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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一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债务人转移义务

时间:2010-11-28 18:29来源: 作者:

(3)债务人转移义务1)债务转移的概念债务转移,是指合同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协议,并经债权人同意,将其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法律行为。债务转移又称债务承
200元 600元 1200元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200元 600元 1200元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200元 600元 1200元 水利水电工程管理与实务 200元 800元 1500元 公路工程管理与实务 200元 800元 1500元 建筑工程管理与实务 200元 800元 1500元 机电工程管理与实务 200元 800元 1500元 市政公用工程管理与实务 200元 800元 1500元 (责任编辑:xiaoxiao)

  (3)债务人转移义务

  1)债务转移的概念

  债务转移,是指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协议,并经债权人同意,将其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行为。债务转移又称债务承担或合同义务转让。

  2)债务转移的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合同法》第85条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合同法》第86条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3)转让权利或转移义务的批准或登记

  《合同法》第87条规定:“法律、行政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了特定的合同的成立、生效要经过批准、登记,否则不得成立或者不能生效。因此,此类合同的权利转让或者义务转移也须经过批准、登记。

  4)合同当事人对合同中权利和义务的概括转让

  ·债权、债务概括转让的概念债权债务概括转让,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债权债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概括地接受原当事人的债权和债务的法律行为。

  ·债权债务概括转让的法律规定《合同法》第8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债权债务的概括转让有两种方式:一为合同转让,即依据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发生的债权债务的转移;二为因企业的合并而发生的债权债务的转移。《合同法》第88条所作的规定是指合同转让。合同转让,又称合同承担,是指当事人一方与他人订立合同之后,又与第三人约定并经当事人另一方的同意,由第三人取代自己在合同关系中的法律地位,享有合同中的权利和承担合同中的义务。

  5)合同当事人合并、分立后的债权债务关系

  ·合同当事人合并分立后债权债务的法律规定《合同法》第9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法人、其他组织合并引起的债权债务概括转让,是指两个以上的法人、其他组织合并以后,其债权债务也随之合并,即“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法人、其他组织分立引起的债权债务概括转让,是指一个法人、其他组织分立以后,其债权债务由分立以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合同当事人分立后的债权债务承担包括:约定承担和法定承担。法律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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