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考试网

2002-2009年司法考试行政法历年真题解析_单项选择题(5)

时间:2010-09-10 22:45来源:司法考试网 作者:

41.张某委托刘某购书,并将一本存在1.3万元人民币的全国通兑活期存折交给刘某用于买书。刘某在途中取出该存折的3000元用于购买毒品,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审讯中,刘某供述存折中余下的1万元仍打算用于购买毒品。县

  41.张某委托刘某购书,并将一本存在1.3万元人民币的全国通兑活期存折交给刘某用于买书。刘某在途中取出该存折的3000元用于购买毒品,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审讯中,刘某供述存折中余下的1万元仍打算用于购买毒品。县法院对刘某判处有期徒刑15年。随后,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关于当场查获的 3000元和存折内的余款,正确的处理方法是:

  A.没收用于购买毒品的3000元,将存折内余款返还刘某

  B.没收用于购买毒品的3000元和准备用于购买毒品的存折内余款

  C.将刘某用于购买毒品的3000元和存折内余款返还张某

  D.没收用于购买毒品的3000元,将存折内余款返还张某

  答案:D

  解析:《行政处罚法》第8条规定,没收违法财物是行政处罚之一种。非法财物指违法者用于从事违法活动的违法工具、物品和违禁品。本题的关键是如何理解“非法财物”的范围。本案中,刘某对于张某委托代为买书的存折中的款项只有按指定用途使用该款项的权利,而没有所有权,其取出3000元用来买毒品,是将该部分款项非法占为己有,该3000元应定性为从事违法活动的违法工具(购买毒品的对价),应予没收。但是存折中声誉款项所有权仍属于张某,属于张某个人的合法财产,应该归还给合法所有人。刘某只是代为保管、使用该款项,并不是财产合法所有人,因此D正确。

  42.田某对某市房管局向李某核发房屋所有权证的行为不服,以自己是房屋所有权人为由请求法院判决撤销某市房管局的发证行为。田某向法院提交了房屋所有权证,李某向法院提交了该房屋买卖合同,某市房管局向法院提交了李某的房屋产权登记申请、契税完税证等证据。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产权登记申请、契税完税证均系书证

  B.李某可以在一审庭审结束前向法院提交房屋买卖合同

  C.田某向法院提交其房屋所有权证是承担举证责任的表现

  D.法院在收到被告提交的证据后应当出具收据,加盖法院印章和经办人员印章

  答案:A

  解析:A对,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所记载或表示的内容、含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B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规定:“原告或者第三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人民法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供。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原告或者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无正当事由未提供而在第二审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接纳。”D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0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注明证据的名称、份数、页数、件数、种类等以及收到的时间,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C错,在我国,行政诉讼法确立了被告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承担主要举证责任的基本原则,根据行政证据规定,行政诉讼中原告提供证据仅限于下列情形: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②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③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

  43.某化工企业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某技术监督局依据《产品质量法》某条的规定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决定。该企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查以技术监督局的处罚决定适用法律不当为由判决撤销了处罚决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技术监督局不得再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

  B.技术监督局不得再对该企业作出罚款决定,但可以作出其他行政处罚

  C.技术监督局可以依据原处罚决定适用的《产品质量法》条文规定作出与原来不同的处罚决定

  D.技术监督局可以依据原处罚决定适用的《产品质量法》条文规定以外的相关条款作出与原来相同的处罚决定

  答案:D

  解析:《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主要证据不足的;超越职权的;滥用职权的。根据第55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诉讼解释第54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被告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结果相同,但主要事实或者主要理由有改变的,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情形。

  44.1997年5月,万达公司凭借一份虚假验资报告在某省工商局办理了增资的变更登记,此后连续四年通过了工商局的年检。2001年7月,工商局以办理变更登记时提供虚假验资报告为由对万达公司作出罚款1万元,责令提交真实验资报告的行政处罚决定。2002年4月,工商局又作出撤销公司变更登记,恢复到变更前状态的决定。2004年6月,工商局又就同一问题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关于工商局的行为,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2001年7月工商局的处罚决定违反了行政处罚法关于时效的规定

  B.2002年4月工商局的处罚决定违反了一事不再罚原则

  C.2004年6月工商局的处罚决定是对前两次处罚决定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合法的行政行为

