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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2009年司法考试国际三法历年真题解析_多项选择题及不定项(3)

时间:2010-09-10 22:45来源:司法考试网 作者:

68.A国某公司以CIF价与中国某公司签订了向中国出口食品2000箱的合同,A国公司在货物装运后,凭已装船清洁提单和已投保一切险及战争险的保险单,向银行办理了结汇,货到目的港后经复验发现,该批货物中的342箱食品所

  68.A国某公司以CIF价与中国某公司签订了向中国出口食品2000箱的合同,A国公司在货物装运后,凭已装船清洁提单和已投保一切险及战争险的保险单,向银行办理了结汇,货到目的港后经复验发现,该批货物中的342箱食品所含的沙门氏细菌超过进口国的标准,中国公司只实收1995箱货物,短少5箱。下列选项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对于细菌超过标准的货物,中国公司应向A国公司索赔

  B.对短少的货物,中国公司应向A国公司索赔

  C.对短少的货物,中国公司应向承运人索赔

  D.对细菌超过标准的货物,中国公司可以要求减少价金,但不能要求损害赔偿

  答案:AC

  解析:CIF,自装运港船舷风险转移。风险的转移是在卖方无违约责任的情况下,如卖方有违约行为,买方仍然有权向卖方提出索赔,故A正确。承运人有管货义务,故B错误,C正确。公约第 50条的规定,如货物与合同不符,不论货款是否已付,买方都可以减低价格。如买方请求了损害赔偿就不能再进行减价,当然,如减价不足以补偿买方的损失,还可同时请求损害赔偿。故D错误。

  69.下列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外商投资法律中的哪些规定违反了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的要求?

  A.在合资企业中,本地股权应占51%以上

  B.合资企业所需原材料应优先从国内购买

  C.合资企业进口货值不得超过当年度出口货值

  D.合资企业必须提供外汇平衡的保证

  答案:BCD

  解析: 与协议第3条第4款国民待遇义务不符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包括:要求企业购买或使用国内产品或自任何国内来源的产品;要求企业购买或使用的进口产品限制在与其出口的当地产品的数量或价值相关的水平。违反数量限制规则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包括:普遍限制企业用于当地生产或与当地生产相关的产品进口;限制企业使用外汇,从而限制进口产品;限制企业产品出口或供出口产品的销售。故选B、C、D项。

  70.中国甲公司从美国乙公司进口一批水果,合同约定货到验收后付款。货物到达目的港,甲公司提货验收后,发现货物总重量短少12%,单个体积和重量也不符合合同规定。下列有关此案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甲公司有权拒绝接收货物

  B.甲公司有权要求退货

  C.甲公司可以将货物寄放于第三方仓库,其费用由乙公司承担

  D.甲公司可以将货物出售,并从出售价款中扣除保全货物和销售货物发生的合理费用

  答案:BCD

  解析:买方的义务之一是接收货物,但接收不等于接受,接受表明买方认为货物的质量符合买卖合同的规定;而接收并不表明买方对货物的质量没有异议,依公约第77条的规定,声称另一方违约的一方,有义务采取合理的措施,减轻由于违约引起的损失,如不采取措施,减轻由于违约引起的损失。保全货物是指在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另一方当事人仍持有货物或控制货物的处置权时,该当事人有义务对他所持有的或控制的货物进行保全。买方保全货物的条件是:买方已接收了货物,但打算退货。保全货物的方式:①将货物寄放于仓库:有义务采取措施以保全货物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将货物寄放于第三方的仓库,由对方承担费用,但该费用应合理。②将易坏货物出售:出售货物的一方可从出售货物的价款中扣除保全货物和销售货物发生的合理费用。所以,C、D两项正确。退货是属于卖方在买方交付货物不符时的救济措施,所以B项正确。

  71.载有“软条款”的信用证是对受益人危害极大的信用证,下列哪些规定应被视为信用证的“软条款”?

  A.本信用证付款以货物经开证申请人或其授权人检验合格并签发检验证书为条件

  B.本信用证的生效以开证行的另行通知为条件

  C.受益人在议付时应提交的单据包括出口地商检机构的检验证书

  D.受益人在议付时应提交开证申请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货运收据,该签名应与开证行所保留的签名样本相符

  答案:ABD

  解析: 信用证中常见的“软条款”有:①信用证中载有暂不生效条款。如信用证中注明“本证暂不生效,待进口许可证签发通知后生效”,或注明“等货物经开证人确认后再通知信用证方能生效”。故选B.②限制性付款条款。如信用证规定:“信用证项下的付款要在货物清关后才支付”、“开证行须在货物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支付”,故选A.③信用证中对受益人的交货和提交的各种单据加列各种限制,如:“货物样品先寄开证申请人认可”等。故选D.④信用证中对受益人的交货装运加以各种限制,如信用证规定禁止转船,但实际上装运港至目的港无直达船只等。C项要求提交的单据是合理的,受益人可以做到,不属于“软条约”信用证。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BD.

