对战时平民和战争受难者保护的四个《日内瓦公约》的缔约国。根据《日内瓦公约》中的有关规则,下列哪种行为不违背国际法?

  A.甲国拒绝战俘与其家庭通信或收发信件

  B.甲国把乙国的战俘作为战利品在电视中展示

  C.乙国没收了甲国战俘的所有贵重物品,卜缴乙国国库

  D.乙国对被俘的甲国军官和甲国士兵给予不同的生活待遇

  【答案】D

  【考点】战俘待遇

  【详解】1……根据《日内瓦公约》,战俘营享有规定的合法待遇和相关权利。主要包括:准许战俘和其家庭通讯和收寄信件;不得侮辱战俘的人格和尊严;战俘的金钱和贵重物品可以由拘留国保存,但不得没收;战俘除因其军职等级、性别、健康、年龄、及职业资格外,一律享有平等待遇,不得歧视。故本题答案为D.

  35.甲公司在德国注册成立,在中国进行商业活动时与中国的乙公司发生商务纠纷并诉诸中国法院。法院经审理查明:中公司的控股股东为英国人,甲公司在德国、英国和中国均有营业所。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法院应如何选择确定本案甲公司营业所?

  A.以其德国营业所为准

  B.以其英国营业所为准

  C.以其中国营业所为准

  D.以当事人共同选择的营业所为准

  【答案】C

  【考点】跨国公司营业所积极冲突时的确定

  【详解】《民法通则意见》第185条规定:“当事人有两个以上营业所时,应以与产生纠纷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所为准;当事人没有营业所的,以其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准。”本题中,甲公司在中国进行商业活动时与中国的乙公司发生商务纠纷,并且甲会司在德国、英国和中国均有营业所,可以认定中国营业所为与纠纷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所。法院应选择甲公司中国营业所为本案中的营业所。故本题答案为C.

  36.依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下列哪项判断是正确的?

  A.对于在我国境内没有住所的外国被告提起涉外侵权诉讼,只有该侵权行为实施地在我国境内时,其所属辖区的中级人民法院才可以对该侵权诉讼行使管辖权

  B.我国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选择我国法院的书面协议对涉外民事诉讼行使管辖权

  C.对原本无权管辖的涉外民事诉讼,只要该诉讼的被告前来出庭应诉,我国法院就可以对其行使管辖权

  D.因在中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只能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

  【答案】B

  【考点】涉外民事诉讼的管辖

  【详解】《民事诉讼法》24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第19条第1款的规定,重大涉外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尽管该侵权行为可以由我国法院管辖,但只有具备重大涉外案件的条件,才能由所属区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A错误;第244条规定:“涉外合同或者沙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B正确;第245条:“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时人民法院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该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因此,不是无管辖权而是对管辖权无异议的情况下,当事人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该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故C错误;第246条:“因在中国展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发生纠纷引起的诉讼由中国法院专属管辖。”因此,当事人可以向其他国家的法院起诉,但是中国法院具有此类案件的专属管辖权,D错误。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B.

  37.李某(具有中国国籍)长期居住在甲国,一年前移居乙国并取得当地住所。现李某去世而未立遗嘱。李某生前在中国有投资股权和银行存款。乙国关于法定继承的冲突规范规定,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本国法律。现李某的丙国籍的儿子和女儿为继承李某在华的股权和存款发生争议,并诉诸中国法院。依照我国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下列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哪项是正确的?

  A.应适用乙国法律,因为李某去世时居住在乙国

  B.应适用甲国法律,因为李某长期居住在甲国

  C.应适用丙国法律,因为李某的儿子和女儿均具有丙国国籍

  D.应适用中国法律,因为李某具有中国国籍,且争议的遗产位于中国

  【答案】A

  【考点】遗产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

  【详解】《民法通则》第149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根据乙国关于法定继承的冲突规范规定,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本国法律。而李某具有中国国籍,投资股权和银行存款为动产,故应按照《民法通则》第149条的规定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乙国的法律。所以本题答案为A.

  38.我国G公司与荷兰H公司正就签订一项商务合同进行谈判。针对该合同可能产生的争议,H公司提出,如发生争议应尽量协商调解解决,不成再提请仲裁或进行诉讼。在决定如何回应此方案之前,G公司向其律师请教。该律师关于涉外民商事纠纷调解的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A.调解是有第三人介人的争议解决方式

  B.当事人双方在调解人的斡旋下达成的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C.在涉外仲裁程序中进行的调解,仲裁庭无须先行确定双方当事人对调解的一致同意即可直接主持调解

  D.在涉外诉讼中,法官也可以对有关纠纷进行调解

  【答案】C

  【考点】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方式

  【详解】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方式包括调解、仲裁、诉讼。调解是当事人自愿将争议提交给第三者,并在第三者的主持和促使下达成和解协议,解决争议的方法。故A正确;但是当事人间的调解协议仅具有合同的效力,不能够强制执行。故B正确;仲裁是指根据当事人事先或者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将争议提交给他们选定的仲裁机构,由仲裁机构依法作出裁决,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仲裁过程中,仲裁庭可以征得当事人同意后进行调解,调解成功即结案。故C错误;诉讼是指由有管辖权的法院依法时当事人之间的争议进行裁判以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诉讼过程中,合议庭可以征得当事人同意后进行调解,调解成功即结案。故D正确。所以本题答案为C.

  39.世界各国都将公共秩序保留作为捍卫本国根本利益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关于这一制度,下列哪项判断是错误的?

  A.我国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仅在适用外国法律将违反我国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才可以适用,其结果为排除相关外国法律的适用

  B.在英美普通法系国家中,“公共秩序”的概念一般表述为“公共政策”

  C.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已经为国际条约所规定

  D.我国法律中常常采用“社会公共利益”来表述“公共秩序”的概念

  【答案】A

  【考点】公共秩序保留

  【详解】公共秩序保留是指外国法律本身或其适用将违反我国社会公共利益时,法院可以排除相关外国法律的适用。故A错误;英国以“公共政策”这一概念代替欧洲大陆国家所适用的“公共秋序”概念,其法院在实践中对于违反英国公共政策的法律可以拒绝适用。故B正确;而我国法律中常常采用“社会公共利益”来表述“公共秋序”这一概念。由于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普遍性、客观性与重要性,该制度已经为有关国际条约所规定。故C、D正确。所以本题。答案为A.

  40.中国x公司与美国Y公司订立一项出门电器合同,约定有关该合同争议的解决适用《美国统一典》。x公司负责安排巴拿马籍货轮运输,并约定适用《海牙规则》。该批货物在中国港口装船时因操作失误使码头装卸设备与船舶发生了碰撞,导致船舶与部分货物的损失。依照我国有关法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该案应由中国该港口辖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B.该案应由中国该港日辖区海事法院管辖

  C.出口合同的双方选择适用《美国统一商法典》的约定是无效的

  D.运输合同应当适用中国法

  【答案】B

  【考点】涉外合同法律适用,涉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管辖

  【详解】《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7条第(一)项规定:“因沿海港口作业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故B正确;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只是规定了因沿海港口作业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而没有规定必须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A错误;《民法通则》 第14条第1款规定:“涉外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纠纷应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双方可以选择《美国统一商法典》作为合同适用的法律,故C错误;《民法通则》第145条第2款规定:“涉外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只有在当事人没有选择的时候,才能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故D错误。所以本题答案为B.

  41.甲公司在中国签发一张以德国乙公司为受益人,以德国丙银行为付款人的汇票。乙公司在德国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西班牙丁公司,丁公司向丙银行提示承兑时被拒绝。依照我国《票据法》,关于此案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甲公司是否有签发该票据的能力应依德国法

  B.该汇票的背书争议应适用西班牙法

  C.该}j……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中国法

  D.丙银行拒绝承兑后,该汇票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德国法

  【答案】C

  【考点】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

  【详解】《票据法》第96条第1款规定:“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由于甲公司的本国法无法确定,故A错误;第98条:“票据的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行为,适用行为地法律。”因此,该汇票的背书争议应适用德国(行为地)法,故B错误;第97条第1款规定:“汇票。、本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因此,该汇票出票时的记载事

  项适用中国(出票地)法,故C正确;第99条:“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法律。”此,该汇票的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中国(出票地)法。故D错误。所以本题答案为C.

  42.关子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最惠国待遇制度,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由于在WTO不同的协议中,最惠国待遇的含义不完全相同,所以,最惠国待遇的获得是有条件的

  B.在WTO中;最惠国待遇是各成员相互给予的,每个成员既是施惠者,也是受惠者

  C.对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修改需经全体成员4/5同意才有效

  D.区域经济安排是最惠国待遇义务的例外,但边境贸易优惠则不是

  【答案】B

  【考点】WTO的最惠国待遇制度

  【详解】WTO的最惠国待遇制度表现出普遍性、相互性、自动性和统一性的特点。WTO中某成员给予另一成员在货物贸易方面的优惠、特权和豁免都必须同样给予所有其他成员,每一成员既是施惠者,也是受惠者。故B正确;不应歧视其中任何一个成员,也不应存在特殊的双边互惠关系,最惠国待遇义务具有立即性和无条件性,每一成员自动享有其他成员给予其他任何国家的最惠国待遇。故A错误;根据WTO的规定,对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修改必须经全体会成员方同意才有效。故C错误;最惠国待遇的适用例外包括:边境贸易、普遍优惠制度、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等等。故D错误。所以本题答案为B.

