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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2009年司法考试刑法历年真题解析_多项选择题

时间:2010-09-10 22:45来源:司法考试网 作者:

2002-2009年司法考试刑法历年真题解析_多项选择题,通过对司法考试刑法考试历年真题多项选择题进行试题及答案解析,希望对广大司法考生提高多项选择题应试能力有所帮助

   2002-2009年司法考试刑法历年真题解析_多项选择题

     二、多项选择题:

  (2009年)

  51.甲欲去乙的别墅盗窃,担心乙别墅结构复杂难以找到贵重财物,就请熟悉乙家的丙为其标图。甲入室后未使用丙提供的图纸就找到乙价值100万元的珠宝,即携珠宝逃离现场。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甲构成盗窃罪,入户盗窃是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

  B.丙不构成犯罪,因为客观上没能为甲提供实质的帮助

  C.即便甲未使用丙提供的图纸,丙也构成盗窃罪的共犯

  D.甲、丙构成盗窃罪的共犯,甲是主犯,丙是帮助犯

  答案:CD

  解析:本题考核盗窃罪、共犯的相关知识点。

  《》并没有规定入户盗窃是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因此,A项错误。

  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是:必须二人以上、必须有共同故意、必须有共同行为。本题中,甲请熟悉乙家的丙为其标图以便于盗窃乙家的贵重财物,表明甲丙之间存在共同的盗窃故意。另外丙的行为虽然不是实行行为,但是该行为是对甲实行犯罪起辅助作用的帮助行为,虽然甲实际上并没有使用丙提供的图纸,但这种帮助行为的性质客观上是存在的,所以甲丙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甲是主犯,丙是帮助犯。因此,B项错误,CD项正确。

  52.甲欲枪杀仇人乙,但早有防备的乙当天穿着防弹背心,甲的子弹刚好打在防弹背心上,乙毫发无损。甲见状一边逃离现场,一边气呼呼地大声说:“我就不信你天天穿防弹背心,看我改天不收拾你!”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甲构成故意杀人中止

  B.甲构成故意杀人未遂

  C.甲的行为具有导致乙死亡的危险,应当成立犯罪

  D.甲不构成犯罪

  答案:BC

  解析:本题考核故意杀人罪的中止和未遂的区分。

  《刑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本题中,甲已经着手实行枪杀行为,但由于乙正好穿着防弹背心,未发生乙死亡的结果,这是由于甲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甲构成故意杀人未遂。故A项错误,B项正确。

  甲的行为已经具备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及应受刑罚处罚性,成立犯罪。故C项正确,D项错误。

  53.关于自首中的“如实供述”,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

  A.甲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杀人行为,但拒绝说明凶器藏匿地点的,不成立自首

  B.乙犯有故意伤害罪、抢夺罪,自动投案后,仅如实供述抢夺行为,对伤害行为一直主张自己是正当防卫的,仍然可以成立自首

  C.丙虽未自动投案,但办案机关所掌握线索针对的贪污事实不成立,在此范围外丙交代贪污罪行的,应当成立自首

  D.丁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但在二审判决前又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答案:AD

  解析:本题考核自首的“如实供述”。

  由于客观因素,不能全部交代所有的犯罪事实,但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的,也应属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如果隐瞒主要犯罪事实,或者已交代轻罪达到掩盖重罪的目的的,就不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A项中,甲的杀人行为属于主要犯罪事实,甲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了主要犯罪事实,可以成立自首,拒绝说明凶器藏匿地点的并不影响自首的成立,故A项错误。

  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B项中乙如实供述抢夺行为,对抢夺罪可以成立自首,故B项正确。

  C项属于特别自首。特别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其中“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指与司法机关或其他办案机关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于不同种罪行;二是司法机关或其他办案机关所掌握线索针对的犯罪事实不成立,在此范围外犯罪分子交代同种罪行的。C项属于上述第二种情形,故C项正确。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故D项错误。

  本题要求选择错误项,故AD为本题的正确答案。

  54.关于刑事责任的追究,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甲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B.乙采取欺骗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逃避缴纳税款1,000万元,但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了应纳税款。即便乙拒绝缴纳滞纳金,也不应当再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C.丙明知赵某实施高利转贷行为获利200万元,而为其提供资金帐户的,构成洗钱罪

  D.丁组织多名男性卖淫,由于《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并未限定组织卖淫罪中的被组织者是妇女,对丁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答案:CD

  解析:本题考核刑事责任的追究。

  《修正案(七)》第5条规定,将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修改为:“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第一修正案第8条增加此项)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原为(三)项,1999年刑法修正案修改】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属于非法经营罪中非法经营行为的表现方式之一,故A项中的行为应构成非法经营罪,而非是吸收公众存款罪。因此,A项错误。

  《刑法修正案(七)》第3条第4款规定:“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B项中乙虽然补缴了应纳税款,但是拒绝缴纳滞纳金,不满足法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条件。因此,B项说法错误。

  《刑法修正案(六)》第16条规定,将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一)提供资金帐户的;(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故C项说法正确。

  组织卖淫罪是指通过建立卖淫集团,采用招募、雇用、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这里的卖淫,是指非法的性交易,既包括异性之间的性交易,也包括同性之间的性交易。只要以交付一定金钱获取他/她人的性服务,就应当视为卖淫。故D项说法正确。

  55.1980年初,张某强奸某妇女并将其杀害。1996年末,张某因酒后驾车致人重伤。两案在2007年初被发现。关于张某的犯罪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

  A.应当以强奸罪、故意杀人罪和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数罪并罚

  B.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C.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D.不应当追究任何刑事责任

  答案:ABD

  解析:本题考核追诉时效。

  张某强奸某妇女并将其杀害,构成强奸罪与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该强奸罪不具有从重处罚情节,故法定最高刑为10年有期徒刑;故意杀人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死刑。根据《刑法》第87条规定,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为15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时效为20年。《刑法》第89条第2款规定,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本案中,1980年至1996年经过了16年,在新罪发生时,前面的故意杀人罪的追溯时效还没有过,而强奸罪的追溯时效已经过,不能再追究其强奸罪的刑事责任。另外,前面故意杀人罪的追溯时效在时效期内因又犯交通肇事罪而重新计算,即从1996年开始重新计算故意杀人罪的追溯时效。从1996年末到2007年案发经过了11年,故意杀人罪的追溯时效没有经过,因此,依然要对其故意杀人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这里并没有加重处罚情节,故法定最高刑为3年。根据《刑法》第87条第(一)项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为5年。从1996年末到2007年案发经过了11年,故2007年初发现该交通肇事罪时已经过追诉时效,对张某的交通肇事行为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ABD项说法错误,C项说法正确。本题选错误的,因此,正确答案是ABD.