  72.一批投保了海洋运输货物险“一切险”的货物发生了损失。在此情况下,下列选项中哪些事故原因可使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A.货物损失是发货人在发运货物前包装不当造成的

  B.货物损失是由于货物在装船前已经有虫卵,运输途中孵化而导致的

  C.货物损失是由于运输迟延引起的

  D.货物损失是由于承运人驾驶船舶过失造成的

  答案:ABC

  解析:一切险,除包括平安险和水渍险的责任范围外,还负责赔偿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外来原因指偷窃、提货不着、淡水雨淋、短量、混杂、沾污、渗漏、串味异味、受潮受热、包装破裂、钩损、碰损破碎、锈损等原因。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除外责任包括:①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②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故选A.③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故选B.④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引起的损失和费用。故选C.⑤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因此,本题中,A项属于上述第(2)中情形,B项属于上述第(3)中情形,C项属于上述第(4)项情形,都应当入选。D项中承运人驾驶船舶过失造成的货物损失,属于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包括在一切险的承保范围内,所以不应当选。

  73.日本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1964年肯尼迪回合谈判中,对黑白胶卷的进口关税承诺不超过40%,在1979年东京回合谈判中,对黑白胶卷的关税承诺不超过30%,1994年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对黑白胶卷的关税承诺不超过20%。下列选项哪些是正确的?

  A.肯尼迪回合的关税减让依然有效

  B.日本现在对进口黑白胶卷可以收取25%的反倾销税

  C.根据海关提供服务所产生的费用,日本可以收取与之相当的服务费

  D.日本现在对从美国进口的黑白胶卷适用15%的关税,违反了关税减让承诺

  答案:ABC

  解析:世界贸易组织对关税的原则是,约束关税,并不断削减。各成员在关税减让表中公布的税率是受到约束的,是可以适用的税率的最高限。除非经其他有关规则允许(如反倾销税),重新与其他成员谈判,否则不得提高关税税率。成员可以实际适用比约束关税低的关税。故选A、B项,不选D.《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有关关税的义务,不得阻止任何成员对任何产品进口随时征收下述关税或费用:对于同类产品或对于用于制造或生产进口产品的全部或部分的产品所征收的、与国内税费的国民待遇义务规定相一致且等于一国内税的费用;符合反倾销或反补贴规则的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与提供服务的成本相当的规费或其他费用。故选C.本题正确答案为ABC.

  (2002年)

  55.甲国是一个君主立宪制的国家,其下列行为中,哪些属于国际法上的国家内政范围,外国不得进行干涉?

  A.甲国决定废除君主立宪制,改用共和制作为其基本政治制度

  B.为解决该国存在的种族间的冲突,甲国通过立法决定建立种族隔离区

  C.甲国决定邀请某个外国领导人来访

  D.甲因决定申请参加某个政府问的国际组织

  答案:ACD

  解析:在国际法上,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和不干涉内政原则是调整国际法律关系的基本原则。主权是国家的根本属性,表现为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的内外事务的统治权,具有不可侵犯、不可分割、不从属于任何外来意志的性质。平等原则是任何国家都拥有主权,国际交往中各国都有义务尊重他国的主权和国际人格,任何国家都有权自由选择并发展政治、经济、文化在内的制度包括选择社会制度,确定国家体制,制订对外政策,申请参加国际组织,自由地决定同他国的建议缔约、互派使节、往来等。本题中,A项是一国自主选择确定国家政体形式的,C、D项是一国自主决定对外交往的,因而都是行使国家主权的具体表现,均正确。所谓不干涉内政原则含义是,在国际关系中,任何国家或国际组织不得以任何借口或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干涉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内政事务,不得以任何手段强迫他国接受自己的意志,维持或改变被干涉国家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但是对于一国违反国际法义务的行为,各国有权采用相应的单独或集体的行动,条件是这些行动必须具有公认的合法根据并且严格地在国际法律框架下进行。对于人权的问题,我国的基本立场是人权可以成为国际保护的对象,但本质上人权是一国内政的事项,人权从属于主权,坚决反对某些国家按照自己的价值判断以所谓“人道主义”为借口,为其自身的私利而干涉他国内政事务。同时,我们强调人权从属于主权并不等于说国际社会对发生于一国境内的大规模侵犯人权的事件可以置若罔闻。一国境内发生的种族隔离、种族灭绝、以不人道的手段迫害、驱赶难民等活动本身就是国际法所禁止的国际罪行,国际社会应根据《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的国际公约》等一系列国际人权公约规定,在国际法律框架中给予关注。所以,B项甲国通过立法决定建立种族隔离区,违反有关人权保护的国际义务,该国不能以“内政”事务为借口而逃避其应承担的国际责任,因此该项错误。

  56.甲乙两国是陆地邻国。甲国边防人员在例行巡逻时,发现本国一些牧民将一座界碑擅自移动,将另一座界碑毁坏。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和制度,下列那些判断是正确的?

