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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2009年司法考试法理学历年真题解析_单项选择题(4)

时间:2010-09-10 22:45来源:华夏考试网 作者:

7.200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解释:《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是指非法批准征用、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以及其他土地。对该法律解释,下列哪一种理解是错误的? A.该解释属于立法解释 B.

  7.200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解释:《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是指非法批准征用、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以及其他土地。对该法律解释,下列哪一种理解是错误的?

  A.该解释属于立法解释

  B.该解释的效力与所解释的刑法条文的效力相同

  C.该解释与司法解释的效力相同

  D.该解释的效力具有普遍性

  答案:C

  解析:立法解释,从狭义上讲,是指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法律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解释,所以A是正确的。《立法法》第4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所以选项B正确,而且“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自然具有普遍约束力,因此选项D正确。司法解释是指最高人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法律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解释,其效力低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因此选项C错误。

  (2004年)

  1.根据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下列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

  A.法在本质上是社会成员公共意志的体现

  B.法既执行政治职能,也执行社会公共职能

  C.法最终决定于历史传统、风俗习惯、国家结构、国际环境等条件

  D.法不受客观规律的影响

  答案:B

  解析:A项否定了法的阶级性:法的阶级性是指:在阶级对立的社会,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实际上是统治阶级的意志。C 项否定了法的物质制约性:法的物质制约性是指法是由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这里所说的“物质生活条件”是指与人类生存条件相关的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地理环境、人口的增长及其密度等诸多方面,其中主要是统治阶级建立政治统治所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法的物质制约性同法的阶级性相比较,则是更深层次的本质属性。它是法产生与存在的客观基础。D 项明显错误:马克思主义法学对法所作的科学揭示,表明了法与客观规律有着密切的联系,表明了法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是受客观规律支配的。B 项是对马克思主义法学观的正确理解。

  2.下列关于法与道德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

  A.自然法学派认为,实在法不是法律

  B.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认为,法与道德在本质上没有必然的联系

  C.中国古代的儒家认为,治理国家只能靠道德,不能用法律

  D.近现代的法学家大多倾向于否定“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的说法

  答案:B

  解析:关于法与道德在本质上的联系,这是一个法在本质上是否包含道德内涵的问题。西方法学界存在两种观点;一是肯定说,以自然法学派为代表,肯定法与道德存在本质上的必然联系,认为法在本质上是内含一定道德因素的概念。实在法只有在符合自然法、具有道德上的善的时候,才具有法的本质而成为法。 一个同道德严重对立的邪恶的法并不是一个坏的法,而是丧失了法的本质的非法的“法”,因而不是法,即“恶法非法”。一是否定说,以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为代表,否定法与道德存在本质上的必然联系,认为不存在适用于一切时代、民族的永恒不变的正义或道德准则二法学作为科学无力回答正义的标准问题,因而是不是法与是不是正义的法是两个必须分离的问题,道德上的善或正义不是法律存在并有效力的标准,法律规则不会因违反道德而丧失法的性质和效力,即使那些同道德严重对杭的法也依然是法,即“恶法亦法”。由上可知B项正确。

  3.对法律汇编与法典编纂之间区别的理解,可以有多种角度。下列哪一表述准确地揭示了二者之间的区别?

  A.法律汇编既可以由个人进行,也可以由社会团体乃至国家机关进行;法典编纂只能由国家立法、执法和司法机关进行

  B.法律汇编是为了形成新的统一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法典编纂是将不同时代的法典汇编成册

  C.法律汇编可以按年代、发布机关及涉及社会关系内容的不同,适当地对汇编的法律进行改变;法典编纂不能改变原来法律规范的内容

  D.法律汇编不属于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法典编纂是一种在清理已有立法文件基础上的立法活动

  答案:D

  解析:本题考点为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形式主要有两种:法律汇编、法典编纂。法律汇编是将规范性法律文件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排列并汇编成册。这种汇编并不改变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因此,它并不是制定法律而仅是一项技术性整理和归类活动。法律汇编的种类很多,有官方的和非官方的。官方的法律汇编主要是由各级法的创制机关汇编的法律;非官方的法律汇编通常是由有关国家机关、大学、研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根据工作、学习或教学科研的需要而汇编的。法典编纂,是指对属于某一部门法或某类法律的全部规范性文件加以整理、补充、修改,或者在此基础上编制一部新的系统化的法律。因此,法典编纂不同于法律汇编,它并不是一项单纯的技术性工作,而是制定法律的活动。华夏考试网 www.hxexam.com

  4.下列关于法律原则的表述哪一项是错误的?