  56.刘某专营散酒收售,农村小卖部为其供应对象。刘某从他人处得知某村办酒厂生产的散酒价格低廉,虽掺有少量有毒物质,但不会致命,遂大量购进并转销给多家小卖部出售,结果致许多饮者中毒甚至双眼失明。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造成饮用者中毒的直接责任人是某村办酒厂,应以生产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不清楚酒的有毒成份,可不负刑事责任

  B.对刘某应当以生产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C.应当对构成犯罪者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D.村办酒厂和刘某构成共同犯罪

  答案:BC

  解析:本题考核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共犯。

  《刑法》第144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141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题中,刘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至于有毒的具体成分并不在明知的范围内。故A项错误,B项正确。

  另外,本题属于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情形,即指生产、销售的有毒、有害食品被食用后,致人严重残疾、3人以上重伤、10人以上轻伤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根据《刑法》第144条和第141条的规定,C项正确。村办酒厂和刘某并没有共同犯罪的故意,不成立共同犯罪。因此,D项错误。

  57.下列哪些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

  A.甲违反国家规定,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扰乱电信市场秩序,情节严重

  B.乙非法组织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

  C.丙买卖国家机关颁发的野生动物进出口许可证

  D.丁复制、发行盗版的《国家计算机考试大纲》

  答案:AC

  解析:本题考核非法经营罪。

  《最高人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故A项符合题意。

  《刑法修正案(七)》第4条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故B项构成组织、领导传销罪,而非构成非法经营罪,不符合题意。

  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属于非法经营罪中非法经营行为的表现方式之一。另外,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所有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例如:矿产开发、森林采伐、野生动物狩猎等许可证。故C项符合题意。

  《刑法》第217条第(一)项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据此可知,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属于侵犯著作权罪的表现方式之一,故D项丁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而非构成非法经营罪,不符合题意。

  58.下列哪些情形可以成立抢劫致人死亡?( )

  A.甲冬日深夜抢劫王某财物,为压制王某的反抗将其刺成重伤并取财后离去。三小时后,王某被冻死

  B.乙抢劫妇女高某财物,路人曾某上前制止,乙用自制火药枪将曾某打死

  C.丙和贺某共同抢劫严某财物,严某边呼救边激烈反抗。丙拔刀刺向严某,严某躲闪,丙将同伙贺某刺死

  D.丁盗窃邱某家财物准备驾车离开时被邱某发现,邱某站在车前阻止丁离开,丁开车将邱某撞死后逃跑

  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核抢劫致人死亡的情形。

  抢劫致人重伤、死亡,包括过失致人重伤、死亡,也包括故意致人重伤、死亡。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属于抢劫致人死亡的情形。A项符合题意。

  B项中,抢劫致人死亡包括在抢劫过程中致救助人死亡的情形,B项符合题意。

  C项属于打击错误,虽然行为人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不一致,但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要件的范围,严某与贺某都属于抢劫致人死亡中“人”的范畴,根据法定符合说,仍然成立抢劫罪,属于抢劫致人死亡的情形,C项符合题意。

  D项属于转化型抢劫致人死亡的情形,符合题意。

  59.欣欣在高某的金店选购了一条项链,高某趁欣欣接电话之际,将为其进行礼品包装的项链调换成款式相同的劣等品(两条项链差价约3,000元)。欣欣回家后很快发现项链被“调包”,即返回该店要求退还,高某以发票与实物不符为由拒不退换。关于高某的行为,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

  A.构成盗窃罪

  B.构成诈骗罪

  C.构成侵占罪

  D.不构成犯罪,属民事纠纷

  答案:BCD

  解析:本题考核盗窃罪、诈欺罪、侵占罪的区分。

  欣欣选购了一条项链,高某在为其进行礼品包装时,欣欣已经成为项链的所有人,项链已为欣欣所有,而高某调包的行为属于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故A项说法正确,BCD说法错误。本题要求选择错误项,故BCD为正确答案。

  60.甲向乙行贿五万元,乙收下后顺手藏于自家沙发垫下,匆忙外出办事。当晚,丙潜入乙家盗走该五万元。事后查明,该现金全部为假币。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甲用假币行贿,其行为成立行贿罪未遂,是实行终了的未遂

  B.丙的行为没有侵犯任何人的合法财产,不构成盗窃罪

  C.乙虽然收受假币,但其行为仍构成受贿罪

  D.丙的行为侵犯了乙的占有权,构成盗窃罪

  答案:CD

  解析:本题考核行贿罪、受贿罪和盗窃罪。

  用假币行贿的,对“行贿人”不能以行贿罪论,因为假币不具有使用价值,而“行贿人”完全是在利用欺骗手段来谋取不正当利益,应对“行贿人”以使用假币罪论处。A项错误。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这里的“财物”为假币的,并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C项正确。

  除刑法有特别规定外,违禁品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而刑法并没有规定盗窃假币罪这一罪名,故盗窃假币的,可以构成盗窃罪。B项说法错误,D项正确。

  61.甲发现某银行的ATM机能够存入编号以“HD”开头的假币,于是窃取了三张借记卡,先后两次采取存入假币取出真币的方法,共从ATM机内获取6,000元人民币。甲的行为构成何罪?( )

  A.使用假币罪

  B.信用卡诈骗罪

  C.盗窃罪

  D.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答案:AC

  解析:本题考核使用假币罪、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和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使用假币罪,是指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将其冒充真货币在经济交往、日常生活中运用,使不具备流通性的假币得以充当真币而流通,数额较大的行为。本题中,甲以假币当真币使用,履行货币职能,构成使用假币罪。另外《刑法》第196条第3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故甲构成使用假币罪和盗窃罪,AC正确,排除B.