  D.对于万达公司拒绝纠正自己违法行为的情形,工商局可以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为由作出处罚

  答案:A

  解析:《行政诉讼法》第29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本题中,万达公司的违法行为不存在法律规定的连续或者继续状态,自该行为终了之日作出处罚决定之时,已经超过了2年的诉讼时效,应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因此A的说法正确,D的说法错误。《行政处罚法》第24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该条规定的一事不再罚原则主要是针对罚款的,不包括不同种类的处罚措施的并用;关于2004年6月工商局的处罚决定,其是一种单独、独立的处罚决定,既非对前两次处罚决定的补充和修改,同时也因为第一次行政处罚行为的无效而非法。据此,B和C 的说法错误。

  45.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下列哪一行为人民法院须征得原告同意才能实施?

  A.允许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

  B.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

  C.追加被告

  D.决定合并审理

  答案:C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规定,“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46.依据行政诉讼的有关规定,下列哪一证据材料在原告不能自行收集,但能够提供确切线索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

  A.涉及公共利益的证据材料

  B.涉及个人隐私的证据材料

  C.涉及中止诉讼事项的证据材料

  D.涉及回避事项的证据材料

  答案:B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3条第1款规定,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但能够提供确切线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下列证据材料:①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材料;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材料;③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材料。故选B.

  47.关于行政诉讼证据,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应当在法庭出示,由当事人质证

  B.涉及商业秘密的证据,可以不公开质证

  C.第二审程序中,所有第一审认定的证据无须再质证

  D.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认定的事实无须质证,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

  答案:D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8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由法庭出示,并可就调取该证据的情况进行说明,听取当事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7条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0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对当事人依法提供的新的证据,法庭应当进行质证;当事人对第一审认定的证据仍有争议的,法庭也应当进行质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0条规定,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或者仲裁机构裁决文书确认的事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但是如果发现裁判文书或者裁决文书认定的事实有重大问题的,应当中止诉讼,通过法定程序予以纠正后恢复诉讼。

  48.2004年6月2日,某县第一中学发生学生集体食物中毒,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下列哪种措施是合法的?

  A.第一中学在事发后2小时向县卫生局报告

  B.省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卫生部报告

  C.县医院收治中毒学生后对中毒严重的学生采取就地隔离观察措施

  D.县政府对当地水源和食物采取紧急控制措施

  答案:A

  解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20条第1款规定,突发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有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二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二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设区的市级人民则很难功夫或则会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该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告。据此,A正确,B错误。第33条规定,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突发时间应急处理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的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并可以依法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第34条规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可以对食物和水源采取控制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突发事件现场等采取控制措施,宣传突发事件防治知识,及时对易受感染的人群和其他易受损害的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投药、群体防护等措施。因此CD不合法。

  49.刘某与高达公司签订内销商品房预售契约,后某区房地产管理局对该预售契约作出预售预购备案登记。后刘某了解到高达公司向其销售的房屋系超出规划面积和预售面积的超层部分,刘某遂以区房地产管理局违法办理备案登记,造成自己购买的房屋为违法建筑为由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一说法不正确?

  A.区房地产管理局的备案登记行为不是对预售合同效力的确认行为

  B.备案登记行为没有对刘某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C.高达公司与本案的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D.区房地产管理局在备案登记时没有尽到审查职责,应当对刘某的损失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答案:D

  解析:行政确认是指行政机关对特定的法律事实、法律关系或者法律状态作出具有法律效力认定并且予以证明的具体行政行为。这里需要注意“实际影响”是指因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发生了变化,例如限制、减少权利,增加、免除、减少义务等。行政诉讼的第三人是指因与被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通过申请或法院通知形式,参加到诉讼中来的当事人。这种利害关系既包括与被诉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也包括与诉讼结果的利害关系;不仅包括直接利害关系,也包括间接利害关系。

  50.王某擅自使用机动渔船渡客。渔船行驶过程中,被某港航监督站的执法人员发现,当场对王某作出罚款50元的行政处罚,并立即收缴了该罚款。关于缴纳罚款,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

  A.执法人员应当自抵岸之日起2日内将罚款交至指定银行

  B.执法人员应当自抵岸之日起5日内将罚款交至指定银行

  C.执法人员应当自抵岸之日起2日内将罚款交至所在行政机关,由行政机关在2日内缴付指定银行

  D.执法人员应当自抵岸之日起2日内将罚款交至所在行政机关,由行政机关在5日内缴付指定银行

  答案:C

  解析:《行政处罚法》第50条规定,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2003年)

  23.某地方性法规规定,企业终止与职工的劳动合同的,必须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某企业认为该规定与劳动法相抵触,有权作下列何种处理?