  43.根据保护知识产权的《巴黎公约》,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巴黎公约》的优先权原则适用于一切工业产权

  B.《巴黎公约》关于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是对成员国商标权保护的最高要求

  C.《巴黎公约》的国民待遇原则不适用于在我国海南省设有住所的非该公约缔约国国民

  D.对于在北京农展馆举行的农业产品国际博览会上展出的产品中可以取得专利的发明,我国给予临时保护

  【答案】D

  【考点】《巴黎公约》对国际知识产权的保护

  【详解】《巴黎公约》的优先权原则并不适用于一切工业产权,它只适用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商品商标。故A错误;。 《巴黎公约》关于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是对成员国商标权保护的最低要求。故B错误;《巴黎会约》的国民待遇原则适用于公约缔约国国民和在任何一个缔约国内设有住所或真实有效营业所的非缔约国国民。故C错误; 《巴黎公约》临时保护原则是指缔约国对在任何一个成员国境内举办的或经官方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的商品可以取得专利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可以注册的商标给予临时保护。故D正确。所以本题答案为D.

  44.根据中国法律,如果中国商务部终局裁定确定某种进口产品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倾销税。下列关于反倾销税的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反倾销税只对终局裁定公告之日后进口的产品适用

  B.反倾销税税额不得超过终局裁定的倾销幅度

  C.反倾销税和价格承诺可以同时采取

  D.反倾销税的纳税人应该是倾销产品的出口商

  【答案】B

  【考点】反倾销税

  【详解】根据我国《反倾销条例》规定,反倾销税对终局裁定公告之日后进口的产品适用,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追溯征收。第43条规定:“终裁决定确定存在实质损害,并在此前已经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的,反倾销税可以对已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期间追溯征收。终裁决定确定存在实质损害威胁,在先前不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将会导致后来作出实质损害裁定的情况下已经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的,反倾销税可以对已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期间追溯征收。”故A错误;第42条规定:“反倾销税税额不超过终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故B正确;第31条规定:“倾销进口产品的出口经营者在反倾销调查期间,可以向商务部作出改变价格或者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的价格承诺。商务部可以向出口经营者提出价格承诺的建议。商务部不得强迫出口经营者作出价格承诺。”第33条第1款规定:“商务部认为出口经营者作出的价格承诺能够接受并符合公共利益的,可以决定中止或者终止反倾销调查,不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或者征收反倾销税。中止或者终止反倾稍调查的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因此,反倾销税和价格承诺不能同时采取,故C错误;第40条规定:“反倾销税的纳税人为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故D错误。所以本题答案为B.

  45.2006年初,甲国x公司(卖方)与中国Y公司(买方)订立货物买卖合同。Y公司向中国某银行申请开出了不可撤销信用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Y公司派驻甲国的业务人员了解到,该批货物很可能与合同严重不符且没有价值,于是紧急通知Y公司总部。Y公司随即向有管辖权的中国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裁定止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依照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A.Y公司须证明存在X公司交付的货物无价值或有其他信用证欺诈行为的事实,其要求才可能得到支持

  B.开证行如发现有信用证欺诈事实并认为将会给其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时,也可以向法院中请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

  C.只有在法院确认国外议付行尚未善意地履行付款义务的情况下,才能裁定止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

  D.法院接受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申请后,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答案】C

  【考点】信用证欺诈的处理

  【详解】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规定:“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一)受益人伪造单据或者提交记载内容虚假的单据;(二)受益人恶意不交付货物或者交付的货物无价值;(三)受益人和开证申请人或者其他第三方串通提交假单据,而没有真实的基础交易;(四)其他进行信用证欺诈的情形。”第9条规定:“开证申请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有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并认为可能造成损失,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停正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故B正确;第12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接受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中止支付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故D正确;根据第11条规定,当事人在起诉前申请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需提供证据材料证明存在本规定第8条的情形。故A正确;第1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的,应当裁定中止支付或者判决终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开证行的指定人、授权人已按照开证行的指令善意地进行了付款;(二)开证行或者其指定人、授权人己对信用证项下票据善意地作出了承兑;(三)保兑行善意地履行了付款义务;(四)议付行善意地进行了议付。“故C错误。所以本题答案为C.

  46.关于海上货物运输中的迟延交货责任,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海牙规则》明确规定承运人对迟延交付可以免责

  B.《维斯比规则》明确规定了承运人迟延交付的责任

  C.《汉堡规则》只规定了未在约定时间内交付为迟延交付

  D.《汉堡规则》规定迟延交付的赔偿为迟交货物运费的2.5倍,但不应超过应付运费的总额

  【答案】D

  【考点】海上货物运输中的迟延交货责任

  【详解】《海牙规则》规定的承运人的免责共有17项,依第4条第2款的规定,对由于下列原因引起或造成的货物的灭失或损害,承运人不负责任:(1船长、船员、引水员或承运人的雇佣人在驾驶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不履行职责;(2)火灾,但由于承运人实际过失或私谋所造成者除外;(3)海上或其他可航水域的风险、危险或意外事故;(4)天灾;(5)战争行为;(6)公敌行为;(7)君主、统治者或人民扣留或拘禁或依法扣押;(8)检疫限制;(9)货物托运人或货主、其代理人或代表的行为或不行为;(10)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局部或全面的罢工、关厂、停工或劳动力受到限制;(11),暴乱和民变;(12)救助或企图救助海上人命或损害;(13)由于货物的固有瑕疵、性质或缺陷所造成的容积或重量的损失,或任何其他灭失或损害;(14)包装不当;(15)标志不清或不当;(16)尽适当的谨慎所不能发现的潜在缺陷;(17)不是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或是承运人的代理人或受雇人员的过失或疏忽所引起的任何其他原因。可见,《海牙规则》没有规定承运人对迟延可以免责,故A错误;《维斯比规则》的内容主要是时《海牙规则》的补充和修改,没有规定承运人迟延交付的责任,故B错误;《汉堡规则》规定,承运人对火灾所引起的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负赔偿责任,但索赔人需证明承运人、其受雇人或代理人有过失。《汉堡规则》所规定的延迟交付是指在未在约定的时间内交付,或在无约定的情况下,未在合理的时间内交付。故C错误;《汉堡规则》规定,承运人对延迟交付的赔偿责任限额为延迟交付应付运费的2.5倍,但不应超过应付运费的总额。故D正确。所以本题答案为D.

  47.下列有关审判制度的哪种说法是错误的?

  A.我国的审判制度是在“议行合一”的制度框架下建立的

  B.按照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的主体是法院

  C.世界上许多国家的诉讼活动实行审判中心主义,其侦查起诉程序被称为“审判前程序”

  D.实行三权分立的国家,其法院和政府均隶属于议会,议会对它们的权力进行制约

  【答案】D

  【考点】审判制度

  【详解】我国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议行机关,代表人民行使权力。我国的审判机关是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因此,审判制度是在“议行合一”的制度框架下建立的。故A正确; 《法院组织法》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故B正确;许多国家刑事诉讼的目的是为了查明犯罪事实,追究刑事责任。而查明犯罪事实,追究刑事责任是审判机关的职责。侦查起诉只是帮助法院查明犯罪事实,正确追究刑事责任而已。故C正确;实行三权分立的国家,其法院、政府和议会是相互独立的,相互制衡的,三者互不隶属。故D错误。所以本题答案为D.

  48.根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有四类案件实行不公开审理。下列哪一项不属于不公开审理的范围?

  A.已满16周岁的张某抢劫案

  B.刘某以性生活不和谐提出与丈夫离婚且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C.著名艺人王某起诉某报社和厂家侵犯其肖像权且以涉及个人隐私为由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D.甲公司起诉陈某和乙公司侵犯其技术秘密且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答案】C

  【考点】公开审判

  【详解】《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第2款规定:“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故A不公开审理;《民事诉讼法》12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故B和D都不公开审理。所以本题答案为C.

  49.根据律师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我国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享有11个方面的权利。下列哪种权利在这些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

  A.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信的权利

  B.提出新证据的权利

  C.执业活动中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的权利

  D.要求法官签发调查令的权利

  【答案】D

  【考点】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享有的权利

  【详解】《律师法》第30条规定:“律师参加诉讼活动,依照诉讼法律的规定,可以收集、查阅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会见和通信,出席法庭,参与诉讼,以及享有诉讼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其辩论或者辩护的权利应当依法保障。”《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第37条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第75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民事诉讼法》第61条:“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查阅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行政诉讼法》第30条第1款规定:“代理诉讼的律师,可以依照规定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可以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证据。对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保密。”可见,在《律师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律师要求法官签发调查令的权利。本题的答案为D.