  以假币换取货币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是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本案中的甲是普通的公民而非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不满足以假币换取货币罪的主体要件。因此,D项不选。

  62.下列哪些行为构成包庇罪?( )

  A.甲帮助强奸罪犯毁灭证据

  B.乙(乘车人)在交通肇事后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

  C.丙明知实施杀人、放火犯罪行为是恐怖组织所为,而作假证明予以包庇

  D.丁系歌舞厅老板,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违法行为时为违法者通风报信,情节严重

  答案:CD

  解析:本题考核包庇罪。

  《刑法》第307条第2款规定,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A项中甲的行为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而非包庇罪。因此,A项错误。

  《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B项中的乙构成交通肇事罪,而非包庇罪。因此,B项错误。

  《刑法》第310条第1款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C项中丙作假证明包庇犯罪人,构成包庇罪。因此,C项正确。

  《刑法》第362条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此,D项中丁的行为构成包庇罪。

  63.甲抢劫出租车,将被害司机尸体藏入后备箱后打电话给堂兄乙,请其帮忙。乙帮助甲把尸体埋掉,并把被害司机的证件、衣物等烧掉。两天后,甲把抢来的出租车送给乙。乙的行为构成何罪?( )

  A.抢劫罪

  B.包庇罪

  C.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D.帮助毁灭证据罪

  答案:CD

  解析:本题考核抢劫罪、包庇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和帮助毁灭证据罪。

  本题中,乙并没有在甲刚着手实行或者实行抢劫的过程中以共同抢劫故意参与犯罪,故乙并不构成抢劫罪共同犯罪,A项错误。

  帮助当事人毁灭证据,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该罪与包庇罪的区别要点在于:包庇罪具有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的证据材料欺骗司法机关从而包庇犯罪人的性质,而帮助毁灭证据罪只是单纯地帮助犯罪人毁灭证据,并没有做假证明欺骗司法机关从而包庇犯罪人。本题中,乙的行为并不是提供假证明欺骗司法机关,只是单纯帮助当事人毁灭证据,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故B项错误,D项正确。

  根据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本题中,乙明知是犯罪所得而收受出租车,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因此,C项正确。

  64.根据《刑法》有关规定,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甲系某国企总经理之妻,甲让其夫借故辞退企业财务主管,而以好友陈某取而代之,陈某赠甲一辆价值12万元的轿车。甲构成犯罪

  B.乙系已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请接任处长为缺少资质条件的李某办理了公司登记,收取李某10万元。乙构成犯罪

  C.丙系某国家机关官员之子,利用其父管理之便,请其父下属将不合条件的某企业列入政府采购范围,收受该企业5万元。丙构成犯罪

  D.丁系国家工作人员,在主管土地拍卖工作时向一家房地产公司通报了重要情况,使其如愿获得黄金地块。丁退休后,该公司为表示感谢,自作主张送与丁价值5万元的按摩床。丁构成犯罪

  答案:ABC

  解析:本题考核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关系密切的人受贿罪。

  《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规定,在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上述规定,ABC的行为均成立犯罪。

  D项中,根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事先约定,在其离退休后收受财物,构成犯罪的,以受贿罪定罪处罚。丁与该公司没有事先约定,所以在离退休后收受原请托人财物的,不能定受贿罪,D项错误。

  65.关于徇私枉法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甲(警察)与犯罪嫌疑人陈某曾是好友,在对陈某采取监视居住期间,故意对其放任不管,导致陈某逃匿,司法机关无法对其追诉。甲成立徇私枉法罪

  B.乙(法官)为报复被告人赵某对自己的出言不逊,故意在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加大赵某对被害人的赔偿数额,致使赵某多付10万元。乙不成立徇私枉法罪

  C.丙(鉴定人)在收取犯罪嫌疑人盛某的钱财后,将被害人的伤情由重伤改为轻伤,导致盛某轻判。丙不成立徇私枉法罪

  D.丁(法官)为打击被告人程某,将对程某不起诉的理由从“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擅自改为“可以免除刑罚”。丁成立徇私枉法罪

  答案:ACD

  解析:本题考核徇私枉法罪。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之(五)徇私枉法案(第399条第1款)之(4),在立案后,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应当采取强制措施而不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虽然采取强制措施,但中断侦查或者超过法定期限不采取任何措施,实际放任不管,以及违法撤销、变更强制措施,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脱离司法机关侦控的;(5)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判决、裁定,即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或者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的;枉法裁判通常包括,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的情形,所以B项错误,AD正确。鉴定人不能成为徇私枉法罪的犯罪主体,故C项正确。

  (2008年)

  51.关于构成要件要素的分类,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中的“贩卖”是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淫秽物品”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B.贩卖毒品罪中的“贩卖”是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毒品”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C.强制猥亵妇女罪中的“妇女”是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猥亵”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D.抢劫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要素是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非法占有目的”是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答案:ACD

  解析:按照刑法理论的通说,在解释构成要件要素和认定是否存在符合构成要件要素的事实时,如果只需要法官的认识活动即可确定,这种构成要件要素便是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如果需要法官的规范的、评价的价值判断才能认定,这种构成要素就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对于“贩卖”、“毒品”、“妇女”等的理解,只需要一般的认识活动与基本的对比判断即可,所以是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但是对于“淫秽物品”、“猥亵”等,则需要司法者的规范的、评价的行为才能认定,因此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由此,A和C的说法正确,B的说法错误。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构成要件要素,绝大多数构成要件要素都是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指刑文表面上没有明文规定,但根据刑法条文之间的相互关系、刑法条文对相关要素的描述所确定的,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要素。刑法条文关于抢劫罪的犯罪构成并没有明文规定“非法占有的目的”,所以D的说法正确,当选。本题正确答案是ACD.