  A.甲国巡逻人员应将被移动的界碑移回到甲国认定的界碑原处

  B.如本国的肇事者逃过边界,甲国巡逻人员可以进人乙国追拿这些肇事者

  C.甲国有义务惩办这些擅移界碑的本国牧民

  D.甲国应尽速通知乙国,并在甲乙两国代表都在场的情况下将界碑恢复原状

  答案:CD

  解析:边境制度包括:边界标志的维护、边界资源的利用、边境居民的交往、边界事件的处理等。在界标维护方面、相邻国家负有共同责任,双方都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界标被移动、损坏或灭失。若一方发现界标出现上述情况,应尽快通知另一方,在双方代表到场的情况下修复或者重建。国家有责任对移动、损坏或者毁灭界标行为给予严厉惩罚。答案选CD两项,A项中甲国的巡逻人员不可擅自将界标移回原处,而应按D项的做法。B项应注意,边界线是一国管辖权的界限,甲国越过边界就属于乙国的管辖权范围,因此甲国无权进入乙国的管辖权范围,因此甲国无权进入乙国行使管辖权,此时应通过协议或外交手段解决。

  57.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和相关实践,对于国际条约在我国法律制度中的地位,下列哪些判断是错误的?

  A.凡是我国缔结或参加的条约,都可以在国内作为国内法直接适用

  B.在民法涉及的范围内,我国为当事国的条约规定与国内法的规定不同时,适用条约的规定,但我国缔结该条约时做出保留的条款除外

  C.我国作为当事国的任何条约的规定,若与国内法的规定冲突时,在国内法院都直接并优先适用这些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我国缔结核条约时做出保留的条款除外

  D.在民法涉及的范围内,在国际上所有已生效的民商事方面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如与我国国内法的规定冲突时,都优先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

  答案:ACD

  解析:国际法上,对国际法在一国国内适用问题没有具体、统一的规定,我国在国际条约在国内适用的实践中是视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而采取三种做法:(1)依据《民诉法》第23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民法通则》第14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可见在民商法律关系中,可以直接适用国际条约。所以本题中A项错误,C项仅在民商事领域是正确的,在其他领域尚待进一步结合具体条约内容才能判断,D项忽视条约保留问题,所以只有B符合题意。

  58.甲国的一个航海航空爱好者组织“碧海蓝天协会”准备进行一次小型飞机“蓝天号”和赛艇“碧海号”的海上联合表演,计划涉及我国的领海和领海上空。对此,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和我国的相关法律,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

  A.“蓝天号”飞行表演如在我国领海上空进行,必须得到我国的允许

  B.“碧海号”赛艇表演如果在我国领海中进行,必须得到我国的允许

  C.“蓝天号”在前往表演空域途中,如果仅仅是以通过为目的,从而飞过我国的领海上空,则无须得到我国的许可

  D.“碧海号”在前往表演海域的途中,如果仅仅是以通过为目的,从而穿越我国的领海,则无须得到我国的许可

  答案:ABD

  解析:无害通过制度是长期国际实践形成的习惯规则,主要适用于外国船舶,而不适用航空器。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相关规定,无害通过制度是指所有国家,无论其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其船舶享有无须沿海国的许可或事先的通知而连续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只要通过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该公约排除与通过没有直接关系的任何其他活动等行为为无害通过。所以,本题中“碧海号”仅以通过为目的前往表演区域的行为是无害通过行为,选项D正确;选项B中“碧海号”表演区域在我国领海内,而赛艇表演是“与通过没有直接关系的任何其他活动”,因而不是无害通过行为,必须首先得到我国政府批准同意后,方可在我国领海上进行,故B项亦正确;依据我国《民用航空法》的规定:中国人民共和国的领陆和领水(内水和领海)上空为我国领空,我国对之享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外国民用航空器必须根据其国籍国政府与我国政府签订的协定、协议或经中国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或接受方可飞入、飞出中国领空,领空没有无害通过制度。因此,既然领海上空是我国领空范围,甲国“蓝天号”在我国领空进行表演,如果该国与我国没有相关的协定,当然要经过我国政府的许可,故A项正确,C项错误。本题的答案为ABD.

  59.下列在我国法院提起的诉讼中,构成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有哪些?

  A.发生在美国的犯罪行为因在我国发生结果而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

  B.中国公民和美国公民之间的婚姻关系

  C.中国公民和德国公民之间的继承关系的

  D.因发生在印度的交通事故而产生的侵权行为关系

  答案:BCD

  解析: 《民法通则意见》第178条第1款规定:“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本题中,A项中是刑事问题,而不是民事法律关系,错误。B、C项的主体有涉外因素,应该入选。D项中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也有涉外因素,应该入选。

  60.在国际私法上,准据法的特点有哪些?