  50.法律援助制度是世界上许多国家普遍采用的一项司法救济制度。下列关于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A.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是法律援助的责任主体

  B.法律援助机构既包括四级政府的法律援助组织,也包括社会团体、民间组织的法律援助组织

  C.法律援助的实施形式包括法律援助咨询、刑事代理、民事代理。、行政代理、仲裁代理、刑事辩护、调解和公证等方式

  D.在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时,法律援助人员未经法律援助机构批准,不得终止法律援助或者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法律援助事项

  【答案】A

  【考点】法律援助制度

  【详解】《法律援助条例》第3条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故法律援助的责任主体是政府,故A错误;第4条第1款规定:“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第5条第1款规定:“直辖市、设区的市或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故B正确;法律援助的方式很多,包括1.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2.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3.民事代理和行政诉讼代理;4.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5.公证证明;6.其他形式法律服务等等。故C正确;第23条规定:“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核实的,应当终止该项法律援助:(一)受援人的经济收入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二)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被撤销的;(三)受援人又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四)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故D正确。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正确答案。少答或多答均不得分。本部分51一90题,每题2分,共80分。

  51.汪某和范某是邻居,某天,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范某怒而挥刀砍向汪某,致汪某死亡。事后,范某与汪某的妻子在中间人的主持下,达成“私了”。后汪某父母得知儿子身亡,坚决不同意私了,遂向当地公安部门告发。公安部门立案侦查之后,移送检察院。最后,法院判处范某无期徒刑,同时判决范某向江某的家属承担民事责任。就本案而言,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该案件形成多种法律关系

  B.引起范某与司法机关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属于法律事件

  C.该案件中,范某与检察院之间不存在法律关系

  D.范某与汪某的家属之间不形成实体法律关系

  【答案】BCD

  【考点】法律关系;法律事实

  【详解】法律关系是指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律关系作不同的分类。法律事实是由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它包括事件和行为。所谓事件是指与人的意志无关的客观情况。行为是指在人的意志支配下的身体活动。根据上述理论,引起范某与司法机关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属于法律行为。并由于范某的行为,在范某与检察院之间形成刑事诉讼法律关系,在范某与汪某的家属之间形成了因范某的犯罪行为直接导致的物质损失而引起的损害赔偿为内容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故本题中只有选项A的说法正确。因此本题答案为BCD.

  52.20世纪90年代初,传销活动在中国大陆流行时,法律法规对此没有任何具体规定。当时,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对这类案件的处理往往依据《民法通则》第7条。该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这说明法律原则具有哪些作用?

  A.法律原则具有评价作用

  B.法律原则具有裁判作用

  C.法律原则具有预测作用

  D.法律原则具有强制作用

  【答案】ABCD

  【考点】法律原则的作用

  【详解】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是法律诉讼、法律程序和法律裁决的确认规范。法律原则具有弥补法律漏洞,评价、预测法律行为,制裁违法行为,指导司法审判等作用,在本题当中,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在没有具体法律规范的情况下,依据法律原则对传销行为加以处理,体现了法律原则评价、裁判作用、预测作用、强制的作用。所以,本题答案为ABCD.

  53,村民姚某育有一子一女,其妻早逝。在姚某生前生活不能自理的5年时间里,女儿对其日常生活进行照顾。姚某去世之后留有祖传贵重物品若干,女儿想分得其中一部分,但儿子认为,按照当地女儿无继承权的风俗习惯,其妹不能继承。当地大部分村民也指责姚某的女儿无理取闹。对此,下列哪些说法可以成立?

  A.在农村地区,应该允许风俗习惯优先于法律规定

  B.法与习俗的正当性之间存在一定的紧张关系

  C.中国法的现代化需要处理好国家的制定法与“民间法”之间的关系

  D.中国现行法律与中国人的传统观念有一定的冲突

  【答案】BCD

  【考点】法与习惯的关系;法的现代化

  【详解】法与习惯都是调整人们的行为规范,都在社会生活中调整着人们的行为。二者既相互补充又相互冲突。在我国没有承认习惯作为正式法律渊源的情况下,在习惯与法律规定冲突的情况下就要按照法律的规定行事。与此同时,在法律现代化的过程中还要处理好法律与习惯的关系,使二者和谐共存。故本题中只有选项A的表述不正确。所以,本题答案为BCD.

  54,孙某。早年与妻子吕某离婚,儿子小强随吕某生活。小强15岁时,其祖父去世,孙某让小强参加葬礼二小强与祖父没有感情,加。上吕某阻挡,未参加葬礼。从此,孙某就不再支付小强的抚养费用。吕某和小强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责令孙某承担抚养费。在法庭上,孙某提出不承担抚养费的理由是,小强不参加祖父葬礼属不孝之举,天理难容。法院没有采纳孙某的理由,而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判决吕某和小强胜诉。根据这个事例,下面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一个国家的法与其道德之间并不是完全重合的

  B.法院判决的结果表明:一个国家的立法可以不考虑某些道德观念

  C.法的适用过程完全排除道德判断

  D.法对人们的行为的评价作用应表现为评价人的行为是否合法或违法及其程度

  【答案】ABD

  【考点】法与道德;法的规范作用

  【详解】法与道德都是调整人们的行为规范,法通过评价人们的行为是否合法来规范人们的行为,道德通过评价人们的行为是否合道德来规范人们的行为。二者在社会生活中共同发挥着作用。虽然道德对立法具有指导作用,是评价法律善与恶的标准,但二者仍有不一致的地方,法律仅仅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尽管如此,仍不能忽视道德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所起的作用。故本题中只有选项C的说法不正确。所以,本题答案为ABD.

  55.小丽是陈某的养女,在22岁时准备与其结识半年的男朋友结婚。陈某以小丽岁数小、与男朋友认识时间太短等为由,不同意两人结婚,并禁止他们来往。从此,陈某只要发现小丽与男朋友来往,就对她拳脚相加,而且不允许她周末外出。小丽忍无可忍,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该法院根据我国《刑法》第257条第1款的规定(即“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判处陈某拘役2个月。根据该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法院所引用的刑款所规定的内容属于任意性法律规则

  B.该刑法条款对小丽的起诉行为起到了一种确定性的指引作用

  C.法院在该案件中适用的法律推理属于演绎推理

  D.法院在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中不需要运用价值导引的思考方式

  【答案】 BC

  【考点】法律规则;法律规范的作用;法律推理

  【详解】根据强制程度的不同可以将法律规范分为强制性法律规范和任意性法律规范。强制性法律规范是必须适用的规范,不允许当事人选择。任意性法律规范是允许当事人选择适用的法律规范。刑法规范都是必须强制适用的,属于强制性法律规范。故选项A的说法不正确。法的指引作用是指通过法律规范指引人们的行为,本案中,小丽依据刑法规范向法院提起诉讼,该刑法规范对小丽的起诉行为起到了一种确定性的指引作用。故选项B的说法正确。演绎推理是指从一般到特殊的逻辑推理方法,法院应用制定法判案时运用的都是演绎推理。故选项C的说法正确。法院在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中虽然主要依据法律规定,但仍需要运用价值导引的思考方式。故选项D的说法不正确。所以,本题答案为BC.

  56.《刑法》第263条规定,持枪抢劫是抢劫罪的加重理由,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冯某抢劫了某出租车司林的钱财。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确认,冯某抢劫时使用的是仿真手枪,因此,法官在对冯某如何量刑上发生了争议。法官甲认为,持仿真手枪抢劫系本条款规定的持枪抢劫,而且立法者的立法意图也应是这样。因为如果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不将仿真手枪包括在枪之内,就会在该条款作出例外规定。法官乙认为,持仿真手枪抢劫不是本条款规定的持枪抢劫,而且立法者的意图并不是法律本身的目的;刑法之所以将持枪抢劫规定为抢劫罪的加重事由,是因为这种抢劫可能造成他人伤亡因而其危害性大,而持仿真手枪抢劫不可能造成他人伤亡,因而其危害性并不大。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法官甲对《刑法》第263条规定的解释是一种体系解释

  B.法官乙对《刑法》第263条规定的解释是一种目的解释

  C.法官对仿真手枪是不是枪的判断是一种纯粹的事实判断

  D.法官的争议说明:法律条文中所规定的 “词”的意义具有一定的开放性,需要根据案件事实通过“解释学循环”来确定其意义

  【答案】BD

  【考点】法律解释;法的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

  【详解】法律解释是指一定的个人或者组织对法律规定含义的说明。法律解释的方法很多,有体系解释、目的解释、历史解释、文义解释等。所谓体系解释,也称逻辑解释、系统解释,是指从法律条文的体系结构方面所作的解释,它将被解释的法律条文放在整部法律中乃至于整个法律体系中,联系此法条与其他法条的相互关系来解释法律。而本案中法官甲对《刑法》的解释不符合体系解释的含义,故选A不正确。目的解释是指依据立法者的目的而进行的解释,它不仅是指原先制定该法时的目的,也可以指探求该法律在当前条件下的需要;既可以指整部法律的目的,也可以指个别法条、个别制度的目的。由此可知选项B正确。法官在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中不仅要进行事实判断,。还要进行法律判断。故选项C不正确。由于法律词语本身具有不确定性,使得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需要根据案件事实通过“解释学循环‘。来确定某些词语的意义,即整体只有通过理解它的部分才能得到理解,而对部分的理解又只能通过对整体的理解才能达到。这种解释学循环可以帮助人们防止孤立地、断章取义地曲解法律。所以选项D是正确的。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BD.

