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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警备考:全面加强公安法制

时间:2010-09-07 18:06来源: 作者:

第三节 全面加强公安法制 一、建立健全的公安法制 加强公安法制,其目标就是建立健全的公安法制。 一种法制是否健全,不能只看它的法律体系和法律文件是否完备,还要看其是否顺利实施。 健全的公安法制,是在公安法规的体系上与其实施条件上具有完备性、统一

  第三节 全面加强公安法制

  一、建立健全的公安法制

  加强公安法制,其目标就是建立健全的公安法制。

  一种法制是否健全,不能只看它的法律体系和法律文件是否完备,还要看其是否顺利实施。

  健全的公安法制,是在公安法规的体系上与其实施条件上具有完备性、统一性和权威性。

  (一)公安法制的完备性。

  公安主体所适用的公安法律规范及其实施条件,应当是完备的。

  公安法规上的完备性应是:

  ——从法规门类上看,有关刑事、行政和武装方面的法规,应是完备的。

  ——从法规作用形式上看,有关的实体法、程序法、组织法的法律文件是完备的。

  ——从法的体系诸层上看,基本法(人民警察法)、各层次的法律以及规章、细则等,从主干到支系应当是完备的。

  ——从公安业务工作诸部门上看,各公安专业的法律文件应是完备的。

  另外,还必须有实施法律的必要条件,这些条件包括执法所必须的组织要素、意识要素、实物要素和信息要素。这些要素的完备性,是法制完备性不可缺少的。

  当然,公安法制的完备性是相对的。

  (二)公安法制的统一性。

  公安法制必须保持其在外在联系上的完整性和内在联系上的一致性。

  公安法规有很大的综合性。其中,不同的部门法、不同作用形式的法交叉结合,构成了有机联系的整体,分别成为不可分割的部分。它们相互配合使用,互相衔接、互相补充,而不应有互相矛盾、互相抵触之处。这种统一性表现在,它们都服从于调整有关国家安全与社会治安秩序这个目标的需要,它们都与宪法和基本法及整个社会主义法制体系保持一致。

  (三)公安法制的权威性。

  公安法制的权威性,表现为公安法规的强制力的不可逃避性。

  首先,表现为不使应承担刑事责任的或治安行政责任的违法犯罪行为漏网。第二,不冤枉无辜。第三,表现为在惩处力度上轻重适度。这样,才能使人们不敢轻易以身试法,并使公安法制威信崇高,公众折服。

  二、做好公安法规汇编工作

  公安法规汇编工作,就是把现行的包含公安法律规范的文件集中起来,系统地汇编成册。公安法规汇编不改变原来法律文件的内容,不对原法律规范进行修改或补充,不创制新的法律规范。

  三、提高全社会的公安法律意识

  公安法律意识,是关于公安法制的理论、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

  公安法律意识对公安法制的实现具有直接的意义和决定作用。

  (一)提高公安法律意识是加强公安立法的重要前提。

  (二)提高公安法律意识是搞好公安执法的前提。

  (三)提高公安法律意识是搞好公安守法的前提。

  四、加强党对公安法制的领导

  加强公安法制,是全国性的工作。特别重要的是依靠党中央和各级党委的领导。

  1、公安立法工作,要依靠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的正确领导。

  2、公安法规的实施,离不开党委在政治上、思想上、组织上的保证作用。

  3、各级党委在支持公安机关克服阻力、纠正非法干预、监督公安机关正确执法方面,发挥着重要的领导作用。

  4、依靠各级党委提高广大党员在公安守法方面的模范带头作用,是不可忽视的。

  在加强公安法制的同时,要加强公安政策的指导作用,要提高公安队伍建设和专业知识与技术建设,要提高人民警察的实力水平,要加强公安情报信息工程建设,把加强公安法制同加强公安工作的各方面任务结合起来。

 
 
(责任编辑:xiaoxi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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