  A.准据法必须是通过冲突规范所指定的法律

  B.准据法是能够具体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体法

  C.准据法可以是国际统一实体规范

  D.准据法一般是依据冲突规范中的系属并结合国际民商事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的

  答案:ABD

  解析:准据法是指经冲突规范指定援引用来具体确定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特定的实体法律。其特征包括:(1)是按照冲突规范的指定所援引的法律;(2)是能够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内容的实体法;(3)是依据冲突规范中的系属,并结合具体的国际民商案件情况而确定的法律。国际统一实体规范本身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可以直接适用,而准据法必须经冲突规范指定援引,属于国际私法的间接调整方法,因此准据法不可能是国际统一实体规范,故C项错误。正确答案为ABD.

  61.下列关于法律规避的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

  A.当事人有规避法律的故意

  B.当事人是通过变更静态连接点而实现规避法律的

  C.当事人规避我国强行法的行为无效

  D.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是当事人滥用冲突规范的结果

  答案:ACD

  解析:法律规避是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故意制造某种连结点,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对其不利的法律,从而使对其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行为。其构成要件是;(1)当事人规避法律主观上必须是故意,所以A项应选;(2)规避的对象是当事人本应适用的法律;(3)结果上规避的行为已完成;(4)方式上当事人是通过改变连结点的手段来实现其规避法律的目的。冲突规范中连接点是冲突规范借以确定某一法律关系应适用什么法律的依据,所以这个连接点应当是动态的,而不能是静态的连接点,因为静态连结是指固定不变的连结点,如“不动产所在地”、涉及过去的行为或事件的连结点(婚姻举行地、合同缔结地、侵权发生地),这样的连结点当事人事后无法以合法手段改变的,故B项错误不选。至于法律规避的效力问题,国际私法上有不同的主张,根据我国《民通意见》第194条规定,当事人规避我国强制性或者禁止性法律规范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故C项应当选。另外既然当事人对连结点的改变是以故意逃避对其不利的法律适用为目的,那么如果依据承认其效力的主张,法律规避的本质上是对冲突规范的滥用,所以D项亦正确。故正确答案为ACD.

  62.甲国公民汤姆19岁,1989年在我国境内购买了一件民间工艺品,价值1500元,现汤姆以其本国法上20岁为成年才具有行为能力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我国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应如何处理?

  A.汤姆的行为无效,可以解除合同,买卖不成立

  B.汤姆的行为有效

  C.法院可以适用1980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处理该案

  D.合同成立

  答案:BD

  解析:自然人的行为能力是行为人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国际私法上,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原则上适用属人法,但是有一定的限制:(1)依据属人法无行为能力而依据行为地法有行为能力者,视为有行为能力;(2)对不动产买卖,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我国对此的规定亦同。根据《民通意见》第180条: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认为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为有民事行为能力。同时《民法通则》第11条规定公民年满18周岁即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本题中,该买卖合同是汤姆在我国境内订立,虽然依据汤姆属人法甲国法律规定年满19岁的自然人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但依据其行为地法即我国法律规定,汤姆却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因此汤姆购买工艺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该合同成立,故A项错误,BD项正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只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买卖合同,不考虑当事人国籍,并且同时公约第2条规定排除公约对仅供私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销售合同的适用,因此本题中汤姆购买民间工艺品的合同不适用该公约,因此C项错误。故正确答案为BD.

  63.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下列哪些合同必须适用我国法律?

  A.德国甲公司与法国乙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为共同投资在中国设立企业丙而订立的合同

  B.美国甲公司与我国乙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为共同投资在中国设立企业丙而订立的合同

  C.日本国甲公司与意大利国乙公司及中国丁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为共同投资在中国设立企业丙而订立的合同

  D.中国甲公司与新加坡乙公司签订的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

  答案:BCD

  解析:合同争议适用的准据法一般由当事人协议选择,但对某些特殊类型合同,法律有例外的规定。我国《合同法》第126条第2款规定: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这样规定是因为该类型合同属于投资性合同,依据国际投资的有关法律文件和国际实践都适用投资东道国法律。本题中,选项B、C、D所指为上述列举合同类型,因此必须适用中国法律,故应当选。本题中A项中所指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非《合同法》第126条第2款所列的合同类型,而且没有其他法律要求必须适用中国法,故根据民商事领域“法不禁止的就是允许的”的原则,该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争议适用的法律。华夏考试网 www.hxexam.com

  64.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条约的规定,外国法院向位于我国领域内的当事人送达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时,不能采用下列哪几种送达方式?

  A.外交途径送达

  B. 通过外交人员或领事向非派遣国国民送达

  C.邮寄直接送达

  D. 司法程序中的利害关系人直接送达

  答案:BCD

  解析: 司法协助是指不同国家的法律之间,根据本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助的原则,在司法事务上相互协助,代为一定的诉讼行为。司法协助可分为:一般司法协助,即代为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特殊司法协助,即对外国法院裁判和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民事诉讼法》第263条规定:“请求和提供司法协助,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途径进行;没有条约关系的,通过外交途径进行。外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使领馆可以向该国公民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但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并不得采取强制措施。除前款规定的情况外,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准许,任何外国机关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送达文书、调查取证。”因此A项不符合题意,B项中只能向本国公民送达,应选。C项和D项不为我国法律所允许,也应入选。

  65.朴某为韩国人,现在我国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因民事纠纷涉诉。可以成为朴某诉讼代理人的有哪些?