  57……当代宪法呈现出多种发展趋势,下列哪些选项体现了宪法在配置国家权力方面的发展趋势?

  A.行政权力扩大

  B.中央权力扩大

  C.议会主权

  D.地方自治

  【答案】AB

  【考点】宪法发展趋势

  【详解】当代宪法呈现出多种发展趋势,主要表现为:行政权力扩大和中央权力扩大;宪法内容的更加丰富完备;重视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重视宪法保障;宪法发展国际化趋势加强;形式上逐步发展。体现了宪法在配置国家权力方面就是行政权力扩大和中央权力扩大。所以,本题答案为AB.

  58.关于省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的任免,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由省高级人民法院任免

  B.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由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C.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D.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由省高级人民法院任免

  【答案】 BC

  【考点】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的任免

  【详解】《人民法院组织法》第35条第2款规定:“在省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由省、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省、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BC.

  59.《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2条、第20条分别对宪法第10条第4款、第3款进行了修改。关于这些修改,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明确了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B.确认了国家对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支配权力

  C.明令禁止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D.明确了国家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的公共目的和补偿义务

  【答案】AD

  【考点】我国的土地制度

  【详解】《宪法修正案》第2条将宪法第10条第4款:“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修改为:“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第20条将宪法第10条第3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修改为:“国家为了会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汁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与补偿。”该两条修正案并未确定国家对土地使用权的支配权力,所以B不选。C项不是被修改的内容,也不选,综上,本题答案为AD.

  60.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某市市长的哪些意见是错误的?

  A.某县为了大力发展科技。请市政府选派1名博士来挂职担任科技副县长。有人提出,副县长应通过人大选举。市长答复;县长需要通过选举产生,而副县长可以由上级委派

  B.某县刚被确定为民族自治县,市长指示: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县法院和县检察院的院长和检察长应当更换为自治民族的公民

  C.某县地域宽广,为了便于经济建设和行政管理,县政府请示市政府:拟设立5个区公所,分别管辖所属的30余个乡镇。市长答复:此事经县人大通过即可

  D.市长指示:为了提高村民委员会整体素质,市里抽调一批应届高校毕业生担任村民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

  【答案】ABCD

  【考点】副县长的产生;民族自治机关;派出机关的设立;批准权;村委会主任、副主任的产生

  【详解】《宪法》101条第1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分别选举并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省长和副省长。、市长和副市长、县长和副县长、乡长和副乡长。”所以,副县长也必须经过选举产生,A项错误。《民族区域自治法》第15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指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17条规定:”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民族自治地方的法院和检察院不是民族自治机关,院长和检察长不是必须由自治民族的公民担任,B项错误。《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组织法》68条第2款规定:”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个区公所,作为它的派出机关。“所以,设立区公所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C.项错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l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D项错误,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BCD.

  61.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下列关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预备会议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主持

  B.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选举主席团。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主席、副主席为主席团成员

  C.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第一次会议,由上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上届。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

  D.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答案】BD

  【考点】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制度

  【详解】《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13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预备会议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所以,不是所有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举行预备会议,也并不是都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主持。A项错误。第15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会议,并负责召集下一次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为主席团的成员。”B项正确。第16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上届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召集。”召集而非主持,所以C项错误。第11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D正确,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BD.

  62.专门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是宪法实施保障体制的重要形式。有关专门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专门机关负责宪法实施的体制起源于1799年法国宪法设立的护法元老院

  B.宪法法院和宪法委员会是专门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体制的两种主要形式

  C.我国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专门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D.最早提出设立宪法法院的是奥地利规范法学派代表人物汉斯·凯尔森

  【答案】ABD

  【考点】专门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

  【详解】由专门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起源于1799年法国宪法设立的护法元老院。从发展趋势来看,由专门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已日益受到许多国家的重视,并有可能成为占主导地位的体制之一。其中,宪法法院和宪法委员会是专门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体制的两种主要形式。我国没有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专门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监督宪法的实施。奥地利规范法学派代表人物汉斯·凯尔森最早提出设立宪法法院。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BD.

  63.《疑狱集》载:“张举,吴人也。为句章令。有妻杀夫,因放火烧舍,乃诈称火烧夫死。夫家疑之,诣官诉妻,妻拒而不认。举乃取猪二口,一杀之,一活之,乃积薪烧之,察杀者口中无灰,活者口中有灰。因验夫口中,果无灰,以此鞠之,妻乃伏罪。”下列关于这一事例的哪些表述是不成立的?

  A.作为县令的张举重视证据,一般用猪来作为证据

  B.张举之所以采取积薪烧猪的方法来查验证据,乃因当时的法律没有规定刑讯的程序

  C.该案杀人者未受刑而伏罪,因其符合当时法律规定禁止使用刑讯的一般条件

  D.张举在这个案件中对事实的判断休现了当时法律所规定的“据状断之”的要求

  【答案】ABC

  【考点】刑讯的条件与证据

  【详解】唐律确认了刑讯逼供的合法性,但是对刑讯手段的使用却作了严格限定。《断狱律》规定,审判时“必先以情,审察辞理,反复参验,尤未能决,事需拷问者,立案同判,然后拷问,违者杖六十。”也就是要求承审官员在拷问之前,必须先审核证据的真实性,然后反复查验证据。证据确凿,仍狡辫否认的,经过主审官与参审官共同决定,可以使用刑讯;未依法定程序拷讯的,承审官要负刑事责任。同时规定对那些人赃俱获,经拷讯仍不认罪的,也可以“据状断之”,即根据证据定罪。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BC.

  64,英国是普通法系的发源地,下列关于英国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普通法具有“程序先于权利”的特点

  B.普通法的形成是中央集权和司法统一的直接后果

  C.衡平法重实质而轻形式,审判时既不需要令状也不采用陪审制,程序简便灵活

  D.当衡平法与普通法的规则发生冲突时,衡平法优先

  【答案】ABCD

  【考点】普通法和衡平法

  【详解】英国法的源头是盎格鲁·撒克逊时代的习惯法。随着王权的强大和完善的皇家司法机构的建立,逐渐形成了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三大法律渊源。普通法指的是12世纪前后发展起来的、由普通法院创制的通行于全国的普遍适用的法律。它的形成是中央集权和司法统一的直接后果。体现王权的令状制与普通法的发展有密切关系。普通法实行令状制度,要求原告只有在申请到特定的以国王名义签发的令状后才能向法院主张实体权利保护:令状成为诉权凭证,一无令状就不能起诉。由此形成普通法“程序先于权利”的特点。普通法在传统令状制度下,存在保护范围有限,内容僵化,救济方法少的缺陷。因此国王将得不到普通法院公正保护的当事人的申诉交给大法官审理,到15世纪时正式形成了大法官法院(又称衡平法院)。根据大法官的审判实践,逐渐发展出依“公平”、“正义”的原则形成的“衡平法”。相对于普通法,衡平法重实质而轻形式,诉讼程序简便灵活,审判时既不需要令状也不采用陪审制。当衡平法与普通法的规则发生冲突时,衡平法优先适用。由此可知,本题中所有选项的表述都是正确的。故本题答案为ABCD.

  65.经营著的下列哪些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

  A.商家在商场内多处设置监控录像设备,其中包括服装销售区的试衣间

  B.商场的出租柜台更换了承租商户,新商户进场后,未更换原商户设置的名称标牌

  C.顾客以所购商品的价格高于同城其他商店的同类商品的售价为由要求退货,商家子以拒绝

  D.餐馆规定,顾客用餐结账时,餐费低于5元的不开发票

  【答案】ABD

  【考点】经营者的义务

  【详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商场内公共区域设立监控录像设备合情合理,但是在试衣间设置监控录像设备侵犯了消费者的人身权,故选A;第19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柜台更换承租商户却未更换名称标牌,极易引起消费者的误解,故选B;第21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只规定了经营者出具服务单据的义务,并没有对经营者开具服务单据的最低限额作出规定,因此即便是消费额很低,经营者也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开具服务单据,故选D.关于C属于正常的市场经营行为,商家不承担退货义务,故C不入选。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BD.

  66.某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在经济补偿方面的下列哪些做法不符合《劳动法》的规定?

  A.李某的试用期刚过一半,被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企业决定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试用期的全部工资,但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B.张某尚未达到退休年龄,但决定提前办理退休手续,企业告知,此情况下只支付养老金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C.吴某在劳动合同解除后,根据有关规定将领取失业救济金,企业决定从经济补偿金中作适当扣除

  D.肖某因患病被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发给经济补偿金,同时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并在经济补偿金中作相应抵偿

  【答案】ACD

  【考点】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时对职工的经济补偿

  【详解】根据《劳动法》第28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协议解除、提前通知解除,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经济补偿。故选项A中李某、D中肖某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可以得到经济补偿,而选项B中张某是因为提前退休而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则得不到经济补偿;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千问题的解释》第43条规定:“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对符合规定的劳动者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不能因劳动者领取了失业救济金而拒付或克扣经济补偿全,失业保险机构也不得以劳动者领取了经济补偿金为由,停发或者减发失业救济金。”因此,A、C、D中用人单位拒付或克扣经济补偿金的行为不正确。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CD.

