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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一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时间:2010-11-28 18:29来源: 作者:

1Z302082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法》总则第1章对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作了明确的规定。(1)平等、自愿原则《合同法》第3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
200元 600元 1200元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200元 600元 1200元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200元 600元 1200元 水利水电工程管理与实务 200元 800元 1500元 公路工程管理与实务 200元 800元 1500元 建筑工程管理与实务 200元 800元 1500元 机电工程管理与实务 200元 800元 1500元 市政公用工程管理与实务 200元 800元 1500元 (责任编辑:xiaoxiao)

  1Z302082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法》总则第1章对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作了明确的规定。

  (1)平等、自愿原则

  《合同法》第3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地位平等。”此项规定明确指出,当事人无论是有什么身份,其在合同关系中相互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都是独立的,享有平等主体资格的合法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是自愿原则的前提。

  (2)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法》第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公平、诚实信用是民事活动的最重要的基本原则。公平、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合同,以及合同终止后的全过程中,都要讲诚实,重信用,相互协作,不得滥用权利。

  (3)遵守法律、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遵守法律和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合同法的重要基本原则。

  (4)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的原则

  《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订立合同实行自愿原则,但是,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相对人的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如果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必须承担违约责任或者受到法律的制裁。

  1Z302083合同的种类

  《合同法》分则中列出的: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等15种有名合同。

  《合同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分则或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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