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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2009年司法考试法律职业道德历年真题解析_多项选择题(3)

时间:2010-09-10 22:45来源:司法考试网 作者:

90.下列关于我国审判制度和检察制度的哪些表述存在错误之处? A.凡是职务犯罪和重案都是检察院自侦的;只有检察院才有批捕权、公诉权;检察院还可以对民事案件进行抗诉 B.法院实行审判公开,除非法有例外规定,记者

  90.下列关于我国审判制度和检察制度的哪些表述存在错误之处?

  A.凡是职务犯罪和重案都是检察院自侦的;只有检察院才有批捕权、公诉权;检察院还可以对民事案件进行抗诉

  B.法院实行审判公开,除非法有例外规定,记者都可以采访报道案件;除非法有例外规定,没有在庭上口头调查过的证据,一律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

  C.律师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检察院应当保证律师的会见权和阅卷权

  D.在审判制度中实行“两审终审制”,从来没有过“一审终审”的情况

  答案:AD

  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院对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害公民权利的犯罪行使侦查权。检察院有批捕权、法院有决定批捕权,只有检察院有公诉权。检察院可以对民事案件进行抗诉。故A错误。

  《民事诉讼法》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刑事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行政诉讼法》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第11条规定:“依法公开审理案件,经人民法院许可,新闻记者可以记录、录音、录相、摄影、转播庭审实况。外国记者的旁听按照我国有关外事管理规定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8条第1款规定:“证据必须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故B正确。

  根据《律师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我国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享有会见通信权、查阅复制案卷权、调查取证权、人身不受侵犯权、出席法庭、参与诉讼等权利,检察院应当对律师的这些权利加以保障。故C正确。

  在审判制度中实行“两审终审制”,但也有例外的存在,例如《民事诉讼法》第161条规定:“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可见民事诉讼特别程序实行“一审终审”。故D错误。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D.

  (2005年)

  88.法官王某的下列哪些行为违反了法官职业道德规范?

  A.根据领导批条办案,谁的官大就按谁的批示办理

  B.同学朋友问案,总能仗义地告之案件审理和合议情况

  C.对双方律师宣称:该吃可以吃、该喝可以喝,案子该怎么办还怎么办

  D.一方托情相约,在承诺保密的情况下,同意私下单独接触

  答案:ABCD

  解析:《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2条规定:“法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忠实于宪法和法律,坚持和维护审判独立的原则,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不受来自法律规定之外的影响。”所以A项应选。第14条第2款规定:“法官不得向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辩护人泄露或者提供有关案件的审理情况、承办案件法官的联系方式和其他有关信息;不得为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辩护人联系和介绍承办案件的法官。”所以B项也应选。第24条规定:“法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款待、财物和其他利益。”所以C项应选。第8条规定:“法官在审判活动中,不得私自单独会见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所以D项也应选。

  89.王某因抢劫被一审法院判处四年有期徒刑后提出上诉。王某父亲从报上看到张律师专打刑事诉讼官司的广告后,找到张律师。张律师称其有多年办理刑事上诉案件的经验,胜诉率在90%以上,而且二审法院的承办法官是他的同学,有把握争取改判。经张律师提议,王父同意聘请张律师为王某的二审辩护人,律师费为3万元,如果改判无罪则另付7万元,改判缓刑则另付5万元。在张律师暗示下,王父去做受害人杨某工作,希望杨某私了,如改变证词则付4万元。根据上述事实,张律师的下列哪些行为违反了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A.明示与司法机关的特殊关系

  B.为承揽业务做虚假承诺,对委托人进行误导

  C.对刑事案件根据诉讼结果协议收费

  D.怂恿委托人制造伪证

  答案:ABCD

  解析: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117条,律师可以通过简介等方式介绍自己的专业领域和专业特长。据此,张律师广告中关于专打刑事诉讼官司介绍没有问题。

