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钢筋工程施工质量控制 (1)钢筋进场时,应按下列规定检查性能及重量: 1)检查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证书及钢筋的质量证明书; 2)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抽样检验屈服强度、抗拉强度、伸长率及单位长度重量偏差; 3)经产品认证符合要求的钢筋,其检验批量可扩大一倍。在同一工程项目中,同一厂家、同一牌号、同一规格的钢筋(同一钢筋来源的成型钢筋)连续三批进场检验均一次检验合格时,其后的检验批量可扩大一倍; 4)钢筋的外观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5)当无法准确判断钢筋品种、牌号时,应增加化学成分、晶粒度等检验项目。 (2)成型钢筋进场时,应检查成型钢筋的质量证明文件、成型钢筋所用材料质量证明文件及检验报告,并应抽样检验成型钢筋的屈服强度、抗拉强度、伸长率和重量偏差。检验批量可由合同约定,同一工程、同一原材料来源、同一组生产设备生产的成型钢筋,检验批量不宜大于30t。 (3)当发现钢筋脆断、焊接性能不良或力学性能显著不正常等现象时,应停止使用该批钢筋,并对该批钢筋进行化学成分检验或其他专项检验。 (4)钢筋的接头宜设置在受力较小处。同一纵向受力钢筋不宜设置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接头。接头末端至钢筋弯起点的距离不应小于钢筋公称直径的10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