  A.向全国人大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

  B.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

  C.向国务院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

  D.向省人大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

  答案:B

  解析:我国的法律规范地位是宪法处于最高地位,法律次之,行政法规位列第三,再一次是地方性法规(包括民族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行政规章等。关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合宪性与合法性审查和监督,《立法法》第90条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前述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根据上述规定,本题所说的某企业是属于国家机关之外的企业事业单位,因而如果其认为地方性法规违反了其上位的劳动法,则依照立法法的规定,其有权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的建议。本题选B.

  24.某市某区人民政府决定将区建材工业局管理的国有小砖厂出售。小砖厂的承包人以侵犯其经营自主权为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案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是下列哪一个?

  A.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B.市经济贸易局

  C.市人民政府

  D.区人民政府

  答案:C

  解析: 依《行政复议法》第13条规定,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故选C.

  25.某大学对教师甲的工资和职称问题作出处理意见。甲不服多次向有关部门上访。3年后,某大学根据市教委的要求,对甲反映的问题再次调查研究,形成材料后报市教委。市教委拟写了《关于甲反映问题及处理情况》的报告,呈报省教委,并抄送甲。该报告载明:“我委原则上同意该校对甲的处理意见,现将此材料报请你委阅示”。甲不服,就市教委的报告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下列关于甲的复议申请的表述哪一个是正确的?

  A.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因该报告抄送甲,已经涉及到甲的权益

  B.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因该报告还没有经过上级机关批准,没有对甲发生法律效力

  C.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因该报告是下级向上级的报告,是内部行为

  D.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因该报告是重复处理行为

  答案:B

  解析:《行政复议法》规定的所谓的行政复议范围是行政相对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请求审查的范围。A选项是错误的,对象对人权益的影响是判断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因素之一。本案中,虽然教委的报告涉及到甲的权益,但是还没有实际影响到甲的实际权益。B项正确。市教委呈报给省教委的《关于甲反映问题及处理情况》的报告,是下级行政机关对上级行政机关的报告,该报告中特别载明:“我委原则上同意该校对甲的处理意见,现将此材料报请你委阅示”,由此可见,该报告是内部请示行为,报告中的意见需要经过省教委的审批,才能最终形成对甲的行政处理意见。而在此之前,该报告内容并未最终成形,而是处于效力未定的状态,因此不可能对外发生法律效力。C项错误。所谓的内部行为并不是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决定因素,如果内部行为实际影响到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也应该纳入到行政复议范围之内。D项错误。本案中教委的行为表面看上去似乎有重复的表象,但是重复处理行为的特征是必须有两次行为,而本案连一次正式决定还没有作出,根本谈不上定性为重复处理行为。

  26.李某自1997年4月起开始非法制造、贩卖匕首,至次年1月停止。1998年8月公安机关根据举报发现了李某的违法行为。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对李某违法行为的追究时效应从1997年4月起算

  B.公安机关不应对李某予以处罚

  C.李某系主动停止违法行为,可以从轻处罚

  D.若李某配合查处违法行为,应当减轻处罚

  答案:B

  解析:《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8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公安机关没有发现的,不再处罚。前款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故选B.

  27.甲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称某公安分局在他不在家的情况下,撬锁对其租住的房屋进行治安检查,之后未采取任何保护措施即离开,致使其丢失现金 5000元,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甲向法院提供了其工资收入证明、银行取款凭单复印件、家中存有现金的同乡证言和房东听到其丢失现金的证言。下列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

  A.上述证据均系直接证据

  B.银行取款凭单复印件应加盖银行的印章

  C.房东的证言必须有房东的签名和租房协议原件

  D.上述证据在开庭审理前提交法院才有效

  答案:B

  解析:可以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属于直接证据。故A错误。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书证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故B正确。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规定,房东的证言必须有房东的签名,但不需租房协议原件。故C错误。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规定,原告或者第三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供。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故D错误。

  28.某市政府依王某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市国土房管局对王某房屋的错误登记,并责令市国土房管局在一定期限内重新登记。市国土房管局拒不执行该行政复议决定,王某有权采取下列哪一种措施?