  67.下列关于税收保全与税收强制措施的哪些表述是错误的?

  A.税收保全与税收强制措施适用于所有逃避纳税义务的纳税人

  B.税收强制措施不包括从纳税人的存款中扣缴税款

  C.个人生活必需的用品不适用税收保全与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D.税务机关可不经税收保全措施而直接。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答案】ABD

  【考点】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措施

  【详解】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8条第l款的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进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根据第40条第1款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因此,税收保全与税收强制措施适用于在税收缴纳宽限期内仍未缴纳税款或提供担保,逃避纳税义务的纳税人,而非所有逃避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故A错误;第38条第3款规定:“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第40条第3款规定:“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故C正确;第38条第2款3规定:“纳税人在前款规定的限期内级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可见,税收强制措施包括从冻结的纳税人存款中扣激税款,故B错误;根据第38条第1款的规定,可以看出税收保全措施是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前置程序,税务机关必须先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之后才能采取税收强制措施,故D错误。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BD。

  68.下列关于我国土地使用权法律制度的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土地使用权既可以有偿取得,也可以无偿取得

  B.就权利性质而言,土地使用权属于用益物权

  C.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主体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个人

  D.农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不以登记为要件

  【答案】ABCD

  【考点】土地使用权法律制度

  【详解】《土地管理法》第9条规定,国有土地和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故C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主体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个人正确;第54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的方式取得;但是,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法律、规规定的其他用地,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以划拨的方式取得。故A正确;用益物权是对土地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也是对土地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故B正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2条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法经营权。”故D正确。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BCD。

  69.某大型商场在商场各醒目处张贴海报:本商场正以3折的价格处理一批因火灾而被水浸过的商品。消费者葛某见后,以488元购买了一件原价1464元的名牌女皮衣。该皮衣穿后不久,表面出现严重的泛碱现象。葛某要求商场退货,被拒绝。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商场不承担退货责任

  B.甲商场应当承担退货责任

  C.商场可以不退货,但应当允许葛某用该皮衣调换一件价值488元的其他商品

  D.商场可以对该皮衣进行修复处理并收取适当的费用

  【答案】AD

  【考点】经营者的义务

  【详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9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第22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之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瘫的除外。本题中,商场已经以张贴海报方式明示告知皮衣被水浸过的瑕疵事实,故无需承担退货责任。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D。

  70.根据《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及时向社会披露信息的规定,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公司应在当年8月底以前向证监会和交易所报送中期报告,并予以公告

  B.公司应在4月底以前向证监会和交易所报送上一年的年度报告,并予以公告

  C.公司的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都必须记载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状况

  D.公司的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都必须记载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10名股东的名单和持股数额

  【答案】ABC

  【考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详解】根据《证券法》第65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记载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的中期报告,并予公告。根据第66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记载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东的名单和持股数额的年度报告,并予公告。故ABC选项正确,而公司的中期报告不必须记载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东的名单和持股数额,故D错误。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BC。

  71.下列哪些机构和人员能够成为承担《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规定的法律责任的主体?

  A.银行业金融机构

  B.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

  C.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D.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从事监管工作的人员

  【答案】ABCD

  【考点】《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规定的法律责任主体

  【详解】《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42条是关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故D正确;第43条是关于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故C正确;第44、45、46条是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故A正确;第47条是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故B正确。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BCD。

  72下列哪些方面的情况是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如实向社会公众披露的重大事项?

  A.财务会计报告

  B.风险管理状况

  C.控股股东转让股份

  D.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变更

  【答案】ABD

  【考点】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向社会公众披露的重大事项

  【详解】《银行业监督管理法》36条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如实向社会公众披露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状况、黄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变更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等信息。”可见,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向社会公众披露的重大事项不包括控股股东转让股份的情况,故C错误。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BD。

  73.与《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相比较,《商业银行法》对商业银行破产的规定有哪些特殊之处?

  A.仅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破产原因

  B.破产宣告前须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

  C.清算组成员须包括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人员

  D.破产清算时应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息

  【答案】 ABCD

  【考点】商业银行破产的规定

  【详解】《商业银行法》第71条规定,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条规定,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产。可见《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的企业破产的原因是由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而引起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故A是两者的不同之处; 《商业银行法》第71条规定,商业银行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而《企业破产法》(试行) 对企业的破产宣告没有作出特殊规定。故B是两者的不同之处; 《商业银行法》第71规定,商业银行被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组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企业破产法》(试行)第24条规定,清算组成员由人民法院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故C为两者的不同之处; 《商业银行法》第71条规定,商业银行破产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息。

  《企业破产法》(试行)没有关于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息的规定。故D也为两者的不同之处。由此可知,答案为ABCB.

  (注2006年8月27日新通过的《企业破产法》对《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8条第1款规定:“证据必须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故B正确;根据《律师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我国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享有会见通信权、查阅复制案卷权、调查取证权、人身不受侵犯权、出席法庭、参与诉讼等权利,检察院应当对律师的这些权利加以保障。故C正确;在审判制度中实行“两审终审制”,但也有例外的存在,例如《民事诉讼法》第161条规定:“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可见民事诉讼特别程序实行“一审终审”。故D错误。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D。

  74.下列关于社会保险基金的哪些表述符合《劳动法》的规定?

  A.国家设立社会保险基金,是为了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B.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必须缴纳社会保险费

  C.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的遗属津贴

  D.社会保险基金的经办机构负有使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

  答案:ABCD

  解析:《劳动法》第70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故A正确;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故B正确;第73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故C正确;第74条第1款规定:“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收支、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并负有使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故D正确。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BCD.

  75.某公司的高层会议上,总经理提出在全公司的劳动合同中增加保守商业秘密条款,但董事长认为公司章程中已设立保密条款,不必在劳动合同中另加约定。某律师在为此提供的咨询意见中,对公司法规定的保密义务与劳动法规定的保密义务的区别有下列表述,其中哪些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

  A.前一种义务仅适用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而后一种义务适用于一般劳动者

  B.前一种义务属于法定义务,后一种义务属于约定义务

  C.前一种义务是无偿义务,后一种义务是有偿义务

  D.违反前一种义务承担赔偿责任,违反后一种义务仅承担行政责任

  答案及解析:AB 《公司法》设定的保密义务是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设定的。而劳动法设定的保密义务是为普通劳动者设定的。故A正确;根据《公司法》第149条(七)的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可见《公司法》规定的保密义务是法定义务。《劳动合同法》第17条、第23条规定了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可见劳动法规定的保密义务是约定义务。故B正确;两种义务都既可有偿又可无偿。故C错误;《公司法》第150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90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可见,违反公司法规定的保密义务与劳动法规定的保密义务都应承担赔偿责任。故D错误。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B.

  76.某节目演出组到某山区演出,该地属自然保护区范围。演出组在某一天然景点搭设了一座栈桥,为运送演出设备在区内修建了一条简易公路。区内环境和植被因此遭受一定程度的毁坏。演出计划得到了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批准,演出组并已付钱请当地人承担恢复原貌工作。关于该事件的下列哪些意见是错误的?

  A.演出组在该自然保护区内景点修建的是临时建筑物,其影响环境的行为不受我国环境保护法的约束

  B.演出组为了演出需要而搭设栈桥,不属于工业性项目,也没有排放污染,环境保护管理部门无需过问

  C.演出组的行为即使对当地环境有影响,也不构成跨区环境问题,不属于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范围

  D.对于该演出组的上述行为,我国法律目前没有可适用的处罚规定

  答案:ABCD

  解析:《环境保护法》第6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该演出组的行为虽然是临时的,也没有排放污染,但构成了对环境的破坏,故A、B错误;《环境保护法》第7条第l款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第18条规定:“在国务院、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建设其他设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限期治理。”该演出组的行为虽不构成跨区环境问题,但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仍有权监管,故C错误;《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环境保护法》第38条规定:“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政府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可见,我国法律对此类环境破坏行为明确规定了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故D错误;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BCD.

  77.甲国公民廖某在乙国投资一家服装商店,生意兴隆,引起一些从事服装经营的当地商人不满。一日,这些当地商人煽动纠集一批当地人,涌入廖某商店哄抢物品。廖某向当地警方报案。警察赶到后并未采取措施控制事态,而是袖手旁观。最终廖某商店被洗劫一空。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下列对此事件的哪些判断是正确的?