  A.韩国公民

  B.以律师身份接受朴某委托的韩国律师

  C.中国律师

  D.中国公民

  答案:ACD

  解析:《民事诉讼法意见》第308条规定:“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受本国公民的委托,可以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但在诉讼中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由此可见,只能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外国律师不能以律师身份参加诉讼。外国驻华华使、领馆可以授权本馆的官员以外交代表的身份为其本国当事人在中国聘请诉讼代理人。所以应当选择A、C、D项。B项错在韩国律师不能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

  66.现有一德国法院的判决在我国欲得到承认和执行,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必须符合下列哪些条件,德国法院的判决才能得到我国的承认和执行?

  A.德国法院适用了我国冲突规范所规定的准据法

  B.德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不会损害我国的公共秩序

  C.德国法院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D.德国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了国际条约或有互惠关系

  答案:BCD

  解析:依据《民诉法》267条、第268条和《民诉法意见》第306条的规定,外国法院的判决在我国获得承认和执行的法律要件是:(1)判决做成国与我国存在条约或互惠原则;(2)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不损害我国的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3)根据我国《民诉法》及我国缔结和参加的条约,判决做成国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4)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5)外国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程序公正;(6)不存在“诉讼竞合”,即对同一诉讼标的,我国法院未做出过判决,也未执行过第三国法院的判决;(7)请求承认的外国判决必须公正。所以,本题中,德国法院的判决欲得我国的法院的承认和执行,必须满足上述要求,选项BCD正确。

  67.设下列各公司所属国均为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依公约的规定,下列哪几种情况适用公约?

  A.营业地位于中国的两个不同国家的公司订立的关于电视机的买卖合同

  B.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两公司订立的补偿贸易合同,其中服务未构成供货方的绝大部分义务

  C.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两公司关于食糖的贸易合同

  D.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两公司订立的补偿贸易合同,其中服务构成了供货方的绝大部分义务

  答案:BC

  解析:《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条规定:“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a)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或(b)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第3条还排除了对提供货物与提供服务相结合的合同的适用,依公约规定,下列两种合同排除适用:其一,通过劳务合作方式进行的购买,如补偿贸易;其二,通过货物买卖方式进行的劳务合作。因为这两类合同供货方的义务主要是提供劳务或其他服务。但如果上述合同提供的劳务或服务没有构成供货方的绝大部分义务的,则仍被视为是买卖合同。所以,D项错误。正确答案为BC.

  68.依据《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下列哪几项措施是成员方不得实施的与国民待遇和普遍取消数量限制原则不相符合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

  A.限制企业购买或使用进口产品的数量

  B.将企业进口产品的数量与该企业出口当地产品的数量或价值相联系

  C.将企业获得外汇与其外汇流入联系起来进行限制

  D.规定企业出口销售产品时当地生产的数量或价值的比重

  答案:ABCD

  解析: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根据协议,下列是成员不得实施的限制:(1)企业进口产品用于当地产品的一定数量或价值进行限制。(2)企业进口用于当地生产或与当地生产相关的产品,把企业获得外汇与其外汇流入联系起来进行限制。(3)企业出口或出口产品,这种限制是规定特定产品、产品数量或价值,或是规定其在当地生产的数量或价值的比重。本题中,A项违反国民待遇原则,B、C、D项违反了取消数量限制原则,因而都应选。

  69.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有关FCA贸易术语下交货与装货义务的规定包括下列哪些内容?

  A.当卖方在其所在地交货时,应由买方负责装货

  B.当卖方在其所在地交货时,应由卖方负责装货

  C.当卖方在其他地点交货时,则当货物在卖方的运输工具上尚未卸货即完成交货

  D.当卖方在其他地点交货时,则卖方应负责将货物运至交货地点并卸下才完成交货

  答案:BC

  解析:FCA术语指卖方只要将货物在指定地点交给由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并办理了出口清关手续,既完成交货。该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承运人”是指在运输合同中承诺通过铁路、公路、空运、海运、内河运输或联合方式履行运输或由他人履行运输的任何人。FCA的交货地点的选择对在该地点装货和卸货的义务会产生影响。如在卖方所在地交货,卖方应负责装货,如在其他地点交货则卖方可以在自己的运输工具上完成交货,而不负责将货物从自己的运输工具上卸下。因此答案选BC.