  A.要求市政府责令市国土房管局限期履行

  B.申请市政府强制执行

  C.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D.对市国土房管局不作为再次申请行政复议

  答案:A

  解析:依《行政复议法》第32条规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据此,王某有权要求该案的复议机关——市政府责令市国土房管局限期履行。故选A.

  B项是错误的,因为《行政复议法》只是规定了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履行的权力,而没有强制执行的权力。

  C项是错误的,只有在行政相对人拒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时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行政机关却不适用这种方式。

  D项错误,行政复议剧本上遵循一次复议原则,况且本案中行政复议决定尚且有效,无需再申请行政复议。

  29.两刑警在追击某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租了一辆出租车。出租车不幸被犯罪嫌疑人炸毁,司机被炸伤,犯罪嫌疑人被刑警击毙。该司机正确的救济途径是下列哪一项?

  A.请求两刑警给予民事赔偿

  B.请求两刑警所在的公安局给予国家赔偿

  C.请求两刑警所在的公安局给予国家补偿

  D.要求犯罪嫌疑人的家属给予民事赔偿

  答案:C

  解析:《国家赔偿法》第2条第1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可见,我国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是违法损害赔偿原则即以职务违法作为国家赔偿的前提。这一标准,区别开来国家赔偿与国家补偿、民事赔偿的不同。国家赔偿与国家补偿的不同在于前者是违法行为导致的,而后者是合法行为导致的;国家赔偿与民事赔偿的不同在于前者是因为行使国家职权引起的国家责任;后者是国家作为平等民事主体所引起的民事责任。由上面的分析可知,A项是错误的。两个刑警为追捕犯罪嫌疑人而租用出租车的行为是职务行为,而非个人给予民事赔偿。

  B项也是错误的,两个刑警为追击犯罪嫌疑人而租用出租车的行为是合法的职务行为,出租车的炸毁和司机受伤的损害后果是由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导致,而非刑警非法行使职务造成。刑警这样的合法行为不能请求国家赔偿。

  C项是正确的,如上述B项所说,刑警的职务行为合法的行为,而租用出租车用来合法的职务行为导致该车被犯罪嫌疑人炸毁,因而合法的职务行为与损失结果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所以应该适用国家补偿的规定。该司机可以请求刑警所在的公安局给予国家补偿。

  D项错误。犯罪嫌疑人炸毁出租车的行为可以导致犯罪嫌疑人的民事赔偿责任,但现代社会已经摆脱封建社会不合理的“连带”与“株连”,而采取“责任自负”、“谁行为谁负责”的原则,因而不能由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承担民事责任,只能用犯罪嫌疑人自己的财产进行民事赔偿。

  30.张某被县公安局处以15日行政拘留,3个月后张某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县政府以超过申请期限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张某遂以县公安局为被告向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县公安局的处罚决定。对于张某提起的诉讼,县法院的哪一种做法是正确的?

  A.以原告未经行政复议程序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B.通知原告变更诉讼被告,原告拒绝变更的,应当驳回诉讼请求

  C.通知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原告拒绝变更的,裁定不予受理

  D.予以受理

  答案:D

  解析: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2条的规定,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由此本题正确答案是D。

  (2002年)

  24.李某在某特区订工时被机器轧断手臂,就赔偿问题与企业发生争议起诉至法院。根据该特区依据全国人大授权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李某只能得到20个月工资的赔偿额而根据该特区所在省的地方企法规,他可以得到25个月的赔偿额。法院应如何处理本案?

  A.直接依据省地方性法规审理判决此案

  B.直接依据特区地方性法规审理判决此案

  C.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裁决后审理判决此案

  D.提请国务院作出裁决后审理判决此案

  答案:B

  解析:《立法法》第81条规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因此选项B正确,A错误。《立法法》第85条规定,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第86条规定,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一)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二)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三)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由此C、D正确。

  25.某工商局在办理完毕某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1年之后,发现办理登记的工作人员由于汇作疏忽末认真核实有关材料,导致作出了错误的变更登记。在这种情况下,工商局应当如何处理?