  A.该哄抢行为可以直接视为乙国的国家行为

  B.甲国可以立即行使外交保护权

  C.乙国中央政府有义务调查处理肇事者,并追究当地警察的渎职行为

  D.廖某应首先诉诸于乙国行政当局和司法机构,寻求救济

  答案:CD

  解析:国家行为的情形有以下几种:1.国家机关的行为;2.授权行使政府权力的其他实体的行为;3.国家官员的行为;4.在一国指示、指挥或控制之下实际上代表该国行事的一个人或一群人的行为;5.别国或国际组织交与东道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6.上述可归因于国家行为的国家机关和国家授权人员的行为,一般也包括他们以此种资格执行职务内事项时的越权行为或不法行为;7.叛乱运动机关的行为,不视为该国的国家行为,但正在组成新国家的叛乱运动的行为,将被视为该新国家的行为;8,一个行为可以归因于几个国家时,相关国家对于其各自相关的行为承担单独或共同责任。可见,选项A中的哄抢行为不能视为国家行为,故A错误。

  外交保护是指国家对于本国国民在外国的合法权益遭到所在国违反国际法的侵害而得不到救济时,对所在国提出的赔偿要求。行使外交保护,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该国民或法人合法权益受到所在国的侵害;2.该所在国的行为构成了违反国际义务,应当承担国际责任的行为;3.用尽当地救济,且未获合理补偿。因此,廖某应先诉诸于乙国行政当局和司法机构,寻求救济,甲国不能立即行使外交保护权。故B错误,C、D正确;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CD.

  78.“恐龙国际”是一个在甲国以非赢利性社会团体注册成立的组织,成立于1998年,总部设在甲国,会员分布在20多个国家。该组织的宗旨是鼓励人们“认识恐龙,回溯历史”。2001年,“恐龙国际”获得联合国经社理事会注册咨商地位。现该组织试图把活动向乙国推广,并准备在乙国发展会员。依照国际法,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乙国有义务让“恐龙国际”在乙国发展会员

  B.乙国有权依照其本国法律阻止该组织在乙国的活动

  C.该组织在乙国从事活动,必须遵守乙国法律

  D.由于该组织已获得联合国经社理事会注册咨商地位,因此,它可以被视为政府间的国际组织

  答案:BC

  解析:国家独立权是指国家依照自己的意志处理内外事务并不受他国控制和干涉的权利。因此,乙国无义务让“恐龙国际”在乙国发展会员;乙国有权依照其本国法律阻止该组织在乙国的活动;该组织在乙国从事活动,必须遵守乙国法律。故A错误,B 、C正确。政府间的国际组织是指通过政府协议成立的、旨在进行国际合作、具有常设机构的国家间的联合体。“恐龙国际”只是一个在甲国以非赢利性社会团体注册成立的组织,尽管已经获得联合国经社理事会注册咨商地位,仍无法被视为政府间国际组织。故D错误。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BC.

  79.先占是国际法中国家取得领土主权的一种方式。根据现代国际法的有关规则,下列哪些选项已经不能被作为先占的对象?

  A.南极地区

  B.北极地区

  C.国际海底区域

  D.月球

  答案:ABCD

  解析:国际法上的先占是国家原始取得无人占有的领土的一种方式。但实践中对该种领土取得方式有所限制。《南极条约》冻结了对南极的领土要求。对南极领土任何国家不得提出新的或扩大现有要求,南极领土仅用于和平目的和科学研究。故A错误;大多数国家反对某些北极海沿岸国家依据扇形理论对北极地区提出的领土要求,北极海沿岸的一些国家签订的关于北极环境保护的条约也不改变北极地区本身的法律地位。故B错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自然资源是人类共同继承的财产,任何国家不得对该区域主张主权或行使主权权利,不得将该区域据为己有。故C错误;《外层空间条约》规定任何国家利用、开发月球都必须是为了全人类的利益,任何国家不得为了自己的片面利益利用月球,不得对月球行使主权。故D错误。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BCD.

  80.关于我国涉外仲裁法律规则,下列哪些表述不符合我国《仲裁法》的规定?

  A.只要是有关当事人可以自由处分的权利的纠纷,就可以通过仲裁解决

  B.如果当事人有协议约定,仲裁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

  C.仲裁庭在中国内地进行仲裁时,无权对当事人就仲裁协议有效性提出的异议作出决定

  D.由三人组成仲裁庭审理的案件,裁决有可能根据一个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答案:AC

  解析:《仲裁法》第2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第3条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故不是所有当事人的纠纷都能够通过仲裁解决,A错误;第39条规定:“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故B正确;第2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因此,仲裁庭有权对当事人就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的异议作出决定,故C错误;第53条规定:“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故D正确。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C.

  81.中国公民王某在甲国逗留期间,驾车正常行驶时被该国某公司雇员驾驶的卡车撞翻,身受重伤。王某回国后,向该公司在中国的分支机构所在地法院起诉,要求该公司赔偿其损失。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依此,关于如何查明应当适用的甲国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可由中外法律专家向法院提供甲国有关交通肇事损害赔偿方面的法律规定

  B.只有我国驻甲国使领馆才能提供甲国有关交通肇事损害赔偿方面的法律规定

  C.王某自己可以向法院提供甲国有关交通肇事损害赔偿方面的法律规定

  D.经各种途径仍不能查明甲国有关法律时,法院应当依照公平原则裁判

  答案:AC

  解析:《民法通则意见》第193条规定:“对于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可以通过下列途径查明:①由当事人提供;②由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③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④由该国驻我国使领馆提供;⑤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通过上述途径仍不能查明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C.

  82.依照我国《海商法》相关规定,下列哪些诉讼应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A.我国法院受理的关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诉讼

  B.我国法院受理的关于船舶优先权的诉讼

  C.同一国籍的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而在我国法院进行的诉讼

  D.不同国籍的外国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的碰撞而在我国法院进行的诉讼

  答案:ABD

  解析:《海商法》第275条规定:“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故A正确;第272条规定:“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故B正确;第273条规定:“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故C错误,D正确。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BD.

  83.关于贸易救济措施争议的国内程序救济和多边程序救济,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前者的当事人是原调查的利害关系人,而后者的当事人是出口国政府和进口国政府

  B.前者的申诉对象是主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后者的申诉对象则还包括行政复议裁决、法院判决,甚至还包括进口国立法

  C.前者的审查依据是进口国国内法,而后者的审查依据是WTO的相关规则

  D.前者遵循的是进口国国内行政复议法或行政诉讼法,而后者遵循的是WTO的争端解决规则

  答案:ABCD

  解析:国内程序救济和多边程序救济在性质上是两种根本不同的救济。其区别主要在于:1.当事人不同。在国内程序中,当事人是原调查的利害关系方,而在。多边程序中,当事人是出口国政府和进口国政府。故A正确;2.申诉时象不同。在国内程序中,申诉对象是主管机关作出的决定或采取的措施,在多边程序中,申诉时象既可以是主管机关作出的决定或采取的措施,也可以是复审法院作出的裁决,甚至还可以包括立法本身。故B正确;3.实体规则或审查标准不同。国内程序中,据以判断主管机关的决定是否合法的依据是进口国国内法,而在多边程序中,审查成员国措施的依据是WTO的相关规则。故C正确;4.处理争议的程序不同。在国内程序中,遵循的是进口国的行政复议法或行政诉讼法,而在多边程序中遵循的是WTO的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以及相关协议规定的特殊或额外的规则与程序。故D正确;5.复议、审判机构不同。在国内程序中,进行复议、审判的机构,或者是原调查机构,或者是具有管辖权的法院,而在多边程序中,审判机构是WTO的争端解决机构,具体说是专家组和上诉机构;6.救济结果不同。在国内程序中,如果主管机关的裁定被裁决违反了国内法的相关规定,可以直接撤销或修改相关措施,而在多边程序中,争端解决机构只能建议进口成员政府使其措施与WTO规则相一致,而不能直接撤销或修改相关措施。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BCD.

  84.2006年6月,佛易纳公司与晋堂公司签订了一项买卖运动器材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晋堂公司作为买方在收到货物后发现其与合同约定不符。依据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如果货物与合同不符的情形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晋堂公司可以解除合同

  B.根据货物与合同不符的情形,晋堂公司可以同时要求减价和赔偿损失

  C.只有在货物与合同不符的情形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晋堂公司关于交付替代物的要求才应当被支持

  D.如果收到的货物数量大于合同规定的数量,晋堂公司应当拒绝接受多交部分的货物

  答案:ABC

  解析: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49条规定:卖方完全不交付货物或不以合同规定交付货物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买方可以解除合同,所以A项正确;依公约第50条的规定,如货物与合同不符,不论货款是否已付,买方都可以要求减低价格。公约第74-77条对损害赔偿进行了规定,买方或卖方所进行的其他补救,并不妨碍其同时提出损害赔偿的要求,故B正确;依公约第46条(2)的规定,买方只有在货物与合同不符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才可以要求交付替代货物,故C正确;公约第52条(2)规定:“如果卖方交付的货物数量大于合同规定的数量,买方可以收取也可以拒绝收取多交部分的货物。如果买方收取多交部分货物的全部或一部分,他必须按合同价格付款。”故D错误。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BC.

  85.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下列哪些选项应受到知识产权法律的保护?

  A.独创性数据汇编

  B.动植物新品种

  C.计算机程序及电影作品的出租权

  D.疾病的诊断方法

  答案:AC

  解析: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规定:协议在保护版权与相关权利时,将独创性数据汇编作为版权的客体加以保护,故A正确;将计算机程序及电影作品的出租权作为版权的内容加以保护,故C正确;协议在对专利保护时,排除了对动植物新品种和疾病的诊断方法的保护。故B、D错误。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C.

