竣工验收的主体和法定条件 一、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主体 (1)承包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 (2)建设单位收到竣工报告后,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二、 竣工验收应当具备的法定条件 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除了合同中约定的内容,还包括完成监理变更通知单中所确定的工作内容。 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主要包括: (1)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2)分项、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技术人员名单; (3)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记录; (4)设计变更通知单,技术变更核实单; (5)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调查和处理资料; (6)隐蔽验收记录及施工日志; (7)竣工图; (8)质量检验评定资料等; (9)合同约定的其他资料。 3. 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关于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检测报告,要求两项齐全,即“质量合格资料+进场检验报告”。 4. 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 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三、 施工单位应提交的档案资料 (1)提交档案材料的时间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 (2)施工单位应当提交的档案资料:工程技术档案资料;工程质量保证资料;工程检验评定资料;竣工图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