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竣工验收条件 (一)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通车试运营2年以上。 2.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全部处理完毕,并经项目法人验收合格。 3.工程决算编制完成,竣工决算已经审计,并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认定。 4.竣工文件已完成“公路工程项目文件归档范围”的全部内容。 5.档案、环保等单项验收合格,土地使用手续已办理。 6.各参建单位完成工作总结报告。 7.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并形成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二)竣工验收质量评定 竣工验收工程质量评分采取加权平均法计算,其中交工验收工程质量得分权值为0.2,质量监督机构工程质量鉴定得分权值为0.6,竣工验收委员会对工程质量的评分权值为0.2。 对于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合并进行的小型项目,质量监督机构工程质量鉴定得分权值为0.6,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定得分权值为0.1,竣工验收委员会对工程质量的评分权值为0.3。 工程质量评分大于等于90分为优良,小于90分且大于等于75分为合格,小于75分为不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