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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的区别

时间:2020-05-26 17:44来源:未知 作者:xiaoxiao

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的区别 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是不同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了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最低保修期限为: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

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的区别

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是不同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了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最低保修期限为: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4.电气管道、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缺陷责任期从实际竣工日期起计,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除保证金,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质量保修金中扣除费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发包人应向承包人返还质量保修金。
 

(责任编辑:xiaoxi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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