  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121条,律师在执业推广中,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与司法、行政等关联机关的特殊关系。张律师称二审法院的承办法官是他的同学,违反该条规定。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66条和第67条,律师不得为建立委托代理关系而对委托人进行误导,不得为谋取代理或辩护业务而向委托人做虚假承诺。张律师称其办理刑事上诉案件的胜诉率在90%以上,并称有把握争取改判,构成“虚假承诺”、“误导”。

  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97条,律师不能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向刑事案件中的委托人提出采用根据诉讼结果协议收取费用,但当事人提出的除外。在本案中,张律师提议,律师费为3万元,如果改判无罪则另付7万元,改判缓刑则另付5万元,这很显然违反上述规定。

  张律师暗示王父去做受害人杨某工作,违反了《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153条关于不得引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的规定。

  综上,选项ABCD应选。

  90.法官与律师的相互关系应当遵守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制定发布的有关规定,下列哪些做法违反了相关规定?

  A.法官开庭时发现一方的律师沈某是其过去的同事,没有主动回避

  B.律师袭某约请主办法官童某吃饭,了解所代理案件的案情

  C.某律师事务所主办的所刊发表法官彭某的文章

  D.某律师事务所举办法律实务研讨会,邀请法官周某出席演讲

  答案:AB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第4条规定:“法官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如果与本案当事人委托的律师有亲朋、同学、师生、曾经同事等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本院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律师因法定事由或者根据相关规定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应当谢绝当事人的委托,或者解除委托代理合同。”所以A项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应选。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第3条规定:“法官不得私自单方面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律师不得违反规定单方面会见法官。”第5条规定:“法官应当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依法告知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本案审判的相关情况,但是不得泄露审判秘密。律师不得以各种非法手段打听案情,不得违法误导当事人的诉讼行为。”所以B项也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应选。

  《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44条规定:“法官可以参加有助于法制建设和司法改革的学术研究和其他社会活动。但是,这些活动应当以符合法律规定、不妨碍公正司法和维护司法权威、不影响审判工作为前提。”华夏考试网 www.hxexam.com

  第45条规定:“法官发表文章或者接受媒体采访时,应当保持谨慎的态度,不得针对具体案件和当事人进行不适当的评论,避免因言语不当使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的怀疑。”

  所以选项CD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不应当选。

  (2004年)

  78.下列哪些情形违反了有关规范法官与律师相互关系的规定?

  A.律师陈某在接案时称该案主办法官是其大学同学

  B.法官王某让被告去找律师田某咨询

  C.某律师事务所邀请法官杨某参加该所庆典

  D.某律师事务所邀请某法院审判庭全体人员外出旅游

  答案:ABD

  解析:本题考查考生对新法规的掌握。2004 年新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关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千规定》第2条:“法官应当严格依法办案,不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利用各种关系、以不正当方式对案件审判进行的干涉或者施加的影响。律师在代理案件之前及其代理过程中,不得向当事人宣称自己与受理案件法院的法官具有亲朋、同学、师生、曾经同事等关系,并不得利用这种关系或者以法律禁止的其他形式干涉或者影响案件的审判。”故A不正确;第6 条:“法官不得为当事人推荐、介绍律师作为其代理人、辫护人,或者暗示更换承办律师,或者为律师介绍代理、辫护等法律服务业务,并且不得违反规定向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提供咨询意见或者法律意见。律师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法官为其介绍代理、辫护等法律服务业务。

  79.下列哪些行为违反了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A.律师申某主动向当事人出具意见,论证一审判决错误应予改判

  B.律师潘某向多个法院的院长、庭长写信,承诺介绍案件将提供中介费

  C.律师刘某明知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是编造的,仍向法院提交

  D.律师韩某的名片上印有“某法院经济庭前庭长”