  52.关于因果关系,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甲乘坐公交车时和司机章某发生争吵,狠狠踹了章某后背一脚。章某返身打甲时,公交车失控,冲向自行车道,撞死了骑车人程某。甲的行为与程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B.乙以杀人故意瞄准李某的头部开枪,但打中了李某的胸部(未打中心脏)。由于李某是血友病患者,最后流血不止而死亡。乙的行为与李某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C.丙与同伙经预谋后同时向王某开枪,同伙射击的子弹打中王某的心脏,致王某死亡。由于丙射击的子弹没有打中王某,故丙的行为与王某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D.丁以杀人故意对赵某实施暴力,导致赵某遭受濒临死亡的重伤。赵某在医院接受治疗时,医生存在一定过失,未能挽救赵某的生命。丁的行为与赵某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答案:BCD

  解析: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其基本观点是根据一般的社会生活经验,在通常情况下,某种行为产生某种结果被认为是相当的场合,行为与结果之间就具有因果关系。相当,指该行为产生该结果在日常生活中是一般的、正常的,而不是特殊的、异常的。

  A项中,甲在乘车的过程中,与司机发生争吵,并踹了司机一脚,导致公交车失控撞死骑车人程某,甲的行为与程某的死亡结果之间是一般的、正常的,而不是特殊的、异常的,因此,甲的行为与程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A项说法正确,不选。

  B项中,李某的死亡虽然不是乙直接的枪击结果,但是,李某有血友病,乙枪击的行为导致李某血友病的发作致死,因此,乙的行为与李某的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B项说法错误,应选。

  C项中,丙与同伙共谋枪击王某,因此,丙与其同伙之间属于共同犯罪,共同犯罪一人既遂全体既遂,虽然丙没有打中王某,但是,丙仍然要承担故意杀人罪既遂的刑事责任,因此,丙的行为与王某的死亡之间是存在因果关系的,C项说法错误,应选。

  D项中说“医生存在一定过失,未能挽救赵某的生命”,因此,可以断定,医生仅是一般的过失,该过失行为只是没有“挽救”赵某的生命,而非是该过失可以独立导致赵某的死亡,因此,医生的行为不能阻断丁对赵某伤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此,丁的行为与赵某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D项说法错误,应选。华夏考试网 www.hxexam.com

  53.《刑法》规定,在拐卖妇女、儿童过程中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仅定拐卖妇女、儿童罪。15周岁的甲在拐卖幼女的过程中,强行奸淫幼女。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没有规定15周岁的人对拐卖妇女、儿童罪负刑事责任,所以,甲不负刑事责任

  B.拐卖妇女、儿童罪包含了强奸罪,15周岁的人应对强奸罪承担刑事责任,所以,对甲应认定为拐卖妇女、儿童罪

  C.15周岁的人犯强奸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所以,对甲应认定为强奸罪

  D.拐卖妇女、儿童罪重于强奸罪,既然15周岁的人应对强奸罪承担刑事责任,就应对拐卖妇女、儿童罪承担刑事责任,所以,对甲应以拐卖妇女、儿童罪与强奸罪实行并罚

  答案:ABD

  解析:《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于以上八种情形,指的是具体的犯罪行为,而不是罪名。A项中,15周岁的人拐卖幼女的过程中奸淫幼女的,虽然15周岁的人对拐卖妇女、儿童罪不负刑事责任,但是,他应该对强奸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构成强奸罪,因此,A的说法错误,当选。C项说法正确,不当选。B项中15周岁的人虽然对强奸罪要承担刑事责任,但不成立拐卖妇女、儿童罪,B和D的说法错误,当选。

  54.甲欲杀乙,便向乙开枪,但开枪的结果是将乙和丙都打死。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根据具体符合说,甲对乙成立故意杀人既遂,对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B.根据法定符合说,甲对乙与丙均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C.不管是根据具体符合说,还是根据法定符合说,甲对乙与丙均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D.不管是根据具体符合说,还是根据法定符合说,甲对乙成立故意杀人既遂,对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答案:AB

  解析:根据刑法理论,行为人主观上对事实的认识错误分为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和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虽然不一致,但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的范围,即行为人只是在某个犯罪构成的范围内发生了对事实的认识错误,因而也被称为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对于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分为具体的符合说和法定的符合说的争论。前者认为,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具体地相一致时,才成立故意的既遂犯;后者认为,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只要在犯罪构成范围内是一致的,就成立故意的既遂犯。本题中,甲欲杀乙,却将乙、丙全部打死,此时,根据具体的符合说,甲只是对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对于丙,因为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没有具体地相一致,所以甲对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但是根据法定符合说,甲将乙打死和将丙打死在同一犯罪构成的范围之内,均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既遂。本题正确答案是AB.

  55.甲雇凶手乙杀丙,言明不要造成其他后果。乙几次杀丙均未成功,后来采取爆炸方法,对丙的住宅(周边没有其他人与物)进行爆炸,结果将丙的妻子丁炸死,但丙安然无恙。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甲与乙构成共同犯罪

  B.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C.乙对丙成立故意杀人未遂,对丁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D.乙对丙成立爆炸罪,对丁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答案:BCD

  解析:甲雇乙杀丙,甲、乙构成“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杀人”,因此构成共同犯罪,A的说法正确,不当选。同时,题干中说乙对丙的住宅进行爆炸,但是该住宅的周边没有其他人与物,因此,该爆炸行为不会危害到公共安全,因此,不以爆炸罪论处,应该属于以爆炸的方式进行杀人的行为,因此,依然认定为故意杀人罪,而不能认定为爆炸罪。因此,D项说法错误,应该选。乙本想杀害丙,结果把丙的妻子丁杀死,属于具体事实错误中的对象错误,因丙对象与丁对象体现相同的法益,行为人认识内容与客观事实仍然属于同一犯罪构成的情况,因此,乙无论结果把丙杀死了还是把丁杀死了,都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既遂。又因甲乙是共犯,因此,一人既遂全体既遂,因此,甲乙都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既遂,BC的说法错误,应选。

