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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06-03 10:03来源:未知 作者:xiaoxiao

包头市专业技术人员在线培训入口: http://baotouzj.chinahrt.com 包头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在线培训学习官网。 包头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工作,因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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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工作,因应形势需要,提升专业技术人员综合素质,根据《包头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包头市继续教育的管理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 市人事局作为继续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全市继续教育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相关政策;
 
(二)开展全市性的继续教育活动;
 
(三)指导旗县区、稀土开发区(以下简称旗县区)、部门和单位的继续教育工作。审核各旗县区、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的继续教育工作计划,规范继续教育内容和形式,核定学时数,监督检查继续教育工作的落实情况;
 
(四)负责市级继续教育基地的认定和考核工作;
 
(五)负责年度和周期继续教育审验工作;
 
(六)负责继续教育考核和评估工作;
 
(七)受理专业技术人员维护继续教育权利的申诉,并在接到申诉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处理决定。
 
第四条 各旗县区人事行政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地区开展继续教育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实施办法,并报市人事局审核备案;
 
(二)开展本地区(包括驻区单位)继续教育活动和继续教育基地的认定及考核工作;
 
(三)确保本地区对继续教育的投入,所需经费要做出专项安排,额度不低于专业技术人员工资总额的1.5%;
 
(四)按照市人事局的要求,开展继续教育登记、考核、验印工作,并按时上报本地区开展继续教育工作情况;
 
(五)接受市人事局的检查、指导和评估。
 
第五条 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部门和单位开展继续教育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实施办法,并报市人事局审核备案;
 
(二)开展本部门和单位继续教育活动,以及继续教育基地的认定、考核工作;
 
(三)确保本部门和单位对继续教育的投入,所需经费要做出专项安排,额度不低于专业技术人员工资总额的1.5%;
 
(四)按照市人事局的要求,开展继续教育登记、考核、验印工作,并按时上报本部门和单位开展继续教育工作情况;
 
(五)接受市人事局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检查、指导和评估。
 
第六条人事代理机构,负责承办委托人事代理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有关事宜。
 
第七条市级继续教育基地,按照市人事局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继续教育培训任务。
 
第八条 行业主管部门或单位能够单独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可统一组织公需科目与专业科目培训。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继续教育能够挂靠在上述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的,可采取挂靠形式进行;不能挂靠的,可按照地域分布,由所在旗县区人事行政部门或市级继续教育基地组织实施。各旗县区、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开展公需科目考试,要在市人事局指导下进行。
 
第三章  继续教育的内容和形式
 
第九条继续教育内容分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两类。公需科目为必修科目,培训内容由市人事局按周期确定。公需科目培训以科学性、实用性和前瞻性为导向,重点培养和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学习能力、研究能力、科技创新能力和成果转化能力。专业科目培训内容由行业主管部门确定,培训要立足科技前沿,体现专业发展趋势,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重点是对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进行补充、更新、拓展、提高,有效提高自身素质,适应日益激烈的竞争形势。
 
第十条 继续教育的主要形式:
 
(一)由市人事局、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进行一定时间的继续教育集中培训;
 
(二)由市人事局部门结合本市重大发展战略、重点工程项目和重点攻关课题,面向高层次专业技术人员举办的示范性高级研修班;有关行业领域和单位结合各自优势和特点举办的高级研修班;
 
(三)由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结合重大项目实施或实际工作需要,对重要、特殊和关键岗位上的专业技术人员,采取访问学者、业务进修、技术考察、对口支援、实践锻炼、特殊培养等多种形式进行的继续教育培训;
 
(四)专业技术人员结合职业生涯发展需要,采取自选、自修等方式进行的个性化的继续教育培训;
 
(五)参加网上培训、空中课堂、广播电视等现代远程继续教育培训;
 
(六)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学术讲座或出国(境)进修、考察;
 
(七)参加与所从事专业相关的专业技术资格或职业资格考试、培训;
 
(八)接受学历教育或攻读学位。
 
第四章  学时规定和认定标准
 
第十一条 学时规定:
 
(一)继续教育的实施周期为三年。一个周期内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可以集中使用,也可分散使用;
 
(二)每个周期内,高、中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接受公需科目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72学时,接受专业科目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144学时;初级职称(包括未取得职称)专业技术人员接受公需科目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42学时,接受专业科目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84学时;
 
(三) 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不要求继续教育学时;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只要求在近三年中完成一年的学习,学时数达到规定学时的1/3即可;
 
(四)从机关调入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自调入的下一年起要求完成年度继续教育学时;
 
(五) 非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职称申报的,近三年继续教育必须合格;
 
(六) 承担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的授课人员,所授科目的继续教育学时按合格对待。
 
第十二条学时认定标准:
 
(一)参加脱产学习的,按实际听课天数,每天按8学时计算;
 
(二)参加讲座、报告会,按实际听课时间,每小时计1学时;
 
(三)参加国内外考察和专业技术交流活动(不含往返路程、报到日、会见参观、游览、休息天),每天计4学时;
 
(四)参加国家、自治区和我市组织的研修班,凭结业证书或有效证明,按实际听课天数,每天按8学时计算;
 