  答案:BCD

  解析:本题也是考查考生对2004 年3 月20 日五届全国律师协会第九次常务理事会通过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掌握。根据常识即可判断A 项正确;B 项明显错误。“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能向中介人或者推荐人以许诺兑现任何物质利益或者非物质利益的方式,获得有偿提供法律服务的机会。”更不能向法院院长、庭长写信,承诺提供中介费;《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154 条规定:“律师不得向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提交已明知是由他人提供的虚假证据。”故C项错误;2002 年3 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颁布实施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修订)》第44 条规定,律师不得在名片上印有各种学术、学历、非律师业职称、社会职务以及所获荣誉等。因此D项错误。

  80.检察官徐某因泄露国家秘密构成犯罪而被追诉。下列关于徐某纪律责任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无论徐某主观上是否出于故意,只要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即应予开除

  B.如果徐某主观上出于故意,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判处管制拘役,即应予开除

  C.如果徐某主观上出于过失,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不一定予以开除

  D.如果徐某被依法免于刑事处罚,应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答案:ABCD

  解析:《检察官法》 第11 条规定:“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辫护人。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辫护人。检察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检察官所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辫护人。第35 条规定:检察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二)贪污受贿;(三)徇私枉法;(四)刑讯逼供;(五)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六)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检察工作秘密;(七)滥用职权,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八)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九)拖延办案,贻误工作;(十)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十一)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十二)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十三)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第36 条规定:检察官有本法第35 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37 条规定:”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受撤职处分的,同时降低工资和等级。因此,本题ABCD 项都正确。

  (2003年)

  74.在我国,下列哪些属于法官职业道德规范所禁止的不当行为?

  A.受当事人之托探询其他法官承办案件的审理情况

  B.庭长要求某法官汇报案件的审理期限问题

  C.与案件无涉的法官将当事人的诉讼理由书转交给承办该案件的法官

  D.法官告知当事人其案件准备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答案:ACD

  解析:《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4条要求,法官除履行审判职责或者管理职责外,不得探询其他法官承办案件的审理情况和有关信息。法官不得向当人或者其代理人、辩护人泄露或者提供有关案件的审理情况、承办案件法官的联系方式和其他有关信息。法官不得为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辩护人联系和介绍承办案件的法官。故选A、C、D项。

  75.我国律师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应保守的秘密事项有哪些?

  A.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B.关系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C.关系当事人的隐私

  D.合议庭成员名单

  答案:ABC

  解析:《律师法》第38条第1款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所以ABC三项都是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应保守的秘密,而合议庭名单根本不属于秘密,因此不选D项。

  76.法官在主持开庭审理某一刑事案件过程中,检察官与律师就案件的焦点问题展开激烈的辩论,法官多次制止律师的发言。律师对此提出异议,遭到法官拒绝后当即退庭。检察官对正走出法庭的律师说:“你要小心点。”事后,律师担心遭报复,向当事人提出解除代理关系。上述案例中,法律职业人员存在的不当行为有哪些?

  A.法官多次制止律师的发言的行为

  B.律师退庭的行为

  C.检察官对律师的言行

  D.律师向当事人提出解除代理关系的行为

  答案:ABCD

  解析:依《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32条,法官应当尊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人格尊严,并做到:认真、耐心地听取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发表意见;除非因维护法庭秩序和庭审的需要,开庭时不得随意打断或者制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发言;……故选A.依《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18条,律师应遵守法庭、仲裁庭纪律,尊重法官和仲裁员。应当遵守出庭时间、提交法律文书期限及其他与履行职务有关的程序规定。故选B.《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的基本内容可以概括为“忠诚、公正、清廉、严明”八个字。其中,公正对检察官的具体要求之一是:平等尊重和充分保障所有诉讼参与人,特别是双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和他们所委托的人的诉讼权利,不得给予任何诉讼参与人歧视性对待或者任意限制和剥夺其权利,充分关注和正确对待与案件处理存在着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及其所委托的人的陈述和意见。故选C.依《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33条,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为委托人代理。故选D. (责任编辑:xiaoxi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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