  56.某国有银行行长甲指使负责贷款业务的科长乙向申请贷款的丙单位索要财物。乙将索要所获15万元中的9万元交给甲,其余6万元自己留下。后来,甲、乙均明知丙单位不具备贷款条件,仍然向丙单位贷款1000万元,使银行遭受800万元损失。对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的受贿数额是9万元

  B.乙的受贿数额是15万元

  C.甲、乙均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D.对于甲、乙的违法发放贷款罪和受贿罪,应当数罪并罚

  答案:BCD

  解析:《刑法》第385条第1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甲指使乙向丙单位所要财物的行为属于受贿罪中的索贿,同时,甲乙构成共同犯罪,犯罪金额应该是两人所得金额之和,而非是各自的实际所得金额,因此,A项说法错误,B项说法正确。违法发放贷款罪(刑法第186条第2款),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因此,甲乙的行为同时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根据题干可知,甲乙违法发放贷款的行为是索贿后实施的行为,在索贿的时候并没有明确给出是为了该违法行为而索贿,因此,这两个违法行为分别构成犯罪,应该实行数罪并罚,CD说法正确,应选。

  57.关于假释,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如果符合假释条件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B.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遵守了各种相关规定,没有再犯新罪,也没有发现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假释考验期满,剩余刑罚就不再执行

  C.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的,应当撤销假释,按照先并后减的方法实行数罪并罚

  D.对于因杀人、绑架等暴力性犯罪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即使他们被减刑后,剩余刑期低于10年有期徒刑,也不得假释

  答案:ABC

  解析:《刑法》第81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据此可知,特殊情况的假释不是经过高级人民法院核准,而是要经过最高人民法院的核准。由此,A的说法错误。第85条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如果没有本法第86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据此可知,假释考验期满,认定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而不是不再执行。由此,B的说法错误。第86条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71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第71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据此可知,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的,应当撤销假释,按照先减后并的方法实行数罪并罚,而非是先并后减的方法实行数罪并罚。由此,C的说法错误,当选。第81条第2款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对于暴力性犯罪,如果减刑后剩余刑期低于10年有期徒刑,也不得假释。D的说法本身是正确的,不当选。本题是选非题,正确答案是ABC.

  58.某日,甲醉酒驾车将行人乙撞死,急忙将尸体运到X地掩埋。10天后,甲得知某单位要在X地施工,因担心乙的尸体被人发现,便将乙的尸体从X地转移至Y地。在转移尸体时,甲无意中发现了乙的身份证和信用卡。此后,甲持乙的身份证和信用卡,从银行柜台将乙的信用卡中的5万元转入自己的信用卡,并以乙的身份证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造成电信资费损失8000余元。甲的行为构成何罪?

  A.交通肇事罪

  B.侵占罪

  C.信用卡诈骗罪

  D.诈骗罪

  答案:ACD

  解析:《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案中,甲醉酒驾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同时将行人乙撞死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因此,A项说法正确,应选。

  《刑法》第19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本案中甲用乙的身份证和信用卡,用乙的名义从银行柜台将乙的信用卡中的5万元转入自己的信用卡,并以乙的身份证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造成电信资费损失8000余元的行为,属于《刑法》第196条规定中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的情况,因此,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与诈骗罪属于特殊与一般的关系,因此,此处属于法条竞合关系,甲同时也可以构成诈骗罪。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CD.

  59.关于骗取出口退税罪和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的说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公司具有进出口经营权,明知他人意欲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仍违反国家规定允许他人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并自行报关,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对甲公司应以骗取出口退税罪论处

  B.乙公司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的发票,并利用该虚开的发票骗取数额巨大的出口退税,其行为构成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发票罪与骗取出口退税罪,实行数罪并罚

  C.丙公司缴纳200万元税款后,以假报出口的手段,一次性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400万元,丙公司的行为分别构成偷税罪与骗取出口退税罪,实行数罪并罚

  D.丁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对丁公司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

  答案:ACD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公司、企业,明知他人意欲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仍违反国家有关进出口经营的规定,允许他人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并自行报关,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第204条第1款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因此,AD项的说法是正确,应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实施骗取出口退税犯罪,同时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此,B项说法错误,不选。

  《刑法》第204条第2款规定,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条【偷税罪】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因此,C项说法正确,应选。

  60.甲曾向乙借款9000元,后不想归还借款,便预谋毒死乙。甲将注射了“毒鼠强”的白条鸡挂在乙家门上,乙怀疑白条鸡有毒未食用。随后,甲又乘去乙家串门之机,将“毒鼠强”投放到乙家米袋内。后乙和其妻子、女儿喝过米汤中毒,乙死亡,其他人经抢救脱险。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B.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抢劫罪的想象竞合犯

  C.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故意杀人罪的想象竞合犯

  D.构成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吸收犯

  答案:ABCD

  解析: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本罪的客观要件为:(1)行为人投放的必须是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包括危险气体、液体、固体。(2)必须有投放行为。投放行为的主要方式:一是将危险物质投放于供不特定或多数人饮食的食品或饮料中;二是将危险物质投放于供人、畜等使用的河流、池塘、水井等中;三是释放危险物质,如将沙林、传染病病原体释放于一定场所。(3)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必须危害公共安全,因此,故意使用危险物质杀害特定个人或特定牲畜的,不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本题中,甲是利用危险物质杀害特定个人,因此,不符合危害公共安全的客观要件要求,因此,不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而构成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刑法第263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抢劫罪的暴力必须在取得他人财物的当场实施。本题中,甲虽然是因不想归还借款而实施的杀人行为,但是暴力行为并不具有抢劫罪要求的当场性,因此,甲不构成抢劫罪。ABCD项说法均错误,应选。