  70.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下列关于逾期承诺的效力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如要约人毫不迟延地向受要约人表示接受逾期承诺,则逾期承诺仍然有效

  B.对由于邮递延误造成的逾期承诺,只要要约人毫不迟延地表示接受,则该逾期承诺仍然有效

  C.由于邮递延误造成的逾期承诺具有承诺的效力,除非要约人毫不迟延地通知受要约人其认为要约已失效

  D.非因邮递原因造成的逾期承诺应当为有效承诺,除非要约人毫不迟延地表示其认为要约已失效

  答案:AC

  解析:《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21条规定:(1)对于逾期的承诺如果要约人毫不迟延的用口头或书面将接受承诺的意思通知承诺人,则该逾期的承诺仍为有效的承诺。(2)如果载有逾期承诺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表明,他是传递正常、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情况下寄发的,则该项逾期承诺具有承诺的效力,除非要约人毫不迟延的用书面或口头通知承诺人,他认为要约已经失效。因此选AC.

  71.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如承运人签发的是指示提单,下列关于该提单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

  A.提单正面载明了收货人的名称

  B.提单在转让时不需要背书,只要将提单交给受让人即可

  C.提单的转让必须经过背书

  D.提单中的收货人一栏没有具体的收货人名称,而是载明“凭指示”的字样

  答案:CD

  解析:提单分为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记名提单是指提单正面载明收货人名称的提单。在这种情况下,承运人只能向该收货人,或向经收货人背书转让的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记名提单一般不能转让。不记名提单指提单正面未载明收货人名称的提单。这种提单的转让,无须背书,只要将提单交给受让人即可。指示提单是指提单正面载明凭指示交付货物的提单。指示提单的转让必须经过背书。因此选CD.

  72.下列哪些行为属于国际贸易支付中的拒付?

  A.付款人拒绝承兑

  B.付款人破产

  C.付款人死亡

  D.付款人避而不见

  答案:ABCD

  解析:拒付是指付款人的拒绝承兑和拒绝付款的行为。承兑是付款人表示接受出票人的付款指示,同意承担付款义务而将此意思表示载于票据上的行为。付款是指票据的持票人于票据到期日向票据的付款人提示要求付款,付款人依票据进行支付的行为。拒绝不仅包括付款人明确的拒绝,还包括付款人破产、付款人避而不见、死亡等情况。因此选ABCD.

  73.依我国法律,在技术贸易中,技术的供方不得强迫受让方接受不合理的限制性要求。下列哪些内容属于未经审批机关特殊批准,合同中不得含有的限制性条款?

  A.限制受让方自由选择从不同来源购买材料及零部件

  B.限制受让方从其他来源获得类似技术

  C.双方改进技术的条件不对等

  D.禁止受让方在合同期满后继续使用引进的技术

  答案:ABCD

  解析:根据《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29条规定:“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得含有下列限制性条款:(1)要求受让方接受同技术引进无关的附带条件,包括购买不需要的技术、技术服务、原材料、设备或产品。(2)限制受让方自由选择从不同来源购买材料、零部件或设备。(3)限制受让方发展和改进所引进的技术。(4)限制受让方从其他来源获得类似技术或与之竞争的同类技术。(5)双方交换改进的技术的条件不对等。(6)不合理的限制受让方的销售渠道或出口市场。(7)禁止受让方在合同期满后,继续使用引进的技术。(8)限制受让方利用引进的技术生产产品的数量、品种或价格。(9)要求受让方为不使用的或失效的专利支付报酬或承担义务。所以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

  三、不定项选择题:

  (2009年)

  98.乙国与甲国航天企业达成协议,由甲国发射乙国研制的“星球一号”卫星。因发射失败卫星碎片降落到甲国境内,造成人员和财物损失。甲乙两国均为《空间物体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缔约国。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如“星球一号”发射成功,发射国为技术保密可不向联合国办理登记

  B.因“星球一号”由甲国的非政府实体发射,甲国不承担国际责任

  C.“星球一号”对甲国国民的损害不适用《责任公约》

  D.甲国和乙国对“星球一号”碎片造成的飞机损失承担绝对责任

  答案:CD

  解析:本题考核《空间物体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责任公约》)的规定。

  选项A错误。发射国应对其发射的空间物体进行登记。

  选项B错误。国家对其外空活动承担国家责任,不论这种活动是其政府部门或非政府实体从事。

  选项C正确。发射国空间物体对于下面两种人员造成的损害不适用《责任公约》:该国的国民;以及在空间物体从发射至降落的任何阶段内参加操作的或者应发射国的邀请而留在紧接预定发射或回收区的外国公民。

  选项D正确。发射国对其空间物体在地球表面或给飞行中的飞机造成的损害,应负有赔偿的绝对责任。

  99.甲国籍人罗伯逊与家人久居乙国,其原始住所在甲国。罗伯逊在乙国和丙国均有生意和住所,不时去丙国照看生意,并与在丙国居住的父母小住。近年来,由于罗伯逊在中国的生意越来越好,因而长期居住于在北京某饭店包租的578号房间。现涉及丙国的纠纷在中国法院审理,关于罗伯逊住所的认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应以长期居住地北京某饭店578号房间为其住所

  B.应以乙国的住所为其住所

  C.因涉及丙国的纠纷,应以丙国的住所为其住所

  D.应以甲国的原始住所为其住所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自然人住所的积极冲突的解决。

