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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筑材料、设备等进行检验检测的规定

时间:2020-01-29 14:47来源:未知 作者:xiaoxiao

对建筑材料、设备等进行检验检测的规定 (一)依据: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 对象: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混凝土。 (二)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 1.应当在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监督下取样,送至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2.取

对建筑材料、设备等进行检验检测的规定

(一)依据: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

  对象: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混凝土。

  (二)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

  1.应当在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监督下取样,送至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2.取样范围:(1)承重结构的试块试件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2)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3)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4)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5)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6)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7)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8)其他。

  3.见证人员: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中具备施工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

  4.取样人员应在试样或者包装上作出标识、封志,标识、封志应当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样品数量,并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

  5.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具有相应的资质证书,不得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公共事业机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检测机构。

  6.检测机构不得转包检测业务。

  7.其他规定

  (1)检测报告必须由检测人员签字、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签字人签署,并加盖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测专用章后方可生效;

  (2)经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确认后,由施工单位归档;

  (3)对检测结果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复检,复检结果由提出复检方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4)检测机构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
 

(责任编辑:xiaoxi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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