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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真题:2007年司法考试试卷三(附答案)(5)

时间:2010-09-10 22:47来源:司法考试网 作者:

三、不定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正确答案,不答、少答或多答均不得分。本部分91-100题,每题2分,共20分。 (一) 某市A乡农户甲于2006年3月1日与乙公司订立合同,出售自己饲养的活鸡1万只,

  三、不定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正确答案,不答、少答或多答均不得分。本部分91-100题,每题2分,共20分。

(一)

  某市A乡农户甲于2006年3月1日与乙公司订立合同,出售自己饲养的活鸡1万只,乙公司应在3月21日前支付5万元的首期价款,甲从4月1日起分批交付,交付完毕后乙公司付清余款。3月20日,乙公司得知该市的B乡发现了鸡瘟,即致电向甲询问。甲称,尽管B乡临近A乡,但是应当不会传播过来。乙公司表示等到事情比较明朗后再付款,甲坚持要求其按时付款,否则将不交货并追究责任。3月25日,因失火导致鸡棚倒塌,致甲所饲养的大部分鸡只毁于一旦,甲当即将此事通知了乙。

  2006年3月10日,甲向丙公司订购了一批饲料,约定4月10日至20日期间送货上门,甲验收后10日内付款。甲在3月26日把鸡只死亡情况通知了丙公司,要求取消交易。丙公司称:货物已经备好,不同意解约,除非甲赔偿其损失。请回答91-93题。

  91.关于甲与乙公司之间关系,表述正确的是:

  A.乙公司虽在3月21日没有付款,但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B.甲3月20日电话中关于将不交货的表示构成违约

  C.甲不需承担不能交付标的物的违约责任

  D.乙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答案:CD

  解析:《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题中,仅仅是该市的B乡发生了鸡瘟,A 乡并未发生鸡瘟,乙公司无权以《合同法》第68条为依据行使不安抗辩权。乙公司未按照约定在3月21日前支付5万元的首期价款,则应承担违约责任,所以A的说法是错误的。《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本题中,乙公司应先履行义务,甲应后履行义务,乙公司不按时付款,甲可以以《合同法》第67条为依据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绝向乙公司交货。因此B的说法是错误的。《合同法》第117条第1款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合同法》11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本题中,因失火导致鸡棚倒塌,致甲所饲养的大部分鸡只毁于一旦,这属于不可抗力造成的不能履行合同的情况,而且甲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了乙公司,因此甲可以根据不可抗力免责,C项的说法是正确的。《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本题中,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活鸡买卖合同的目的已经无法实现,乙公司有权解除合同,D项正确。所以本题正确选项是CD。

  92.关于甲与丙公司之间关系,表述正确的是:

  A.由于甲所养殖的鸡只于3月25日已经大部灭失,合同自动解除

  B.甲取消交易构成违约,应对丙承担违约责任

  C.甲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但是应赔偿丙公司的损失

  D.丙有权要求甲继续履行合同

  答案:BD

  解析:关于合同的解除,可以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不存在自动解除的情况,所以A的说法是错误的。根据《合同法》第94条第(一)项的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题中,虽然由于不可抗力导致鸡只死亡,但是并不妨碍饲料买卖合同的目的的实现,[法律教育网编辑整理]甲不能因此而取消交易,否则构成违约,B的说法正确,C的说法错误。甲取消交易,构成违约,丙有权要求甲采用继续履行合同的方式进行补救,因此D的说法是正确的。因此本题正确答案是BD。

  93.假设甲所养的鸡并未因失火导致鸡棚倒塌所灭,但当地政府为防止疫情爆发,自3月21日起对甲的养殖场实行管制,禁止鸡鸭外运,一旦发现疫情即全部扑杀,乙知情后没有支付首期价款,关于甲、乙之间关系,表述正确的是:

  A.虽然乙公司在3月21日前没有付款,也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B.甲有权以乙未付首期价款为由拒绝履行相应的交货义务

  C.如果双方协商解除合同,甲应当适当赔偿乙公司的损失

  D.如果双方协商解除合同,乙公司应当适当赔偿甲的损失

  答案:AB

  解析:《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题中,由于当地政府对甲的养殖场实行管制,禁止鸡鸭外运,乙公司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因此A项正确。《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 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本题 中,乙公司应先履行义务,甲应后履行义务,乙公司不按时付款,甲有权以《合同法》第 67 条为依据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绝向乙公司交货,因此B项正确。另外,由于本题中合同无法履行是由于不可抗力(政府管制)导致的,双方当事人均无须承担赔偿责任,因此CD两项错误。本题正确答案是AB。

(二)

  2007年4月2日,王某与丁某约定:王某将一栋房屋出售给丁某,房价20万元。丁某支付房屋价款后,王某交付了房屋,但没有办理产权移转登记。丁某接收房屋作了装修,于2007年5月20日出租给叶某,租期为2年。2007年5月29日,王某因病去世,全部遗产由其子小王继承。小王于2007年6月将该房屋卖给杜某,并办理了所有权移转登记。请回答94-96题。