  《民通意见》第183条规定,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

  100.甲乙两国均为《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缔约国,甲国公民帕克在乙国投资时向多边投资担保机构进行了投资保险。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如乙国并未拒绝帕克的汇兑申请,而只是消极拖延则不属于货币汇兑险的范围

  B.乙国应当是发展中国家

  C.如发生在乙国邻国的战争影响了帕克在乙国投资的正常营运,也属于战争内乱险承保的范畴

  D.乙国政府对帕克的违约属于政府违约险承保的范畴

  答案:BCD

  解析:本题考核《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的规定。

  选项A错误。导致货币汇兑风险的行为可以是东道国采取的积极行为,如明确以法律等手续禁止货币的兑换和转移,也可以是消极地限制货币兑换或汇出,如负责业务的政府机构长期拖延协助投资人兑换或汇出货币。

  选项B正确。多变投资担保机构直接承保成员国私人投资者在向发展中国家成员投资时可能遭遇的政治风险。

  选项C正确。战争和内乱险的发生不以东道国是否为一方或是否发生在东道国领土内为前提。即如战争发生在投资东道国的邻国,但影响投资项目的正常营运或造成了某些破坏,则投资人仍可从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取得赔偿。

  选项D正确。东道国的违约行为包括东道国作为主权者的违约行为和作为一般商业伙伴的违约行为。

  (2008年)

  99.依据现行的司法解释,我国法院受理对在我国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主体起诉的民事案件,须按法院内部报告制度,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为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在我国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主体若为民事案件中的第三人,该报告制度不适用

  B.若在我国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主体在我国从事商业活动,则对其作为被告的民事案件的受理无需适用上述报告制度

  C.对外国驻华使馆的外交官作为原告的民事案件,其受理不适用上述报告制度

  D.若被告是临时来华的联合国官员,则对其作为被告的有关的民事案件的受理不适用上述报告制度

  答案:C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涉及特权与豁免的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决定对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及特权与豁免的案件建立报告制度,凡以下列在中国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主体为被告、第三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在决定受理之前,报请本辖区高级人民法院审查;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受理的,应当将其审查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前,一律暂不受理。

  一、外国国家;

  二、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

  三、外国驻中国领馆和领馆成员;

  四、途经中国的外国驻第三国的外交代表和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五、途经中国的外国驻第三国的领事官员和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六、持有中国外交签证或者持有外交护照(仅限互免签证的国家)来中国的外国官员;

  七、持有中国外交签证或者持有与中国互免签证国家外交护照的领事官员;

  八、来中国访问的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其他具有同等身份的官员;

  九、来中国参加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召开的国际会议的外国代表;

  十、临时来中国的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的官员和专家;

  十一、联合国系统组织驻中国的代表机构和人员;

  十二、其他在中国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主体。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

  100.根据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在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构成根本违约的情况下,关于守约方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A.守约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请求赔偿原合同价与转卖合同价之间的价差

  B.守约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请求赔偿合同价与市价之间的价差以及其他因对方违约造成的损失

  C.守约方可获得的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他当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

  D.守约方有权对其实际遭受的、违约方缔约时理应预料到的所有损失获得赔偿

  答案:D

  解析:《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5条规定,如果合同被宣告无效,而在宣告无效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买方已以合理方式购买替代货物,或者卖方已以合理方式把货物转卖,则要求损害赔偿的一方可以取得合同价格和替代货物交易价格之间的差额以及按照第七十四条规定可以取得的任何其他损害赔偿。因此,A项说法正确。

  第76条规定,(1)如果合同被宣告无效,而货物又有时价,要求损害赔偿的一方,如果没有根据第七十五条规定进行购买或转卖,则可以取得合同规定的价格和宣告合同无效时的时价之间的差额以及按照第七十四条规定可以取得的任何其它损害赔偿。但是,如果要求损害赔偿的一方在接收货物之后宣告合同无效,则应适用接收货物时的时价,而不适用宣告合同无效时的时价。(2)为上一款的目的,时价指原应交付货物地点的现行价格,如果该地点没有时价,则指另一合理替代地点的价格,但应适当地考虑货物运费的差额。因此,B项说法正确。

  第74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应负的损害赔偿额,应与另一方当事人因他违反合同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这种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他当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因此,C项说法正确。

  第77条规定,声称另一方违反合同的一方,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减轻由于该另一方违反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包括利润方面的损失。如果他不采取这种措施,违反合同一方可以要求从损害赔偿中扣除原可以减轻的损失数额。因此,D项说法错误。

  (2008年·四川)

  98.甲、乙、丙三国为邻国,于2005年5月缔结筑路条约,规定甲国提供资金500万美元,乙国提供人员、技术并施工,在丙国境内分两期修建连接丙国与甲、乙两国的公路。条约规定,该公路归丙国所有,甲、乙、丙三国共同使用并分享50年收益。2006年7月一期工程完成。同年9月,因百年不遇的洪水和泥石流,竣工地段的地貌完全改变,二期工程已无法按约定继续进行。对这种情况,筑路条约中没有相关约定。甲、乙、丙三国均为《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缔约国。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A.上述情况表明该筑路条约存在缔约错误,因而该条约自始无效