  61.关于侵犯人身权利犯罪的说法,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私营矿主甲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农民工从事危重矿井作业,并雇用打手对农民工进行殴打,致多人伤残。甲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与故意伤害罪,应当实行并罚

  B.砖窑主乙长期非法雇佣多名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并严重忽视生产作业安全,致使一名未成年人因堆砌的成品砖倒塌而被砸死。对乙的行为应以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从重处罚

  C.丙以介绍高薪工作的名义从外地将多名成年男性农民工骗至砖窑主王某的砖窑场,以每人10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从事强迫劳动。由于《刑法》仅规定了拐卖妇女、儿童罪,所以,对于丙的行为,无法以犯罪论处

  D.拘留所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体罚虐待,致人死亡的,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不实行数罪并罚

  答案:ABC

  解析:《刑法》第244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强迫职工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造成事故,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根据上述规定可知,A项中,应该是以强迫职工劳动罪与故意伤害罪实行数罪并罚,而非是非法拘禁罪与故意伤害罪实行数罪并罚,因此A项说法错误,当选。B项中,乙的行为构成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和重大责任事故罪,按照刑法第244条第2款的规定,应当实行数罪并罚。B的说法错误,当选。丙的行为,虽然不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但是其构成强迫职工劳动罪的共犯,仍然构成犯罪。C的说法错误,当选。

  《刑法》第248条规定,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由此,D本身的说法正确,不当选。

  62.《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对转化型抢劫作出了规定,下列哪些选项不能适用该规定?

  A.甲入室盗窃,被主人李某发现并追赶,甲进入李某厨房,拿出菜刀护在自己胸前,对李某说,你千万别过来,我胆子很小。然后,翻窗逃跑

  B.乙抢夺王某的财物,王某让狼狗追赶乙。乙为脱身,打死了狼狗

  C.丙骗取他人财物后,刚准备离开现场,骗局就被识破。被害人追赶丙。走投无路的丙从身上摸出短刀,扎在自己手臂上,并对被害人说,你们再追,我就死在你们面前。被害人见丙鲜血直流,一下愣住了。丙迅速逃离现场

  D.丁在一网吧里盗窃财物并往外逃跑时,被管理人员顾某发现。丁为阻止顾某的追赶,提起网吧门边的开水壶,将开水泼在顾某身上,然后逃离现场

  答案:ABC

  解析:《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A项中,甲虽然在入室盗窃后为抗拒抓捕拿起菜刀,但是,他是因为胆小把菜刀护在自己的胸前,并没有展示菜刀并使用暴力威胁受害方,因此,不认为是转化型抢劫,A项应该选。B项中,乙的侵犯对象是狼狗,并没有针对王某实施暴力,因此,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不属于转化型抢劫,B项应选。C项中,丙虽然当场使用了暴力,但是,使用暴力的对象是自己,而非是受害人,因此也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应选。D项中,丁盗窃后被发现,为了抗拒抓捕当场对受害人使用暴力,因此,应该适用转化型抢劫的规定,不选。

  63.下列哪些行为应以职务侵占罪论处?

  A.甲系某村民小组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据为己有,数额达到5万元

  B.乙为村委会主任,利用协助乡政府管理和发放救灾款物之机,将5万元救灾款非法据为己有

  C.丙是某国有控股公司部门经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5万元公款非法据为己有

  D.丁与某私营企业的部门经理李某内外勾结,利用李某职务上的便利,共同将该单位的5万元资金非法据为己有

  答案:ACD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的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的区别,贪污罪也是一种职务侵占的行为,单从行为方式上难以将二者区分开来,关键在于主体方面是否为国家工作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在从事哪些工作时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解释如下: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五)代征、代缴税款;(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前款规定的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和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第三百八十五条和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规定。根据上述规定可知,A项中甲构成职务侵占罪,B项中的乙构成贪污罪。

  《刑法》第93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C项中,丙不是国家公务人员,因此,不满足贪污罪的主体要件,丙应该构成职务侵占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D项中,丁应该构成职务侵占罪。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CD.

  64.关于盗窃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盗窃伪造的货币的行为,不成立盗窃罪

  B.盗窃伪造的国家机关印章的行为,不成立盗窃国家机关印章罪

  C.盗窃伪造的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不适用《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关于“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规定

  D.盗窃企业违规制造的枪支的行为,不成立盗窃枪支罪

  答案:BC

  解析:《刑法》第264条规定了盗窃罪,其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盗窃伪造的货币属于盗窃违禁品的行为,对于此,除刑法有特别规定的以外,违禁品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所以A选项的说法是错误的,不当选。《刑法》第280条规定的盗窃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要求盗窃的是真实有效的国家公文、证件和印章,如果是盗窃伪造的国家机关印章,则不成立盗窃国家机关印章罪,而只是成立盗窃罪。B的说法正确,当选。《刑法》第196条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定盗窃罪。这里要求盗窃的信用卡是真实有效的信用卡,如果是伪造的信用卡,则盗窃并使用的行为不适用刑法第196条的规定,C的说法正确,当选。盗窃企业违规制造的枪支,盗窃行为的对象仍然是枪支,仍然对公共安全造成了危害,所以D中成立盗窃枪支罪。D的说法错误,不当选。本题正确选项是BC.

  65.甲、乙均为吸毒人员,且关系密切。乙因买不到毒品,多次让甲将自己吸食的毒品转让几克给乙,甲每次均以购买价转让毒品给乙,未从中牟利。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贩卖毒品罪必须以营利为目的,故甲的行为不成立贩卖毒品罪

  B.贩卖毒品罪以获利为要件,故甲的行为不成立贩卖毒品罪

  C.甲属于无偿转让毒品,不属于贩卖毒品,故不成立贩卖毒品罪

  D.甲只是帮助乙吸食毒品,《刑法》没有将吸食毒品规定为犯罪,故甲不成立犯罪

  答案:ABCD

  解析:根据刑法理论,贩卖毒品罪的构成要件是:客体——毒品;客观要件——贩卖行为;主观要件——故意;主体——一般主体。其中的“贩卖”是指在境内非法转手倒卖或者销售自行制造的毒品。贩卖毒品罪不是必须以营利为目的,只要实行了倒卖和销售的行为,即可以构成该罪,由此A的说法错误。贩卖毒品罪也不以获利为要件,B的说法错误。甲以购买价格转让毒品,实际上是倒卖,因此成立贩卖毒品罪,C的说法错误。虽然《刑法》没有将吸食毒品规定为犯罪,但是这并不影响甲贩卖毒品罪的成立。由此,本题正确答案是ABCD.

