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建筑工程管理实务:民用建筑的构造 1.建筑高度的确定 (1)高度控制区: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建筑物和构筑物最高点的高度计算; (2)非控高区: 平屋顶——室外地面至其屋面面层或女儿墙顶点的高度计算; 坡屋顶——室外地面至屋檐和屋脊的平均高度计算; 局部突出屋面的占屋顶平面面积不超过1/4者,不计入建筑高度 2.不允许突出道路和用地红线的建筑突出物 (1)2.50m以上允许突出的凸窗、窗扇、窗罩、空调机位,突出深度不应大于0.50m; (2)2.50m以上允许突出活动遮阳,突出宽度不应大于人行道宽减1m,并不应大于3m; (3)3m以上允许突出雨篷、挑檐,突出宽度不应大于2m; (4)5m以上允许突出雨篷、挑檐,突出深度不宜大于3m。 3.其他构造要求 (1)公共建筑室内外台阶踏步宽度不宜小于0.30m,踏步高度不宜大于0.15m,并不宜小于0.10m,室内台阶踏步数不应少于2级。 (2)临空高度在24m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m,临空高度在24m及24m以上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m;栏杆当采用垂直杆件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 (3)楼梯每个梯段的踏步一般不应超过18级,亦不应少于3级;楼梯平台上部及下部过道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m,梯段净高不宜小于2.20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