  86.施密斯公司作为买方与邻国的哈斯公司签署了一项水果买卖合同。除其他条款外,双方约定有关该合同的争议应适用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并通过仲裁解决。施密斯公司在检验收到的货物时,发现该水果的大小与合同的规定差别很大,便打算退货。根据这些情况,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施密斯公司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合理措施保全货物

  B.施密斯公司有权一直保有这些货物,直至哈斯公司对其保全货物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作出补偿为止

  C.施密斯公司不必使用自己的仓库保管该货物

  D.施密斯公司也可以出售该货物,但在可能的范围内,应当把出售的意向通知哈斯公司

  答案:ACD

  解析:《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86条(1)规定:“如果买方已收到货物,但打算行使合同或本公约规定的任何权利,把货物退回,他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以保全货物。他有权保有这些货物,直至卖方把他所付的合理费用偿还给他为止。”故A正确,B错误。第88条(2)规定:“如果货物易于迅速变坏,或者货物的保全牵涉到不合理的费用,则有义务保全货物的一方当事人,必须采取合理措施,把货物出售。在可能的范围内,他必须把出售货物的打算通知另一方当事人。”本题中合同标的物是水果,属于易腐烂的货物,因此应当尽快出售,B项错误、D项正确。第87条规定:“有义务采取措施以保全货物的一方当事人,可以把货物寄放在第三方的仓库由另一方当事人负担费用,但该项费用必须合理。”由此可见,本题答案为ACD.

  87.下列关于司法制度和司法权的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在中国古代,没有司法的概念,也没有司法的活动

  B.我国清朝末年引进西方的司法制度,将行使检察权的机关附设在大理院或同级审判厅

  C.新中国的司法制度是独立创建的,没有受到其他国家的影响

  D.按照对司法特性的理解,我国检察院作出的决定有时也具有终局性

  答案:BD

  解析:在中国古代,虽没有司法的概念,但实践中是存在司法活动,故A错误;清末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实行审检合署,将行使检察权的机关附设在大理院或同级审判厅,故B正确;新中国的司法制度是在吸收和借鉴本国和他国先进成果的基础上创建的,故C错误;司法包含着最终裁决的意思,故作为司法机关的检察院作出的决定有时也具有终局性,故D正确。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BD.

  88.某开发商以其员工和关系人的名义冒充客户,虚构了250余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个人收入证明和首付款证明,骗取个人住房贷款7亿多元。两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甲和乙作为银行按揭的主办律师,对数百份身份证、商品房买卖合同、签名和相关证明文件未作调查,就向银行出具法律意见书,证明贷款申请人符合申请贷款条件,具备偿还贷款能力。检察院在以贷款诈骗罪起诉开发商的同时,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起诉了甲和乙。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

  A.律师违反敬业尽职义务的,只有其客户才有权向律师协会投诉和向法院起诉

  B.如果甲和乙构成了该项犯罪,对律师事务所收取的律师费予以没收

  C.如果甲和乙构成了该项犯罪,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吊销其律师执业证

  D.如果甲和乙构成的是过失犯罪,可以向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请求赔付

  答案:AD

  解析:根据《律师法》和《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规定,律师违反敬业尽职义务的,其客户、律师事务所都有权向律师协会投诉和向法院起诉。故A错误;律师收取费用从事违法犯罪行为时,对律师事务所收取的律师费予以没收。故B正确;根据《律师法》第49条第2款的规定,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吊销其律师职业证书。故C正确;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为故意犯罪,而非过失犯罪,而且保险公司一般对于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不予赔偿。故D错误。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D.

  89.下列关于审判制度基本原则的哪些理解是正确的?

  A.不告不理原则体现了审判权的被动性,是审判中立的根本要求

  B.一切审判程序都必须适用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

  C.审判权独立行使原则与法律监督之间在根本点上不存在矛盾

  D.审判及时原则体现了现代审判活动的效率价值

  答案:CD

  解析:不告不理原则,是指未经控诉一方提起控诉,法院不得自行主动对案件进行裁判的一项审判基本原则。一是可以对裁判一方的权力实施有效地限制;二是可以防止裁判一方先入为主和产生预断;三是有利于控审双方职能在行为方式和心理倾向上的分离,从而保证控审职能真正分开;四是有利于保障控辩双方在审判中诉讼地位的平等和诉讼职能的相对平衡。故A正确;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体现了诉讼或司法的过程与结果非截然两分,该特性与发现案件真实和提高诉讼效率是相辅相成的。但在确立直接言词原则的时候,还应当合理规定该原则的适用例外。故B错误;法院在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时候仍应当接受机关、团体、公民的监督。故C正确;审判及时原则要求法院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办案,不拖拉,该原则体现了现代审判活动的效率价值。故D正确;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CD.

  90.下列关于我国审判制度和检察制度的哪些表述存在错误之处?

  A.凡是职务犯罪和重案都是检察院自侦的;只有检察院才有批捕权、公诉权;检察院还可以对民事案件进行抗诉

  B.法院实行审判公开,除非法有例外规定,记者都可以采访报道案件;除非法有例外规定,没有在庭上口头调查过的证据,一律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

  C.律师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检察院应当保证律师的会见权和阅卷权

  D.在审判制度中实行“两审终审制”,从来没有过“一审终审”的情况

  答案:AD

  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院对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害公民权利的犯罪行使侦查权。检察院有批捕权、法院有决定批捕权,只有检察院有公诉权。检察院可以对民事案件进行抗诉。故A错误。

  《民事诉讼法》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刑事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行政诉讼法》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第11条规定:“依法公开审理案件,经人民法院许可,新闻记者可以记录、录音、录相、摄影、转播庭审实况。外国记者的旁听按照我国有关外事管理规定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8条第1款规定:“证据必须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故B正确。

  根据《律师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我国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享有会见通信权、查阅复制案卷权、调查取证权、人身不受侵犯权、出席法庭、参与诉讼等权利,检察院应当对律师的这些权利加以保障。故C正确。

  在审判制度中实行“两审终审制”,但也有例外的存在,例如《民事诉讼法》第161条规定:“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可见民事诉讼特别程序实行“一审终审”。故D错误。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D.

  三、不定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正确答案,不答、少答或多答均不得分。本部分91一100题,每题2分,共20分

  91.杨某是某省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的处长,为某承包商承建的某段高速公路立交桥绿化工程结算问题向该工程的建设指挥部打招呼,使该承包商顺利地拿到了工程款,然后收受了该承包商的10万人民币。一审法院依据上述事实认为杨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385条的规定,构成受贿罪,判处扬某有期徒刑10年。杨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的上述行为不构成受贿罪,撤销一审判决,宣告杨某无罪。理由是,该工程的建设指挥部是一个独立的单位,其人、财、物均归该省所管辖的某市的人民政府管理,因此,该省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与该工程建设指挥部之间不存在直接的领导关系。另外,该承包商的工程结算款不属于不正当利益,杨某的行为不具备“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受贿罪要件。关于法院在法律适用中所运用的法律推理,下列何种说法是不正确的?

  A.一审法院运用的是一种辩证推理

  B.二审法院运用的是一种类比推理

  C.一审法院运用的是一种演绎推理

  D.二审法院运用的是一种辩证推理

  【答案】A

  【考点】法律推理; 辩证推理;类比推理;演绎推理

  【详解】法律推理就是在法律论辩中运用法律理由的过程,或者说是人们在有关法律问题的争议中,运用法律理由解决问题的过程。法律推理与一般推理相比,其特点在于:(1}法律推理是一种寻求正当性证明的推理;(2)法律推理要受现行法的约束;(3)法律推理是一种实践理性。法律推理的类型大致包括三类:第一,演绎推理。演泽推理在结构上由大前提、小前提和结论三部分组成。当代中国是以制定法为法律渊源主体的国家,制定法中的各种具体的规定,是人们进行法律推理的大前提。所以演绎推理在法律推理中被广泛运用。第二,归纳推理。归绅推理与演蜂推理的思维路径相反,是从特珠到一般的推理。运用归纳方法进行法律推理的合理性主要在于生活世界所具有的某种必然性和规律性。归纳法律推理的任务在于通过整理、概括经验事实,使分立的、多样的事实系统化、同一化,从而揭示对象的那种必然性和规律性。第三,辩证推理。辩证推理即侧重对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的实质内容进行价值评价或者在相互冲突的利益之间进行选择的推理。其特点在于不能以一个从前提到结论的单一锁链的思维过程和证明模式得出结论。类比推理、法律解释、论辩、劝说、推定是通常进行辩证推理的具体方法。本案中,一审法院以现行《刑法》中关于受贿罪规定作为大前提,杨某所实施的行为作为小前提,得出相应的结论,因而一审法院的法官运用的足一种演绎推理。故选项A的说法不正确,而选项C的说法正确。二审法院法官在进行法律推理时,将《刑法》中的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与杨某所实施的具体行为加以综合比较,对案件的实质内容进行价值评价和分析,属于一种辩证推理的范畴,具体而言运用了辩证推理中的类比推理。故选项B和选项D的说法是正确的。综上,本题答案为A。

  92.甲公司是瑞士一集团公司在中国的子公司。该公司将SNS柔性防护技术引人中国,在做了大量的宣传后,开始被广大用户接受并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原甲公司员工古某利用工作之便,违反甲公司保密规定,与乙公司合作,将甲公司的14幅摄影作品制成宣传资料向外散发,乙公司还在其宣传资料中抄袭甲公司的工程设计和产品设计图、原理、特点、说明,由此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甲公司起诉后,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的有关规定,判决乙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5万元。针对本案和法院的判决,下列何种说法是错误的?

