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考试网

2011年一级建造师考试《法规及相关》:留置

时间:2010-11-28 18:29来源: 作者:

1Z302074留置(1)留置的概念留置,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占有合同中对方的财产,有权留置以保护自身合法利益的法律行为。因保管合同、运输
200元 600元 1200元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200元 600元 1200元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200元 600元 1200元 水利水电工程管理与实务 200元 800元 1500元 公路工程管理与实务 200元 800元 1500元 建筑工程管理与实务 200元 800元 1500元 机电工程管理与实务 200元 800元 1500元 市政公用工程管理与实务 200元 800元 1500元 (责任编辑:xiaoxiao)

  1Z302074留置

  (1)留置的概念

  留置,是指当事人一方依据规定或合同约定,占有合同中对方的财产,有权留置以保护自身合法利益的法律行为。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债权人也享有留置权。

  (2)留置合同,留置担保的范围和留置物

  1)留置合同

  合同当事人双方为调整债权、债务关系应签订留置合同,以保障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债务人为留置人。

  2)留置担保的范围

  留置担保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为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3)留置物

  我国《担保法》规定,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留置的财产为可分的,留置物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3)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留置权的消灭

  1)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相互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

  债务人逾期仍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留置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灭失或者毁损的,留置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留置权的消灭

  留置权因下列原因而消灭:①债权消灭的;②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并被债权人接受的。

整理

编辑推荐
  • ·  ·
  • ·  ·
 
          
             
             
             
             
             
             
             


相关文章推荐


栏目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