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要求 一、施工质量验收规定 (一)验收程序 1.检验批及分项工程应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2.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也应参加相关分部工程验收。 3.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对存在的问题,应由施工单位及时整改。 4.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设计、勘察、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工程验收。 (二)基本规定 1..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2.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专业技术负责人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二、验收批质量验收合格的依据: 1.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 2.一般项目中的实测(允许偏差)项目抽样检验的合格率应达到80%及以上,且超差点的最大偏差值应在允许偏差值的1.5倍范围内; 3.主要工程材料的进场验收和复验合格,试块、试件检验合格; 4.主要工程材料的质量保证资料以及相关试验检测资料齐全、正确;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和质量检查记录。 三、竣工验收 (一)竣工验收规定 办理竣工验收签证书,竣工验收签证书必须有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及施工单位的签字方生效。 (二)工程竣工报告 由施工单位编制,在工程完工后提交建设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