  A.撤销变更登记,恢复到原来的登记状态

  B.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C.撤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对于由此给企业造成的损失予以适当赔偿

  D.注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给予企业适当补偿

  答案:A

  解析:行政行为的撤销是指对违法或不当但已生效的行政行为依法使其失去法律效力,恢复行政行为作出前的状态;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对严重违反工商行政管理秩序的企业给予的一种行政处罚;注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不是行政处罚措施,只是消灭企业法人资格的一个正常程序,行政机关可以依申请进行。本题中企业并没有违法行为,不能吊销企业执照,行政机关的错误变更登记是由于工作人员的疏忽所致,消除这一错误的行政行为只需撤销变更登记,恢复到原来的状态即可,因此选 A.

  26.王某因不服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申请复议,市公安局认为处罚过轻,遂改为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王某以市公安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对王某的诉讼请求,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A.决定受理此案

  B.要求原告将区公安分局列为共同被告

  C.要求原告将被告变更为区公安分局

  D.以被告不适格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答案:A

  解析:《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2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所以,市公安局在复议中改变了具体行政行为,应以其为被告;而且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该案符合法院受案范围,因此法院应当受理,A项正确。

  27.某县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7年,陈某不服提出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原审法院经审理退回县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县人民检察院经补充侦查认定陈某构成犯罪证据不足,遂作出不起诉决定。陈某提起国家赔偿请求,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应为下列哪一机关?

  A.县人民检察院和县人民法院

  B.县人民法院和市中级人民法院

  C.市中级人民法院

  D.县人民检察院

  答案:A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关于办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共同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问题的答复》中规定,一审人民法院判决有罪,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后,一审人民法院改判无罪,或者发回重审的,一审人民法院在重新审理期间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或者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诉后,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决定的,一审人民法院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因此A项是正确的。

  28.张某因不服税务局查封财产决定向上级机关申请复议,要求撤销查封决定,但没有提出赔偿请求。复议机关经审查认为该查封决定违法,决定予以撤销。对于查封决定造成的财产损失,复议机关正确的做法是什么?

  A.解除查封的同时决定被申请人赔偿相应的损失

  B.解除查封并告知申请入就赔偿问题另行申请复议

  C.解除查封的同时就损失问题进行调解

  D.解除查封的同时要求申请人增加关于赔偿的复议申请

  答案:A

  解析:《行政复议法》第29条第2款规定:“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罚款,撤销违法集资、没收财物、征收财物、摊派费用以及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据此,张某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赔偿请求,复议机关应当在撤销查封决定的同时,责令税务局赔偿因查封决定给张某造成的财产损失。答案选A.

  29.某公安派出所对张某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张某不服。张某向县人民政府和县公安局同时申请行政复议、但两机关超过复议期限后均未做出任何决定。张某遂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派出所的处罚决定。本案的适格被告应当是谁?

  A.公安派出所

  B.县公安局

  C.市公安局

  D.县人民政府

  答案:A

  解析:公安局派出所是县公安局的派出机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3条第2款规定:“警告、50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裁决;在农村,没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可以由公安机关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裁决。”可见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公安派出所享有5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权。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20条第3款规定:“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本案公安派出所对张某罚款200元,已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张某起诉依法应以派出所为被告,因此选A.

  30.高某因不服市国土局行政处罚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国土局撤销了原处罚决定,高某遂向法院申请撤诉,法院作出准予撤诉的裁定。两天以后,市国土局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了与原来相同的处罚决定,高某应当如何处理?

  A.重新起诉

  B.申请再审,请求法院撤销原准予撤诉的裁定

  C.撤回撤诉申请,请求法院恢复诉讼,继续审理本案

  D.对法院所作的撤诉裁定提出上诉

  答案:A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准予撤诉的裁定确有错误,原告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准予撤诉的裁定,重新对案件进行审理。本案中,国土局本已撤销了原处罚决定,法院也因此准予高某撤诉,原行政诉讼法律关系已终结。但此后,国土局又做出了一个新的与原来相同(包括事实、理由与结果)的行政处罚,因此,高某就这一新的具体的行为可重新起诉,即选A.B项和D项错误,由于申请再审和上诉都是针对原裁判错误的情况而发生的,而本案中,准予撤诉裁定并无错误。C项错误在于撤诉申请已被法院裁定准许,也就不可能再被撤回。

华夏考试网 www.hxexam.com

 
(责任编辑:xiaoxiao)


相关文章推荐


栏目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