  (2008年·四川)

  51.《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同条第三款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关于上述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B.“不正当利益”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C.“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是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

  D.第三款规定的内容,属于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

  答案:BCD

  解析:行为外部的、客观方面的要素即为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如行为、结果、行为对象等;表明行为人内心的、主观方面的要素即为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如故意、过失、目的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表明行为人内心的、主观方面的要素,是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因此,A项说法错误。

  按照刑法理论的通说,在解释构成要件要素和认定是否存在符合构成要件要素的事实时,如果只需要法官的认识活动即可确定,这种构成要件要素便是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如果需要法官的规范的、评价的价值判断才能认定,这种构成要件要素就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对于“不正当利益”需要法官规范的、评价的价值判断才能认定,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因此,B项说法正确。

  通常的构成要件要素,是积极地、正面地表明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要素,这种要素就是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C项中,“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是与行为人的行为有关的、积极地、正面地表明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要素,是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因此,C项说法正确。

  另外,虽然通常情况下构成要件要素都是积极的、正面的,但例外地也存在否定犯罪性的构成要件要素,这便是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例如:《刑法》第389条第3款规定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这便是行贿罪的客观要件中的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因此,D项说法正确。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是BCD.

  52.下列哪些选项成立不作为犯罪?

  A.过路人甲看见某公寓发生火灾而不报警,导致公寓全部被烧毁

  B.成年人乙带邻居小孩出去游玩,小孩溺水,乙发现后能够救助而不及时抢救,致使小孩被淹死

  C.丙重男轻女,认为女儿不能延续香火,将年仅1岁的女儿抱到火车站,放在长椅上后匆匆离开。因为天冷,等警察发现女孩将其送到医院时,女孩已经死亡

  D.司机丁意外撞倒负完全责任的行人刘某后,没有立即将刘某送往医院,刘某死亡。事后查明,即使司机丁将刘某送往医院,也不可能挽救刘某的生命

  答案:BC

  解析:本题考核不作为犯罪。不作为,是指行为人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成立不作为犯在客观上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行为人负有实施特定积极行为的具有法律性质的义务(包括: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义务;职务或业务要求的义务;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第二,行为人能够履行该特定义务;第三,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结果。

  A选项中,甲虽然看到公寓发生火灾,但是他没有报警的义务,因此不可能成立不作为犯;

  B选项中,成年人带小孩去游泳,负有保护该小孩生命安全的义务,小孩溺水乙发现且能够救助而不及时救助,成立不作为犯。

  C选项中,丙作为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且有能力履行却不履行,成立不作为犯;

  D选项中,如果先行行为为犯罪行为的,并且刑法对这种行为引起的加重结果有明文规定的,不另定不作为犯罪;如果刑法没有规定的,仍以不作为犯罪评价。本项中的司机丁属于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问题,因此不以不作为犯罪另行评价。

  53.甲欲杀乙,向乙开枪,但未瞄准,子弹从乙身边穿过打中丙,致丙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根据具体符合说,甲对乙成立故意杀人(未遂)罪,对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B.根据法定符合说,甲对乙成立故意杀人(未遂)罪,对丙成立故意杀人(既遂)罪

  C.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均认为,甲对乙成立故意杀人(未遂)罪,对丙成立故意杀人(既遂)罪

  D.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均认为,甲对乙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对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答案:AB

  解析:本案考核打击错误。按照具体符合说,甲追求的结果与实际发生的结果具体不一致,阻却了甲对丙的死亡承担故意罪责,故对乙成立故意杀人(未遂)罪,而对丙的死亡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按照法定符合说,尽管具体不一致但在法定范围内一致,不影响罪责的承担,甲对乙成立故意杀人(未遂)罪,对丙成立故意杀人(既遂)罪,故选项A、B正确。

  54.下列哪些情形不能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A.甲在运输放射性物质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4人死亡

  B.乙在工地塌方之后,仍然强令6名工人进入隧道抢救价值2000万元的机械,6名工人由此遇难

  C.丙遭受不法侵害,情急之下失手将不法侵害人打死,法院认为丙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

  D.聚众斗殴致人死亡

  答案:ABD

  解析:《刑法》第136条规定,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因此,A项中甲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第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B项中,乙应该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而非过失致人死亡罪。

  C项中属于防卫过当,有过失的成立过失犯罪,法院已经认定丙存在过失,那么丙应该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第292条第2款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此,D项中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应该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而非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D.

  55.下列哪些情形成立共同犯罪?

  A.甲与赵某共谋共同杀苏某,但赵某因病没有前往犯罪地点,由甲一人杀死苏某

  B.乙在境外购买了毒品、钱某在境外购买了淫秽物品,二人共谋同雇一条走私船回到内地,后被海关查获

  C.丙发现某商店失火,立即叫孙某:“现在是趁火打劫的好时机,我们一起去吧”,孙某便和丙一起到失火地点窃取商品后各自回家

  D.医生丁为杀害仇人王某,故意将药量加大10倍,护士李某发现后请丁改正,丁说:“那个家伙太坏了,让他死了算了。”李某没再吭声,按丁所开处方用药,导致王某死亡

  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核共同犯罪。共同犯罪的成立只需要行为人之间已经形成犯意联络即可,不需要都亲自实施犯罪行为。因此,A项中甲与赵某事先已经共谋杀害苏某,且最后至苏某死亡。因此,甲与赵某成立共犯。

  B项中,乙为了走私毒品,钱某为了走私淫秽物品,二人共谋走私,在走私的范围内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因此,在走私的范围内成立共犯。

