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相关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依法发包工程 1.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不得违法发包、肢解分包; 2.建设单位应当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以及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二、依法向有关单位提供原始材料。 三、限制不合格的干预行为 1.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 2.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3.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四、依法报审施工图设计文件: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它有关部门审查;未经审查批准,不得使用。 五、依法实行工程监理 1.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 2.也可以委托具有监理资质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单位没有隶属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3.必须监理的项目 (1)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2)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3)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4)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5)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六、依法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1.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2.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不发施工许可证,工程不得开工。 七、依法保证建筑材料等符合要求 1.一般情况下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谁采购,谁负责。 2.对于建设单位提供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施工单位进行检验和试验。 3.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设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八、依法进行装修工程 1.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2.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3.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九、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可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