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分包的要求 一、项目法人分包管理职责 1.禁止转包,虽然不禁止分包,但对分包的管理有关主管部门是有具体规定的,如果分包行为违反具体规定,则是违法分包。 2.水利建设工程的主要建筑物的主体结构不得进行工程分包,如堤坝、泄洪建筑物、输水建筑物、电站厂房和泵站等。 3.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法人可向承包人推荐分包人: (1)由于重大设计变更导致施工方案重大变化,致使承包人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 (2)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施工工期拖延,承包人无力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任务; (3)项目有特殊技术要求、特殊工艺或涉及专利权保护的。 4.项目法人一般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 5.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单位要对承包人和分包人签订的分包合同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承包单位分包管理职责 1.施工单位可以在投标时提出分包,也可以在施工过程中提出分包。 2.除项目法人依法指定分包外,承包人对其分包项目的实施以及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全部责任。承包人应对分包项目的工程进度、质量、安全、计量和验收等实施监督和管理。 3.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人员。 4.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违法分包。 5.设备租赁和材料委托采购不属于分包、转包管理范围。承包人可以自行进行设备租赁或材料委托采购,但应对设备或材料的质量负责。 三、注意事项 1.分包人必须具有与所分包承建的工程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业务。 2.分包人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的工程向承包人负责,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项目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分包人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所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 4.分包人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禁止分包人将工程再次分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