  共同犯罪中既包括事先通谋的共同犯罪,也包括事中通谋的共同犯罪。C项的情况属于事中通谋的共犯。

  D项中,丁有杀人的直接故意,李某对此明知而默认,并亲自实施了杀人行为,与丁成立共同犯罪。

  56.甲潜入某公安交通管理局会计室盗窃,未能打开保险柜,却意外发现在该局工作的乙的警官证,随即将该证件拿走。随后,甲到偏僻路段,先后向9个驾车超速行驶的司机出示警官证,共收取罚款900元。对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潜入会计室盗窃的行为,成立盗窃未遂

  B.甲收取罚款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C.甲收取罚款的行为,构成招摇撞骗罪

  D.甲收取罚款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答案:AC

  解析:冒充警察罚款,通常定招摇撞骗罪。另外,因为只罚款“900元”,没有达到诈骗和敲诈的数额较大标准(3000元),所以排除选项BD.

  57.下列哪些情形依法须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A.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死刑复核案件

  B.犯罪分子没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但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

  C.因有特殊情况,可以不受实际执行刑期的限制决定假释的案件

  D.追诉时效经过20年以后,仍有必要追诉的案件

  答案:ABC

  解析:《刑法》第48条第2款规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因此,A项正确。

  第63条第2款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因此,B项正确。

  第81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因此,C项正确。

  第87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据此,D项不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而是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是ABC.

  58.关于交通肇事罪与其他犯罪关系的论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酒后驾车撞死一行人,下车观察时,发现死者是其情敌刘某,甲早已预谋将刘某杀死。甲的行为应为故意杀人罪,而不能定为交通肇事罪

  B. 乙明知车辆的安全装置不全,仍然指使其雇员王某驾驶该车辆运输货物;王某明知车辆有缺陷,仍超速行驶,造成交通事故,导致1人死亡。乙与王某均构成交通肇事罪

  C. 丙在施工场地卸货倒车时,不慎将一装卸工人轧死。丙的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而不是交通肇事罪

  D. 丁在一高速公路上驾车行驶时,因疲劳过度将车驶出高速公路,将行人常某撞死。对丁的行为应认定为交通肇事罪,而不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答案:BCD

  解析:A项中甲的行为属于交通肇事罪,而非故意杀人罪。因此,A项说法错误。

  《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交通肇事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因此,B项中的乙与王某都成立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成立的要件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C项中,丙并没有在公共的交通运输路上,只是在工地作业,因此,不满足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不成立交通肇事罪,而成立重大责任事故罪。

  丁在高速公路上驾驶,疲劳驾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撞死常某的重大事故。成立交通肇事罪。

  59.丙是乙的妻子。乙上班后,甲前往丙家欺骗丙说:“我是乙的新任秘书,乙上班时好象忘了带提包,让我来取。”丙信以为真,甲从丙手中得到提包(价值3300元)后逃走。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盗窃罪的直接正犯

  B.诈骗罪的间接正犯

  C.盗窃罪的间接正犯

  D.诈骗罪的直接正犯

  答案:ABC

  解析:诈骗罪(刑法第26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甲以非法占有目的,采用欺骗的方式骗取丙数额较大的钱财成立诈骗罪的直接正犯。因此,ABC项说法错误。

  60.关于假释与数罪并罚的相关问题,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甲犯强奸罪被判有期徒刑9年,执行5年后假释,在假释考验期满后,发现甲在强奸罪判决宣告以前还有抢劫罪没有得到处理。因此,应该撤销对甲的假释,依照数罪并罚原则进行处理

  B.乙犯爆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在刑罚执行过程中被减刑2年,如果乙实际服刑6年以上,可以假释

  C.丙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刑满释放后4年内又犯聚众斗殴罪被判有期徒刑7年,在执行4年后,丙可以假释

  D.丁犯交通肇事罪被判有期徒刑5年,执行3年后假释,在假释考验期满后,发现丁在考验期内犯有盗窃罪,应当撤销丁的假释,根据先减后并原则数罪并罚

  答案:D【司法部给出的答案是ABCD】

  解析:第86条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只要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的,无论在考验期内发现还是考验期满后发现的,都要撤销假释,依照先减后并的方式进行数罪并罚。如果是在宣告判决前有漏罪的情况,在考验期内发现的,撤销假释,依照先并后减的方式数罪并罚,如果在考验期满后才发现的,则不再撤销假释了。因此,A项说法错误,D项说法正确。

  第81条第2款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因此,B项说法错误。

  第65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贪污罪与聚众斗殴罪都是故意性犯罪,因此,丙成立累犯。根据第81条第2款的规定累犯不能适用假释。因此,C项说法错误。

  提示:本题司法部给出的答案是ABCD,经过上述分析,网校认为严格的说本题的正确答案只有D项。

  61.甲、乙、丙共谋要“狠狠教训一下”他们共同的仇人丁。到丁家后,甲在门外望风,乙、丙进屋打丁。但当时只有丁的好友田某在家,乙、丙误把体貌特征和丁极为相似的田某当作是丁进行殴打,遭到田某强烈抵抗和辱骂,二人分别举起板凳和花瓶向田某头部猛击,将其当场打死。关于本案的处理,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

  A.甲、乙、丙构成共同犯罪

  B.甲、乙、丙均成立故意杀人罪

  C.甲不需要对丁的死亡后果负责

  D.甲成立故意伤害罪

  答案:AD

  解析:甲乙丙有共同伤害丁的意思联络,且实施了共同的行为。因此,甲乙丙成立共同犯罪。A项说法正确。

  甲乙丙仅在故意伤害的范围内有共同的犯意,成立共犯,在实施伤害行为时,由于甲在外望风,没有参与实行行为,甲对杀人行为没有犯意,因此,对故意杀人行为不负刑事责任。B项说法错误。

  甲虽然不成立故意杀人罪,但是应该对死亡后果承担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因此,C项说法错误,D项说法正确。 (责任编辑:xiaoxi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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