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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保修有关规定

时间:2020-08-21 17:17来源:未知 作者:xiaoxiao

工程保修有关规定 一、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 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

工程保修有关规定

一、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

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5)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

二、保修期内施工单位的责任

(1)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到现场核查情况,在保修书约定的时间内予以保修。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事故,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抢修。

(2)施工单位不按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的,建设单位可以另行委托其他单位保修,由原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3)保修费用由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三、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保修范围

(1)因使用不当或者第三方造成的质量缺陷;

(2)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
 

(责任编辑:xiaoxi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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