  A.法律原则不仅着眼于行为及条件的共性,而且关注它们的个别性

  B.法律原则在适用上容许法官有较大的自由裁量余地

  C.法律原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

  D.相互冲突的法律原则可以共存于一部法律之中

  答案:C

  解析: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如下:(1)在内容上,法律规则的规定是明确具体的,它着眼于主体行为及各种条件(情况)的共性;其明确具体的目的是削弱或防止法律适用上的“自由裁量”。与此相比,法律原则的着眼点不仅限于行为及条件的共性,而且关注它们的个别性。其要求比较笼统、模糊,它不预先设定明确的、具体的假定条件,更没有设定明确的法律后果。它只对行为或裁判设定一些概括性的要求或标准(即使是有关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也是不具体的),但并不直接告诉应当知何去实现或满足这些要求或标准,故在适用时具有较大的余地供法官选择和灵活应用。(2)在适用范围上,法律规则由于内容具体明确,它们只适用于某一类型的行为。而法律原则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有更大的覆盖面和抽象性,它们是对从社会生活或社会关系中概括出来的某一类行为、某一法律部门甚至全部法律体系均通用的价值准则,具有宏观的指导性,其适用范围比法律规则宽广。(3)在适用方式上,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如果一条规则所规定的事实是概定的,那么,或者这条规则是有效的,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接受该规则所提供的解决办法。或者该规则是无效的,在这种情况下,该规则对裁决不起任何作用。而法律原则的适用则不同,它不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因为不同的法律原则是具有不同的“强度”的,而且这些不同强度的原则甚至冲突的原则都可能存在于一部法律之中。例如,在民法中,无过错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可能与意志自由原则是矛盾的。根据以上内容可知,C项明显错误。

  5.法律规则是法律的基本构成因素。下列关于法律规则分类的表述哪一项可以成立?

  A.《律师法》第13条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此规定为义务性规则

  B.《中小企业促进法》第31条规定:“国家鼓励中小企业与研究机构、大专院校开展技术合作、开发与交流,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积极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此规定为强行性规则

  C.《宪法》第4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此规定为命令性规则

  D.《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62条规定:“军队医疗机构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本条例制定。”此规定为准用性规则

  答案:A

  解析:本题考点为法律规则的分类。其分类如下:(1)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按照规则的内容规定不同,法律规则可以分为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所谓授权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有权做一定行为或不做一定行为的规则,即规定人们的“可为模式”的规则。所谓义务性规则,是指在内容上规定人们的法律义务,即有关人们应当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的规则。它也分为两种:(1)命令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的积极义务,即人们必须或应当做出某种行为的规则,例如《婚姻法》规定的“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即属于此种规则。(2)禁止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的消极义务(不作为义务),即禁止人们做出一定行为的规则,例如《宪法》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破坏国家和集体的财产”,即属于此种规则。(2)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按照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所谓确定性规则,是指内容本已明确肯定,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则。所谓委任性规则,是指内容尚未确定,而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由相应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则。所谓准用性规则,是指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而是可以援引或参照其他相应内容规定的规则。(3)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按照规则对人们行为规定和限定的范围或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所谓强行性规则,是指内容规定具有强制性质,不允许人们随便加以更改的法律规则。所谓任意性规则,是指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允许人们自行选择或协商确定为与不为、为的方式以及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规则。综上所述,本题A项正确。

  6.法律终止生效是法律时间效力的一个重要问题。在以默示废止方式终止法律生效时,一般应当选择下列哪一原则?