  A.一切国际条约均不得直接作为国内法适用

  B.《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可以视为中国的法律渊源

  C.《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不是我国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法院的判决违反了‘“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

  D.《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分属不同的法律体系,法院在判决时不应同时适用

  【答案】ACD

  【考点】法的渊源;司法的基本原则

  【详解】国际条约是指我国作为国际法主体同外国缔结的双边、。多边协议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条约生效后,对缔约国的国家机关、团体和公民就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因此国际条约也是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之一。我国的国内法中还规定了国际条约的法律效力。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42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该条规定以一般原则的方式将国际条约并入我国国内法,作为我国法律渊源。而《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是我国业已缔结的国际条约,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都是我国的法律渊源,在审判时可以直接适用。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CD。

  93.某县召开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县人民政府。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下列何种做法是错误的?

  A.李某被人民代表联名提名为县长候选人,但大会主席团认为李某已连任两届县长,不能再担任新一届政府的县长,决定取消其候选人资格

  B.王某被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为县长后,提名张某为副县长候选人

  C.县人民代表大会决定,根据本县经济不发达的实际情况,不设立交通局、商业局和审计局

  D.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县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决议,授权新一届县政府决定本县预算的变更

  【答案】ABCD

  【考点】县长候选人的要求与提出;县政府工作部门的设立;县政府预算决定权

  【详解】《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没有对县长连选连任的限制,故选项A错误。《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第21条第1款规定,县长、副县长人选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代表联名提出,故选项B错误。《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第54条第2款和第4款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局、科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县人民代表大会无权自己决定,故选项C错误。根据《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第8条、第59条的规定,县的预算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变更;县政府对预算只有执行权,故选项D错误。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BCD。

  94.在国际私法中,应当适用于某一合同的实体法被称为该合同的准据法。关于合同准据法的确定,下列何种表述是正确的?

  A.我国所有的法律都允许涉外合同的当事人自行约定合同准据法

  B.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适用于合同的准据法时,我国法院应适用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C,关子对合同当事人的行为能力与合同的有效性应分别适用不同国家法律的主张,称为确定合同准据法的分割论

  D.按照特征性履行方法的理论,当事人未选择适用于合同的法律时,应根据合同的特殊性确定合同准据法

  【答案】 BCD

  【考点】涉外合同准据法的确定

  【详解】《民法通则》第145条第1款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并非我国所有的法律都允许涉外合同的当事人自行约定合同准据法,仍有特殊情况的存在,故A错误;第145条第2款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故B正确;国际私法关于合同准据法的理论有分割论与统一论之分。主张时合同当事人的行为能力与合同的有效性应分别适用不同国家法律的,为确定合同准据法的分割论。主张统一确定准据法的,是统一论。故C正确;特征履行法是在确定合同准据法的过程中选定最密切联系地法律作为合同准据法的方法。按照特征履行法的理论,当事人未选择适用于合同的法律时,应根据合同的特殊性确定合同的最密切联系地,一再根据这个最密切联系地确定合同的准据法。故D正确。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BCD。

  95.南美某国的修格公司希望从我国太原辉泉公司购买一批货物。双方正在就货物销售合同的具体条款进行谈判。双方都希望选择国际商会《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的贸易术语来确定货物销售的价格和相关义务。双方对于该货物的国际买卖均有丰富经验,且都与从事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和保险的专业公司保持着经常的业务关系。基于上述事实,下列何种表述是正确的?

  A.从修格公司的角度出发,如果选择EXW贸易术语,意味着它要承担的相关义务比选择任何其他的贸易术语都要大

  B.修格公司可以接受“CFR天津”的贸易术语而自己向保险公司投保货物运输险

  C假如双方采用了“CIF布宜诺斯艾利斯”的贸易术语,辉泉公司对货物在公海上因船舶沉没而导致的货损应向修格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D.双方都有可能接受《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F组中的某项贸易术语

  【答案】AD

  【考点】国际贸易术语

  【详解】EXW是在卖方工厂交货,卖方义务最小,买方义务最大。所以修格公司如果选择EXW贸易术语意味着它要承担的相关义务比选择任何其他的贸易术语都要大。故A正确;CFR是买方已付成本与运费的术语,该术语下卖方办理托运,应当指定目的港。而选项B指定了始发港,所以修格公司不可以接受。故B错误;在“CIF布宜诺斯艾利斯”的贸易术语,由于卖方辉泉公司已经办理了运输保险,并且货物损失是在海上运输过程中产生的,已经脱离了辉泉公司的支配,所以应由保险公司负赔偿责任。故C错误;F组中的贸易术语FAC、FAS、FOB也是常用的术语,所以双方都有可能接受F组中的某项贸易术语。故D正确。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D。

  96.关于法律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职业责任,甲、乙、丙、丁四人的下列何种说法是正确的?

  A.甲说,依我的意见,律师做广告、乱许诺、高收费、搞风险代理、不敬业尽职、挖墙脚争案源的,都应开除出律师队伍,情节恶劣的要严打

  B.乙说,法官就应该深居简出,高薪高福利,终身任职,任凭自己内心确信去独立判案 C.丙说,新的《公证法》对私自出证、出假证、篡改公证书各泄露当事人商业秘密或隐私的,处罚很重,对公证处罚款可高到10万元,还可以没收违法所得,还可以吊销公证员执照,有的还可追究刑事责任

  D.丁说,对法律职业人员来说,总的要求就是忠实于事实,忠实于法律

  【答案】CD

  【考点】律师行为规范;法官职业道德;公证法律责任

  【详解】根据律师职业行为规范,律师可以做广告,但不得乱许诺、高收费、搞风险代理、不敬业尽职、挖墙脚争案源,故A错误;法官职业道德。要求法官忠实于事实,忠实于法律,依法判案。故B错误; 《公证法》42条规定:“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上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私自出具公证书的;(二)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的;(三)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的;(四)毁损。、墓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的;(五)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

  者个人隐私的;(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刑事处罚的,应当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故C正确;忠实于事实,忠实于法律是对法律工作者的一般要求。故D正确。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CD。

  某拍卖公司拍卖一批汽车,其中包括本公司职员赵某的一辆桑塔纳轿车。竞买者张某在竞。买中购得一辆丰田轿车。事后张某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请回答97一100题。

  97.张某主张,拍卖公司本次拍卖的车辆中有本公司职员的车辆,本次拍卖无效。下列关于这一问题的何种判断是正确的?

  A.拍卖公司不得在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包括本公司工作人员的物品

  B.拍卖公司不得在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但本公司工作人员的物品不在此限

  C.拍卖公司如果在拍卖活动中拍卖了本公司工作人员的物品,则本次拍卖无效

  D.拍卖公司如果在拍卖活动中拍卖了本公司工作人员的物品,则该物品的拍卖无效,但不影响拍卖其他物品的拍卖结果

  【答案】B

  【考点】拍卖标的的限制

  【详解】《拍卖法》第23条规定:“拍卖人不得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但是公司职员的私人物品不属于公司所有,因此,本案中拍卖公司的拍卖行为有效。故B正确。

  98.张某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时,双为一的合同处于何种法律状态?

  A.合同未成立

  B.合同已成立,并已生效

  C.合同已成立,但效力待定

  D.合同已成立,但生效条件尚未成就

  【答案】B

  【考点】拍卖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详解】《拍卖法》第1条规定:“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椎或者以其他方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所以,在拍定以后,合同已成立,并已生效。故本题答案为B。

  99.如果拍卖公司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包括了拍卖本公司的物品,根据《拍卖法》的规定,其法律责任如何?

  A.所有的拍卖合同宣告无效

  B.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本公司物品拍卖的全部所得

  c.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本次拍卖的全部佣金

  D.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本次拍卖所收佣金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答案】B

  【考点】拍卖本公司物品的法律责任

  【详解】《拍卖法》第63条规定,拍卖人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本公司物品拍卖的全部所得。故本题答案为B

  100.如果张某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的理由不成立,但坚持不履行合同,拍卖公司有权采取何种措施?

  A.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后,将该轿车再行拍卖

  B.要求张某支付在第一次拍卖中其本人和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

  C.要求张某补足该轿车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时的差价

  D.要求张某支付该轿车在两次拍卖期间的保管费用

  【答案】 ABC

  【考点】竞买人成交后不履行合同的责任

  【详解】《拍卖法》第39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故本题答案为ABC。

(责任编辑:le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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