  94.如王某生前或王某死后其继承人小王欲出卖房屋前向丁某请求返还房屋,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王某无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B.王某有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C.小王无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D.小王有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答案:AC

  解析:《合同法》第135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在本案中,王某与丁某达成了房屋买卖的协议,王某应承担将房屋交付给丁某以及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丁某的义务,因此王某无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故A项正确,B项错误。小王作为王某的继承人,应承受王某的权利及义务,小王同样无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故C项正确,D项错误。

  95.如杜某向丁某、叶某请求返还房屋,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杜某无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B.杜某有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C.杜某无权请求叶某返还房屋

  D.杜某有权请求叶某返还房屋

  答案:BC

  解析:我国法律并未一概禁止“一物二卖”,从本题提供的信息来看,小王与杜某之间不存在恶意串通,二者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应为有效,加之双方业已办理了房屋所有权移转登记,可以认为杜某 已合法有效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杜某可以基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要求丁某返还房屋。因此A项错误,B项正确。王某依据买卖合同将房屋交付给丁某后,丁某将其出租给叶某,丁某与叶某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有效。《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尽管小王通过继承取得房屋的所有权,继而杜某通过买卖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均不影响叶某的租赁权,杜某无权请求 叶某返还房屋。因此C项正确,D项错误。

  96.关于小王和杜某间的房屋买卖,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交付标的物是房屋买卖合同的有效要件

  B.小王须将所继承的房屋登记在自己的名下,才能将其所有权转移给杜某

  C.房屋所有权转移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薄时发生效力

  D.该房屋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该房屋登记资料

  答案:BCD

  解析:《合同法》第135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可见,交付标的物并非房屋买卖合同的有效要件,而是合同有效成立后,出卖人小王应当履行的一项合同义务。因此A项错误。《物权法》第29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可见,小王于2007年5月29日成为房屋的所有权人。但《物权法》第31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因此B项正确。《物权法》第14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 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因此C项正确。《物权法》第18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可见D项正确。

(三)

  2005年6月5日,1988年7月21日出生的高中一年级学生小龙,因寰宇公司的公交车司机张某紧急刹车而受伤,花去若干医疗费。2006年2月小龙伤愈继续上学,写了授权委托书给其父李某,让他代理其提起诉讼。李某以正当的诉讼参加人的身份于2006年3月对寰宇公司及其司机张某提起了诉讼,要求寰宇公司和张某承担违约责任。在诉讼进行中,李某将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改为被告承担侵权责任,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2.8万元。本案被告在答辩中认为,司机紧急刹车是因为行人陈某违章过路引起,责任应当由陈某承担,因此要求追加陈某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请回答97-100题。

  97.本案参加诉讼的人在诉讼中的正确地位是:

  A.小龙是原告,李某是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寰宇公司和张某是被告

  B.小龙是原告,李某是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寰宇公司是被告

  C.小龙是原告,李某是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寰宇公司和张某是被告

  D.小龙是原告,李某是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寰宇公司是被告

  答案:D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57条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民诉意见》第67条规定,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本题中,因为小龙是1988年7月21日出生,到2005年6月25日,其尚未满18周岁,所以小龙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AB说法是错误的。《民诉意见》第42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发生的诉讼,该法人或其组织为当事人。所以本题中,张某属于因职务行为发生诉讼,寰宇公司是被告。因此本题正确答案是D。

  98.法院就追加行人陈某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正确的做法是:

  A.法院可以依职权追加

  B.只要被告提出申请,法院就应当追加

  C.要有被告的申请,法院才可以追加

  D.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而追加

  答案:AD

  解析:《民诉意见》第65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所以本题中,陈某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由法院通知参加诉讼,或者自己申请参加诉讼。本题正确答案是AD。

  99.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李某将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变更为承担侵权责任应在:

  A.在第一审程序判决作出前

  B.在第一审程序的举证期限届满前

  C.在被告提交答辩状期间内

  D.在第一审的法庭辩论终结前

  答案:B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4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所以本题正确答案是B。

  100.2006年7月20日,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等1.8万元,陈某无过错不承担责任。2006年7月25日,李某以诉讼代理人的身份,以一审被告为被上诉人提起上诉;被告以陈某为被上诉人提起上诉;陈某以一审被告为被上诉人提起上诉。依据法律和司法解释,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李某、一审被告、陈某的上诉都是合法的

  B.一审被告的上诉不合法,因一审判决没有涉及陈某的责任,陈某不可以作为被上诉人

  C.李某的上诉是不合法的

  D.陈某的上诉不合法,因一审判决没有涉及陈某的责任,陈某不可以作为上诉人

  答案:CD

  解析:《民诉意见》第162条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起上诉。本题中,因为一审并没有判决陈某承担民事责任,所以陈某无权提起上诉,A错误,D是正确的。不过,陈某虽然不可以作为上诉人,其还是可以作为被上诉人的,B的说法错误。另外,李某作为小龙的法定代理人,其是以被代理小龙的身分提起上诉的,而不是以法定代理人的身分提起上诉,所以C的说法是正确的,本题正确答案是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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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iaoxi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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