  A.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B.国际法优于国内法

  C.后法优于前法

  D.法律优于规

  答案:C

  解析:法的默示的废止,即在适用法律中。出现新法与旧法冲突时,适用新法而使旧法事实上被废止。从理论上讲,立法机关有意废止某项法律时,应当是清楚而明确的。如果出现立法机关所立新法与旧法发生矛盾的情况,应当按照“新法优于旧法”、“后法优于前法”的办法解决矛盾,旧法因此被新法“默示地废止”。

  (2003年)

  1.按照摩尔根和恩格斯的研究,下列有关法的产生的表述哪一项是不正确的?

  A.法的产生意味着在社会成员之间财产关系上出现了“我的”、“你的”之类的观念

  B.最早出现的法是以文字记录的习惯法

  C.法的产生经历了从个别调整到规范性调整的过程

  D.法的产生标志着公力救济代替了私力救济

  答案:B

  解析:法产生的主要标志之一是权利和义务观念的形成。社会成员之间形成了权利和义务观念,出现了权利和义务的分离。这种分离首先表现为在财产归属上有了“我的”、“你的”、“他的”之类的区别,故不选A.以文字记录的习惯法,已经上升到制定法的高度,已经不是单纯的习惯法了,而人类社会最早出现的法是习惯法,习惯法不是成文法,故选B.法的产生经历了从个别调整到规范性调整、一般规范性调整到法的调整的发展过程,故不选C.法产生的主要标志之一是法律诉讼和司法的出现。法律诉讼和司法的出现,标志着公力救济代替了私力救济。使争端可以通过非暴力方式解决,故不选D.

  2.有的公园规定:“禁止攀枝摘花。”此规定从法学的角度看,也可以解释为:不允许无故毁损整株花木。这一解释属于下列哪一项?

  A.扩大解释

  B.文法解释

  C.目的解释

  D.历史解释

  答案:C

  解析:扩充解释是指法律条文的字面涵义显然比立法原意为窄时,做出比字面涵义为广的解释。文法解释是指从法律条文的字面意义来说明法律规定的涵义。目的解释是指从制定某一法律的目的来解释法律。“不允许无故毁损整株花木”正是“禁止攀枝摘花”的目的所在,故选C.历史解释是指通过研究有关立法的历史资料或从新旧法律的对比中了解法律的涵义。

  3.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下列哪一项属于地方性法规可以规定的事项?

  A.本行政区内市、县、乡政府的产生、组织和职权的规定

  B.本行政区内经济、文化及公共事业建设

  C.对传染病人的强制隔离措施

  D.国有工业企业的财产所有制度

  答案:B

  解析:《立法法》第64条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除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故选B.A 、C 、D 项属于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事项。

  4.在某法学理论研讨会上,甲和乙就法治的概念和理论问题进行辩论。甲说:①在中国,法治理论最早是由梁启超先生提出来的;②法治强调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至高无上的权威;③法治意味着法律调整社会生活的正当性。乙则认为:①法家提出过“任法而治”、“以法治国”的思想;②法治与法制没有区别;③“法治国家”概念最初是在德语中使用的。下列哪一选项所列论点是适当的?

  A.甲的论点②和乙的论点①

  B.甲的论点①和乙的论点③

  C.甲的论点②和乙的论点②

  D.甲的论点③和乙的论点②

  答案:A

  解析:甲①错,我国最早宣传并明确提出法治概念的是梁启超先生。甲②对,法治一词明确了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最高权威。法治是众人之治,是与民主相联系的。区别于人治,人治指统治者的个人意志高于国家法律。甲③对,法治一词蕴涵了法律调整社会生活的正当性。它与专制相对立,可以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下人民当家作主的要求,维护了公民的自由,增强了公民的安全感。乙①对,春秋战国时期发生了大规模的儒法之争,法家提出过“任法而治”、“以法治国”的思想。乙②错,法制一般指法律和制度的总称,而法治指依据法律的治理,其涵义更为宽泛。乙③对,法治国家或法治国是一个德语中最先使用的概念。 (责任编辑:xiaoxi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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