(五)参加国家承认的学历教育(高等院校)或攻读学位的,取得学历或学位证书的,学习满一年按72学时计算;
 
(六)参加国内外有组织、有计划、统一考核考试的自学活动,1至6个月的计20学时;超过6个月的,计40学时;
 
(七)在专业领域获国际或国家级成果奖,计216学时(有效获奖人数,第一完成人计216学时、第二完成人计144学时、第三完成人计72学时);获省(部)级成果奖,计144学时(有效获奖人数,第一完成人计144学时、第二完成人计72学时、第三完成人计60学时);获盟市(厅)级成果奖,计72学时(有效获奖人数,第一完成人计72学时、第二完成人计60学时、第三完成人计50学时);获旗县区(市局)级成果奖,计60学时(有效获奖人数,第一完成人计60学时、第二完成人计50学时、第三完成人计40学时);
 
(八)在国际标准刊号(ISSN)刊物发表的论文折算72学时。在国内统一刊号(CN)刊物发表的论文:国家级折算60学时,省级折算50学时,市级折算30学时;
 
(九)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规定的学时数,如高于《条例》规定的学时数,按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规定的计算;如低于《条例》规定的学时数,则按《条例》规定计算;
 
(十)市人事局与有关部门、单位联合发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学时规定中的未尽事宜,根据实际情况由市人事局确定。
 
第五章 《继续教育证书》登记和管理
 
第十三条《继续教育证书》登记要求:
 
(一)“基本情况”栏,必须如实详细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学习时间”栏,填写继续教育的起止时间;
 
(三)“学习形式”栏,指参加进修班、研修班、发表论文等;
 
(四)“学习内容或科目”栏,填写继续教育活动的具体内容。凡符合继续教育要求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的学习和在职参加国家承认的学历教育,考试合格科目都可记入,且本周期内有效。“总学时”数应与“学时”数总和相吻合。
 
第十四条 年度验印。主要是对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职称申报、聘任、考核等,需要提供继续教育证明的,进行审核验印。年度验印按旗县区、部门和单位进行,审验合格的,由市人事局在《继续教育证书》和《继续教育审验卡》上签署意见,并加盖专用印鉴。
 
第十五条 周期验印。周期验印,每三年进行一次。验印要严格检查专业技术人员一个周期内完成的学时总量和所学内容是否符合专业技术职务层次、专业知识水平的要求。审验合格的,由市人事局在《继续教育证书》上签署意见,并加盖专用印鉴。
 
第十六条 验印程序和要求:
 
(一)由专业技术人员向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提供参加培训学习证明材料;
 
(二)由各单位人事部门填写《验印花名册》,收集整理证书、论文和获奖证书等资料原件后,报旗县区人事行政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审核;
 
(三)各旗县区人事行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对所报《验印花名册》等材料进行复审,加盖公章后,一式两份《验印花名册》(包括电子版)报市人事局审核验印。各旗县区人事行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所提供的《验印花名册》等材料要真实具体。
 
第六章  继续教育基地的申报和管理
 

第十七条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培训机构等,提出申请,经市人事局审查批准,可成为市级继续教育基地。
 
第十八条申请项目:
 
(一)教学设备。包括教室间数、电教设备、桌椅配置等;
 
(二)师资力量。包括教师总人数,高级教师、中级教师、初级教师人数及其比例;
 
(三)后勤服务设施。包括学员食宿条件,供水、供暖、照明条件等;
 
(四)安全保障。包括教学、考察、休息、交通、环境安全等。
 
第十九条市人事局接到申请报告后,及时进行审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
 
第二十条市人事局每年第四季度对继续教育基地开展考核工作。对教学质量、教务管理、安全服务差的继续教育基地,责令其整改,不达标的,撤消其继续教育基地资格。
 
第二十一条各旗县区、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继续教育基地的认定,可参照上述标准进行,确认后报市人事局备案。


第七章 考核内容和形式
 

第二十二条 考核内容:
 
(一)继续教育工作是否作为本旗县区、部门和单位年度工作目标来落实;
 
(二)继续教育的经费和相应待遇是否落实;
 
(三)开展继续教育活动,其内容和形式是否符合继续教育的要求,资料是否齐全;
 
(四)专业技术人员是否按要求完成继续教育任务,对没有完成继续教育任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是否进行教育和处罚;
 
(五)是否及时办理证书登记、年度审核、周期验印手续;
 
(六)受理申诉和控告情况。
 
第二十三条 考核形式:
 
(一)各旗县区、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对本旗县区、部门和单位周期内开展继续教育工作进行自查,写出自查报告,年底前报市人事局;
 
(二)市人事局每年的第四季度开展考核评估工作;
 
(三)根据考核评估情况,评出优、良、差三个等级。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 凡经市人事局考核评估确定为优秀等级的,由市人事局通报表彰。违反《条例》的地区、部门和单位,由市人事局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通报批评。
 
第二十五条 凡是完不成继续教育任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包头市人事局《关于非公有制企业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规定》(包人发〔1999〕50号)、《包头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实施细则》(包人发〔2000〕48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包头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xiaoxi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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