  B.甲、乙、丙三国仍然有继续履行条约的义务

  C.丙国须对甲、乙两国此前投入的资金予以补偿

  D.若该条约终止执行,已经竣工公路的所有权将处于不确定状态

  答案:ABCD

  解析:条约终止的原因之一是情势变更。情势变迁是指条约缔结后,出现了在缔结条约时不能预见的根本性变化的情况,则缔约国可以终止或退出该条约。根据本题题干中给出的信息,该条约无法继续履行不是因为甲乙丙中的任何一方或全体当事人之间的过错造成的,而是完全由于自然灾害所致。因此,属于《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的情势变更的情况。因此,当事国可以终止履行该条约。因此,AB项说法错误。

  另外,“情势变迁”是“条约必守”的一个特殊例外。为了防止滥用情势变迁原则,保持较稳定的条约关系,《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对情势变迁原则的适用规定了严格的条件限制:(1)缔约时的情势必须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根本性变化;(2)缔约时的情势构成当事国同意受条约拘束的必要根据;(3)情势变迁的效果将根本改变依条约尚待履行的义务范围;(4)确定边界的条约不适用情势变迁原则;(5)如果情势的改变是由于一个缔约国违反条约义务或其他国际义务造成的,这个国家就不能援引情势变迁终止或废除有关条约。本题中,丙国并没有违反条约的义务,因此,丙国无义务对甲乙两国此前投入的资金予于补偿。因此,C项说法错误。

  甲乙丙三国在签订该条约时,应该明确约定了公路所有权的归属,因此,已经竣工的公路的所有权属于丙国所有,不属于所有权不确定的状态。因此,D项说法错误。

  99.为提高对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事项有关问题的裁判的一致性,最高人民法院建立了相关的法院内部报告制度。根据该制度,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受诉法院如决定拒绝执行一项外国仲裁裁决,应在作出相关裁定前依该制度履行上报手续;拒绝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决定权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

  B.受诉法院如决定执行一项外国仲裁裁决,则无需依该制度履行上报手续

  C.该制度适用于对涉外仲裁裁决的撤销和重新仲裁的情形

  D.该制度适用于认定涉及港澳台的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无效的情形

  答案:ABCD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与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第2条规定,凡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我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机构的裁决,如果人民法院认为我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具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情形之一的,或者申请承认和执行的外国仲裁裁决不符合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的规定或者不符合互惠原则的,在裁定不予执行或者拒绝承认和执行之前,必须报请本辖区所属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如果高级人民法院同意不予执行或者拒绝承认和执行,应将其审查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待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后,方可裁定不予执行或者拒绝承认和执行。因此,A项说法正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与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为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我国参加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保障诉讼和仲裁活动依法进行,现决定对人民法院受理具有仲裁协议的涉外经济纠纷案、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以及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等问题建立报告制度。据此可知,如果法律决定执行仲裁裁决的话,则无须依该制度履行上报手续。因此,B项说法正确。对涉外仲裁裁决的撤销和重新仲裁情形也是属于不执行或拒绝执行裁决的情况,因此,也适用该上报制度。因此,C项说法正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与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第1条规定,凡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涉外、涉港澳和涉台经济、海事海商纠纷案件,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仲裁协议,人民法院认为该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无效、失效或者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在决定受理一方当事人起诉之前,必须报请本辖区所属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如果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受理,应将其审查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未作答复前,可暂不予受理。因此,D项说法正确。

  100.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会涉及到货物风险的转移。根据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在有关货物销售合同已经按照公约要求的方式被注明的前提下,关于风险转移,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A.如果双方对需要运输的货物没有约定特定的交货地点,则自货物按照合同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转交给买方时起,风险就转移到买方

  B.对于在运输途中销售的货物,风险自买方收到货物时转移到买方

  C.卖方经授权保留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不影响风险的转移

  D.如卖方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把货物交付给承运人,在货物于该地点交付给承运人以前,风险不转移到买方

  答案:B

  解析:《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67条第 (1)项规定,如果销售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但卖方没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交付货物,自货物按照销售合同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转交给买方时起,风险就移转到买方承担。如果卖方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把货物交付给承运人,在货物于该地点交付给承运人以前,风险不移转到买方承担。卖方受权保留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并不影响风险的移转。 因此,ACD项说法正确。

  第68条规定,对于在运输途中销售的货物,从订立合同时起,风险就移转到买方承担。但是,如果情况表明有此需要,从货物交付给签发载有运输合同单据的承运人时起,风险就由买方承担。尽管如此,如果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货物已经遗失或损坏,而他又不将这一事实告知买方,则这种遗失或损坏应由卖方负责。因此,B项说法错误。

  (2007年) (责任编辑:xiaoxi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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